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否应当帮助被告人自行辩护?
浏览量:时间:2016-11-03
律师是否应当帮助被告人自行辩护?
(作者: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余才能律师)
理论上,被告人可以将法律赋予自己的所有权利当作防御手段,进行自行辩护,这其中包括律师的帮助权。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自行辩护是行使自己权利的集中体现。被告人权利体系和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利内容之间在目前的立法上很不对等,自行辩护权只是被告人权利体系的很容易被忽视的部分。这将使得被告人即便行使了自行辩护权利也未必有好的法律效果。这也给我们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一个提示,应该重视被告人的自行辩护。
从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来看,自行辩护有立法的预设功能与实然功能。被告人自行辩护在其他国家的立法表达差异很大,有的国家如美国虽然立法或是判例承认被告人自行辩护,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并不是很支持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我国现实情况是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度相对较低,律师辩护制度相当不健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辩护律师的作用,不少律师在压力和风险面前不得不选择无所作为。理论层面上律师辩护当然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刑事辩护制度上共同追求趋势。我国从目前党政、司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保障律师权利文件的内容来看,也是非常符合这一国际潮流,被告人通过律师辩护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是最终的归宿。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要求我们必须重视被告人的自行辩护制度的预设功能,即在有辩护律师的情形下,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律师辩护的有机结合是一种对抗公权机关的强大力量。自行辩护的另一个显性功能是通过被告人在庭审过程的有效参与,陈述案情、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以便于法庭通过听审全面了解案情。目前的司法实践的情况可能偏离了立法的初衷。一个仍然突出现象,庭审实际是以卷宗为主轴,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争论对象的始终是卷宗。整个庭审过程是根据卷宗导演出一幕幕戏剧。法官对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几乎都习惯于按照一种非正式的书面方式组织司法裁判活动。被告人在这样的庭审氛围当中,为了给法官留下态度诚恳的印象,多数被告人只是配合法庭将法律文本宣示的权利按照法庭提示的方式示意一下。被告人自行辩护实际功能多半为了庭审过程的完整性。
目前整个学界、实务部门都在热议庭审制度的改革,我们不能仅仅关注庭审主体相关的制度的改革,刑事法庭重视被告人的权利还是真正的司法改革。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合法、有效辩护,也应该包括尽力在法律的框架内帮助被告人实行自行辩护,以追求最大程度上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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