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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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主要区别
刘宜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苏州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一、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是单位行贿,则构成单位行贿罪
主观方面:故意
三、主要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
第二、行贿意志与利益归属不同
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实施的行贿行为在实践中较难以区分,我们认为应从行贿意志和利益归属去区分:如果法定代表人行贿的目的在于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归属于单位,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如果以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应对个人定行贿罪。
第三、刑事责任的不同
行贿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分为三档刑期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单位行贿罪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和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底,上海市百腾医疗装备实业有限公司中标蒙城县中医院招租的核磁共振设备,曹某负责此项业务,百腾公司根据实际获利的情况给曹某提成。为得到蒙城县中医院院长丁某在签订租赁协议等方面的关照,曹某分别于2011年1月、8月、12月,分三次送给时任蒙城县中医院院长丁某现金8.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曹某在追诉前如实陈述了送礼的过程和数额,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认定被告人曹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其认为本案构成单位行贿罪 。二审法院认为曹某所在的上海百腾医疗装备实业有限公司实行业务员销售制度,百腾公司对具体业务并不过问,而是由业务员直接负责,业务员根据销售或营业业绩提成。因此,曹某实施的行为并没有经过单位集体决定、讨论,其不是代表单位进行行贿,其行贿款项的来源也不是单位支付。其行贿的目的虽然客观上有利于单位业务的促成,但主要还是为了获得长期提成的利益,故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对曹某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小结
此案中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单位行贿罪的主要理由:
首先,曹某的行贿行为并未经单位的决策,其行贿的款项也非来源于单位的财产,故并不能反应单位的意志;
其次,曹某作为业务负责人,其收入水平的提高源于其业务的增长,而其行贿的目的虽为公司业务的促成,实为个人长期提成的利益。
当然,此案中曹某行贿给公司带来的业务增加,利益的归属是否应全部归于曹某有待商榷。但此案中曹某行贿的行为无法反映单位的意志应该是其得不到二审法院支持的最重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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