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一张表查询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

浏览量:时间:2016-09-20

一张表查询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

(作者:徐权峰 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刑事诉讼各阶段
办案期限
法律依据
强制措施期限
拘传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取保候审
不得超过12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
不得超过6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
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一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侦查羁押期限
1、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一般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日;
3、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期限
一审
1、一审公诉案件,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
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的,与一审公诉案件期限一致;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审上诉、抗诉
2个月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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