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时事评析:“我想弄死他,反正我才十四岁”的杀人少年为何判无期徒刑?

浏览量:时间:2016-09-26

(作者:徐权峰 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一、案例背景:
近期一则新闻在门户网站关注度颇高,主要案情如下:2013年12月1日清晨6点20分,东营市学生公寓楼一楼大厅,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扈强趁着宗磊不注意,上来先是一刀捅在他脖子上,捅进去之后又横着划了一下,尸检鉴定证实被害人脖子上有一个长达9cm的创口,这个创口已经很大了。这一刀之后又冲着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捅了10多刀。伤者宗磊身中10余刀,刀伤造成宗磊心脏破裂、右颈外静脉破裂,最终,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检方提供的描述,学生公寓监控录像真实记录了扈强杀人动作,扈强上来就搂着被害人宗磊脖子,连续的捅刺,之后就看到他非常从容和冷静的从现场走了。据他自己交代,他先是到厕所里躲了一阵,然后出来若无其事的去跑早操。
而实际上,扈强并非第一次涉嫌犯罪。2013年7月21日晚,东营市河口区西湖广场上,发生一起捅人事件,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后被鉴定为重伤。被害人叫陈斌,时年15岁,据其后来回忆说,这是因为一个月前,自己与朋友在电话里和行凶者发生过口角,导致今天被其报复捅伤。他说的这个人,就是扈强。扈强第一次捅人是在2013年7月,仅仅不足5个月,再次捅人,致其死亡。同年12月30日,两起案件被移送至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区分局,进行并案处理。2014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扈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宣判后,扈强提出上诉,而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考虑到扈强人身危险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观恶性极深,且死者亲属强烈要求对其从重处罚,改判扈强无期徒刑。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本案扈强为何没有被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仅仅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即便等满18周岁再判决,也不得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包括任何例外,属于绝对不适用死刑的范畴。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绝对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这就是为何本案扈强的故意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的情况下,仍只是判处无期徒刑的根本原因。
(二)本案中扈强定罪量刑问题
1、扈强作为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为何被判刑。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扈强虽未满十六周岁,但其已满十四周岁,应当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扈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扈强一审被判处十七年,为何超过有期徒刑的期限。
一审法院判处扈强有期徒刑十七年,是两罪数罪并罚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被告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原则一般根据刑罚的种类不同适用不同的规则,在本案中具体运用如下:
第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中,扈强故意杀人的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就吸收了其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只执行无期徒刑的刑罚。
第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本案中,被告人扈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一审法院判处扈强有期徒刑十七年就是按照该规则判定的。
三、笔者评析

扈强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否合法?根据新闻报道及检察院的描述,扈强故意杀人的行为情节非常恶劣,手段残忍,而且存在人身危险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观恶性极深等因素,但是否就应当判处除了死刑以外的最高刑罚——无期徒刑。这取决于几个因素:一、罪行法定;二、罪责刑相适应。首先对于扈强判处无期徒刑,没有判处死刑,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第二,根据《刑法》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不是未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时,最高刑罚就是无期徒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就只能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笔者认为,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被判处最严厉的刑罚就是无期徒刑,但并不能依此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在应当从轻或减轻时,就应当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这属于机械的理解法律。对于扈强的行为已经在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死刑以外量刑,已经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这个可以从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找到答案。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该规定说明,一般情况下,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不判处无期徒刑,但在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所以,只有符合这种情况下,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适用无期徒刑,才能做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 (案情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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