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经通知必须出庭作证
浏览量:时间:2016-11-17
鉴定人经通知必须出庭作证
前几日,我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被告人出庭辩护。因为是二审,庭审中对于证据的质证环节并没有像一审时细致全面,然而公诉方的一段质证意见却让我印象深刻,甚至一度怀疑自己的专业知识掌握是否扎实、精准:
对于鉴定意见有疑问且法院通知了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未出庭,而是出具书面说明材料。此时,鉴定意见应否被排除?毫无疑问,经法庭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公诉方却认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鉴定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其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虽然当庭我以《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进行了回应,但我仍不由得心头一震,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应该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啊,难道是我对法律规定记忆错误或者理解错误?庭后,我仔细将鉴定意见质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梳理一遍,既解除心头困惑,亦巩固自己的专业知识:
一、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刑诉法解释》规定九种: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鉴定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四十条第五款规定,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三、鉴定人经法院通知,可以不出庭吗?
答案是否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解释》进一步规定,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公诉人所提《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相对于一般非死刑刑事案件而言,死刑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更高了:首先,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法院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或者由鉴定人出具说明,而不再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这一前提条件。其次,法院可以选择让鉴定人出庭,或者让鉴定人出具相关说明。如果法院通知了鉴定人出庭,则鉴定人必须出庭,而不能以相关说明代替出庭;如果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具相关说明,则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但是,出具相关说明并不是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的兜底例外规定。
四、鉴定人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出庭的情况?
根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规定,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因此,如果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则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出庭,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延期之后再开庭时鉴定人依然必须到庭,绝对不能以书面说明代替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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