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梁克秀律师成功为合肥首例盗窃古籍案辩护 ——由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年

浏览量:时间:2016-12-27

梁克秀律师成功为合肥首例盗窃古籍案辩护

——由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年

12.jpg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曾某、牛某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起,两人前往南京、合肥、扬州、宜昌等地盗窃古籍。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曾某、牛某到达南京后,牛某在火车站等候,曾某前往南京市金陵图书馆内以夹带的方式盗窃《关山月画集》等图书2册。当日二人又到合肥市,曾某前往安徽大学图书馆古籍阅览室趁图书馆管理员不备,以夹带的方式从阅览室内盗窃《长生殿》等图书共计101册。3月30日,曾某再次进入安徽大学古籍阅览室内,采用同样的方式分两次将阅览室内的《桐城吴先生全书》等图书共计34册盗出并藏匿在安徽大学图书馆内,后曾某返回古籍阅览室内准备再次盗窃2册《贵池二妙集》时被图书管理员发现并通知公安机关。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以上被盗图书中有国有馆藏三级文物2件(21册),国有馆藏一般文物40件(307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曾某,秘密窃取馆藏书籍408册,其中国有馆藏三级文物2件(21册)、一般文物40件(307册),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曾某在全国流窜作案,情节恶劣,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思路:

曾某在盗窃2本《贵池二妙集》时被管理人员发现,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且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藏匿在安徽大学图书馆内的34册图书以及家中的492本图书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亦据此追回了相关文物,应认定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梁克秀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上诉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13.jpg

14.jpg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安徽版雷洋案(110警察“打死”报警人)

下一篇:抢夺罪与抢劫罪之区别、转化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