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李某某抢夺案一审判决无罪
浏览量:时间:2016-09-19
“ 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李某某抢夺案一审判决无罪
作者:姚进,金亚太律师机构专职律师,刑辩特训营营长
我收到李某某抢夺一案的一审无罪判决书已经十天了,同事张世金律师今天又再一次催促我尽快写一篇辩护手记。其实不仅是张律师,别的同事也都认为这是一则很值得报道的新闻。倒不是我不愿意写,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为极致的利益,无罪判决这种事不是经常有,甚至可以说比较罕有,确实让人振奋。只是我一直在想要不要以连载的方式,将这个个案里自己作为专业律师的一些辩护方法、技巧以及心得加以整理后一并发表出来,供大家探讨,并且已经着手开始了这项工作。现在看来,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时机,因为我在今天上午接到了一审法院通知,检察院已经提请抗诉,只是因为中秋节放假的原因所以方才在今天通知我。看来在这个案件审判程序没有结束前,我的连载只能暂时作罢。所以只有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1988年出生,系肥西县某汽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22日,李甲、李乙夫妻二人前往李某某的家中( 他是厂家混住)催要债务,李甲夫妇进入位于办公楼五楼的办公室后没有多久便打电话报警,称因为双方存在债务纠纷发生了冲突,要求警方出警处理,警方到现场后发现只不过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便按照双方的陈述进行了相应的登记,并告知双方可以去法院解决此事。随后,双方再次回到五楼会议室就债务问题进行洽谈,没过不久,李甲夫妇再次报警声称记载316万元的欠条为李某某所抢,警方到场后再次进行了简单的询问。此后两个多月的时间里,警方分别找李甲夫妇,李某某夫妇查证此事,直至2016年8月3日,由肥西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为由将李某某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肥西县检察院批准对李某某逮捕。此后该案历经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刑事诉讼程序,期间公诉机关以案情复杂为由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辩护人申请了鉴定人、证人出庭,并且根据案件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案件在历经五个半小时的庭审后,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认定被告人犯抢夺罪的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判决李某某无罪。
在我国,“无罪判决”就是一个天生能够抓住众人眼球的词语——不论是杀人、抢劫、强奸、盗窃还是受贿、贩毒案件,只要是无罪判决案件,总会抢先占据各大媒的头条。近些年,这一类案件屡见报端,如赵作海杀妻案、杜培武杀警案、念斌投毒案等。这些案件的被告人是很不辛,因为根据最终生效的判决结果来看他们是无罪的,但是却生受数年乃至十数年牢狱之灾,甚至有的人在侦查阶段遭受了非人般的折磨,如云南的杜培武;但是他们又是幸运的,最终因为新证据等因素,法院还是启动再审改判他们无罪——虽然这些都是迟来的正义。我一直以为,迟来的正义总比不来的正义好得多。从个体来说,被告人以及亲友历尽千辛万苦总算等来沉冤昭雪的一日,大一点说,这种事情见诸报端之后,总是能让社会大众感受到现代法治精神的践行,就连我们这些专业律师,看到这种新闻后,除了研判专业知识之外,也确会给内心带来正能量。相比之下,我的当事人李某某算是幸运很多,虽然也在看守所羁押了十三个月,但是毕竟案件一审判决无罪后变更了强制措施,没有经历有罪—服刑—再审改判无罪(有可能都没有这个环节)这样的噩梦。诚如我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向主审法官说的一番话:“这不是被告人的胜利,也不是辩护人的胜利,是法治精神的胜利,是法律的胜利,是‘疑罪从无’精神的具体体现。”
必须要提的是,在这个案件里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都表现出了极强的责任心和极高的专业素养,例如公诉人在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查证的事实基本上囊括了案件亟待证明的关键事实;再例如主审法官对辩护人的证人出庭申请以及鉴定人出庭申请坚决予以支持,庭审中合议庭对辩护人的法庭交叉盘问权予以了充分保障等,这些都为本案一审判决结果打下了基础。两院工作人员的态度和素养,反映出来的是“以庭审为中心”司法改革政策的贯彻
和落实。
目前该案已经由检察院提起了抗诉,我作为律师,坚信“疑罪从无”的精神和原则会在审判中继续得到坚持和贯彻!
附件:李某某抢夺案一审无罪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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