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不起诉的几种情形

浏览量:时间:2016-10-26

 刘宜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苏州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一、法定不起诉

   这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条件: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具体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三、存疑不起诉

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检查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附条件不起诉

这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制度。

 

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2、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4、具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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