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收尾工作之递交申诉状
浏览量:时间:2016-12-30
接触本案的申诉人之前,我和绝大多数的律师一样,对刑事申诉案件存在一定的排斥心理。因为刑事申诉案件比一般刑事案件要麻烦很多,时间跨度大,办案阻力大,心理压力也更大,付出和收获往往不成正比。刑诉法上的实体正义包括保障无辜、惩罚犯罪和罪刑相适应,申诉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保障无辜。在和申诉人详谈之后,根据申诉人的描述,结合手头材料判断,我决定接受申诉人的委托。因为从自由心证的角度说,我内心已经确定:申诉人无罪。我要用申诉制度帮助申诉人正名!三年的囹圄之灾已经过去,即便能得到一纸无罪判决,但申诉人三年的宝贵时光、生意场上的辉煌、东山再起的资本都已经无法挽回。无论结果如何,无论申诉的过程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我都会竭尽全力、尽职尽责,做到问心无愧。
申诉人张某,63岁,商人,中国沿海A省某市人。
自2011年9月被刑事拘留起,至2014年8月判决之日,申诉人被关押了整整两年十一个月,还差一个月满三年,巧合的是,申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聪明的你一眼便能看出,这也许不是一个巧合,而是一个巨大的“阴谋”!
2011年9月,华北B省C市公安机关曾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申诉人立案侦查。其中,职务侵占数额大二千七百余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二亿元!
经过辩护热和申诉人本人的极力辩护,最终移送审查起诉之时,仅保留职务侵占罪一罪,侵占数额也降为七百余万元。
2013年4月,经过数次开庭审理,C市D区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职务侵占53万元,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坚决上诉。
2013年10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2014年8月,D区人民法院再次做出判决:同样认定申诉人职务侵占,但是侵占数额变更为9万元,刑期改为有期徒刑三年。
在D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之前有一个插曲,申诉人在看守所被告知,如果承诺不上诉,可以保证其“立即”被释放!彼时,申诉人张某已经年逾六十,在羁押期间曾因身体问题两次住院,而且申诉人九十岁高龄的母亲为了能在有生之年再见一面自己的儿子,更是每日痛不欲生。申诉人无奈,被迫承诺不上诉,但是坚决不认罪!
在我介入申诉之前,申诉人自己已经尝试了向D区人民法院申诉。结果也在意料之中,D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让原审法院自己打自己脸,可能性微乎其微。同时,申诉人也向D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这其中的历程就比较波折了:
D区人民检察院接收申诉材料之前,申诉人在D区人民检察院和C市人民检察院之间多次往返。最终,按照D区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将申诉材料交给了D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没错,是公诉科,就是当年指控申诉人犯罪的公诉科。公诉科说材料转交给了控申科,控申科说材料转交给了C市检察院,C市检察院则表示没收到材料。申诉人重新向D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递交申诉材料,控申科则以申诉人已经递交材料为由拒绝接收。申诉人向C市人民检察院申诉,C市人民检察院则表示D区人民检察院没有作出处理结果,所以还不能接收申诉材料。
至此,申诉人只能一边准备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一边向D区人民检察院“索要”处理结果。为了得到D区人民检察院的处理结果,申诉人多次到检察院当面请求答复,电话也打了无数次,其中,控申科的电话几乎是从来没有人接听。在这期间,申诉人更是受到了D区人民检察院的各种推诿、冷落、嘲讽、阻挠,甚至是侮辱、威胁。即便如此,依然没有得到任何明确的答复,甚至连受理通知书都没有拿到。刑诉法是规定了申诉的审查期限,但是,实践和理论存在有很大的差距。即便超出期限,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申诉人很难维权。当年安徽省于英生杀妻冤案的申诉用了十七年;还有前不久的呼格吉勒图一案,申诉用了九年;聂树斌案的申诉用了二十二年。相比于聂树斌案的“一案两凶”,本案不会有真凶出来替申诉人喊冤,只有申诉人的罪与非罪。
我接受委托之后便迅速开展工作,然而,刚一开始就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申诉人手中没有完整的卷宗材料。要想精准把握案情,就必须有完整的卷宗材料。我尝试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和D区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均被拒绝。我又与原审辩护律师联系,尝试阅卷,也遭到拒绝。现在只能根据申诉人手中残缺、杂乱的材料,撰写申诉状,准备申诉材料。申诉人自己曾写过一份申诉状,但该申诉状只能看做一份情况说明书和举报信的混合体,和律师想要的申诉状相去甚远。当初,申诉人抱着厚厚的一堆材料来到我的办公室,其中既有原一审证据、重一审证据,也有申诉证据;既有检察院指控犯罪的证据,也有申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我花费了数天的时间才把材料理清。此后便着手撰写申诉状,这份申诉状的形成过程比辩护词要麻烦的多:
因为案件的材料不全,我需要经常和申诉人沟通,以便更精准地把握案件事实、确认证据的来源、解决证据的专业性问题等。而申诉人居住在A省,我们之间多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箱等方式进行沟通。申诉人又是一个事无巨细的人,对申诉状的任何一个标点符号都不放过,我和申诉人之间经常因为某个很细节问题而多次交换意见。可能是心情过于激动、鸡婆,申诉人总想把内心的想法统统写到申诉状里去,而且还经常试图用自己的想法说服我。如果按照申诉人的思路,我写的申诉状最终一定是和他之前写的申诉状一样,整篇申诉状都在描述案件事实,而且事无巨细,不能突出重点,申诉理由也湮没在大量繁冗的事实描述中。肯定不能完全按照申诉人的思路写申诉状,我时刻提醒自己保持理性、独立,申诉状要用写的详实而不繁冗,说理透彻而不失张力。写申诉状的过程中,申诉人时不时会提供一些新证据,非常关键的新证据。几乎每一次沟通,我都要对申诉状进行一次修改,或是事实方面,或是证据方面,或是申诉状逻辑结构。整个过程下来,申诉状修改了不下于二十次。等申诉状定稿的时候,已经是十二月下旬。我带上精心准备的申诉材料赶赴B省C市,终于赶在2016年结束之前把申诉材料交给了C市中级人民法院。至此,案件能启动再审成了我2017年最大的心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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