刑事申诉指引——针对生效裁判的申诉
浏览量:时间:2017-01-22
刑事申诉指引——针对生效裁判的申诉
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伟
一、申诉主体——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体来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新的证据包括: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如:罪名适用错误、量刑依据错误等;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证据未经质证、需要回避的人员未回避、审判组织构成不合法、限制被告人陈述等等;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时效
(一)向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没有时效限制的规定。
四、申诉受理机关
针对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且二者没有先后顺序限制。(民事诉讼中的申诉,要求先向人民法院申诉)
(一)向人民法院申诉的:
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 七 、 八 、 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五、申诉材料
(一)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注意:
1、除当事人本人之外的人申诉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会要求申诉人提供自己与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证明,一般提供户籍证明即可。
2、对于申诉状、证据等材料需要提交的份数,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份申诉状即可,有的法院则要求提供四份申诉状。申诉人最好提前和申诉受理机关联系,明确对方具体要求。
3、申诉受理机关在接收申诉材料的时候会现场核对相关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核对之后将原件退回。
六、审查期限
(一)向人民法院申诉:
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3、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久期限之内立案,并没有相关规定。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一般经过受理、立案、复查三个环节:
1、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申诉材料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3)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2、 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七、申诉启动再审
(一)人民法院审理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申诉不加刑原则: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再审裁定、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参考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11月1日)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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