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言掩盖不了事实 ——王亚林中南刑辩论坛律师营销点评
浏览量:时间:2016-09-04
谎言掩盖不了事实
——王亚林中南刑辩论坛律师营销点评
作者简介:王亚林,法学硕士,全国优秀律师,安徽十佳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安徽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安徽省刑法学会副会长,安徽省政协委员
各位同行,首先说明点评律师营销我确实没有资格。我做律师三十年了,还没有走出不发达地区的安徽,高估自己,我认为自己至多只是一个法律工匠而不懂得管理和营销。我们团队的全部业务几乎都在安徽省内。我是1986年9月法律系毕业后就被分配到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的,当时法律顾问处正在筹建,基本上做的是律师业务;1988年11月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前,和钱列阳律师一起承办安徽蚌埠的一起案件,钱列阳律师发现这个安徽律师水平还不错,当时正值人民大学首期刑辩班将要开班,承蒙钱律师提携,去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讲课,加上今年已经连续讲了七年。学院们对讲课评价不错,据说学员打分,一直是前三名。于是,其他办学机构如中国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不断邀请到全国各地去讲课。这样,在同行当中有了一些知名度,我才有机会从安徽走向全国。所以,同行互相提携远比同行互相拆台要好得多。
我挺看不惯某些律师动辄就喜欢教育年轻律师的做派。上周一个全国性的论坛,一个做了十年的律师,这个律师我很尊重他。他开口就说:“我做了十年律师,想告诉年轻律师的是,…。”我后来发言时,委婉地批评了他。我认为一个律师在行业内能做上五年,就可以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律师了,比如李亚童律师,大家都知道他的出身。他至今做律师大概有五年,但他每年最少出二十个庭,大家知道,他的庭都是庭审对抗非常严重的。我认为他应付庭审冲突的经验要比我丰富。
关于“打小报告”和“@梅老板”的问题
本来今天上午我已经征得了群主同意不参加今天的点评了,我觉得事情可以到此为止了,也不想配合某某某再炒作。但中午有同行给我发来了某某某的“咣咣咣”三人行和某某某助理王某某《不质疑动机是讨论问题的基本原则》的文章,我感觉自己有必要像祥林嫂一样再啰嗦几句。
“不质疑动机”是罗伯特的议事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开会的规则,我们这里不是开会,而是,某某某批评了别人,别人就有权利辩驳。大家都知道分析一个行为需要从客观到主观,况且,我们的回应不是质疑动机。一个事实由三个行为构成,你只说一个行为而且歪曲了事实,当事者为什么不可以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呢?因为这个事实又是三个行为构成的,为什么还原事实就是质疑动机呢?
“打小报告”的意思是背后告状。师父不知道什么是打小报告,然而他的这个90后助理也不知道吗?易某某是70后,英语应该比我好。哦,也不一定。有盈科律师说他第一学历是警察学校,那英语不一定比我好,我毕竟学过研究生英语。我们应该知道打小报告的英语说法是: go sneaking to your boss / go behind your back;翻译为:打小报告。在你老板那里偷偷摸摸的说;或在你背后说。我在微博上发表的声明是公开的,@梅老板也是公开的,有上万人在看,某某某也第一时间看到了。怎么叫“打小报告”呢。作为一个律师,事实的基本定性都搞不准,怎么带徒弟?
我今天没有@梅老板。梅老板请远在英国的盈科合肥主任打电话道歉并表明:某人的言论绝不代表盈科。我没有@梅老板,但认为梅老板有这个权利代表盈科律师向我道歉。律师事务所主任是事务所的第一责任人,手下做事不规矩,我@你的老板,请他严加管教,何错之有?
冤有头债有主,其实不是@梅老板的问题。@梅老板只是一个事实的三个行为的最后一个行为,这个行为不因为@梅老板发作,某某某也会找其他理由发泄的。关于此事的原委,我们团队有文章已经澄清,我们需要重视客观证据的运用,客观证据的效力远远高于巧舌如簧。在这里我有必要就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和合肥少女毁容案做一个说明,以正视听:
关于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
当时大家都在关注“快播”案。这个案件是我所的徐朝律师和徐权峰律师办理的,徐朝是我最小的徒弟,读研之前在老家岳西县做过五年警察,在兰州大学攻读的硕士。他承接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1月,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发生后,徐朝律师的表姐是坠楼女孩的高中班主任,当然徐朝就介入了此案。而北京的易律师在案发后,也一直和女孩的姐姐在微博上互动,并不断的质疑芜湖警方。女孩的姐姐向社会求助时,求助微博后留下了她的电话。我们律师介入后,易律师也打电话要求代理。易律师解释说,只是女孩的其他亲属微博向他求助,他不可能知道电话。这种说法是不属实的,女孩的姐姐公布了自己的电话。因为,徐朝律师和女孩都是岳西老乡,而且徐朝的表姐是坠楼女孩的班主任,和徐朝一起代理此案的徐权峰是徐朝的研究生同学,第一学历是临床医学,读研之前是执业医师。所以,被害人家属对我们律师是十分信赖的。她们婉拒了易律师的代理请求。我们律师说被害人姐姐会出具证明,证明易律师要代理此案被拒绝的。我说,在律师行业丢人就行了,不要往外丢人了,特别是人家妹妹毕竟去世了。
于是,易律师接连发微博质疑律师的代理工作,从为什么可以这么快看完卷宗到为什么不回答网友的关切?我们律师和委托人约定有保密条款,难道我们可以违背当事人意愿去向公众披露当事人隐私?我在微博公开发出这样的不同意见并公开@梅老板。这就是所谓“打小报告”。大家可以看微博截图。
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微博截图
少女毁容案微博截图
事情还应该追溯到四年前的合肥少女毁容案。
本案发生于2011年9月17日,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男孩因为感情问题用汽油点燃把女孩毁容。头面部、颈部、上肢、胸部、背部严重烧伤,一只耳朵烧掉,烧伤面积超过30%,烧伤深度达二度、三度。但即便如此,公安机关认为不能鉴定,两次以轻伤害为由移送起诉。被害人原来的代理律师退费拒绝代理。被害人家人举牌到市政府进行上访。2012年2月15日,被害人小姨来事务所咨询,看了照片,我确信被害人属于重伤,但并没有同意接案。
2012年2月22日,被害人的小姨来再次来到事务所咨询并给我播放了20日的一段录音,警方刑侦和法医于20日中午共同去她家告知因无法对女孩进行伤情鉴定,拟决定为嫌疑人取保候审。我当时拍案而起,感觉法律被强奸、百姓被欺凌!
于是,我安排我的学生李智贤律师,现在已经是我们刑辩分所的副主任,由她办理。我当时说,你可以代理此案,但必须法律援助;这个案件可能会成为名案,但可能有风险,你记住:风险是我的,名誉是你的。
当时,这个案件没有人知道。我们受理后不久,这个案件成为轰动中国的大案。当时全国各地不少律师来合肥找到被害人家属要求代理此案。其中北京的有两批。一批是老大哥律师,这位老大哥挺值得尊重。他带来了北京一家美容医院的人,愿意免费代理和免费美容治疗。我在我们这个地方的知名度还是可以的。因为,我承诺当事人除非开庭前调解不成,我会代理出庭,否则我不代理此案。主要是不想署名,不想接受记者采访。当时,全国各种媒体记者蜂拥而至。我们统一由美女律师李智贤接受采访。本来我认为这个案件应该可以调解成功的,但最后调解不成,我只是走出法庭时被记者围住说了几句。因为被害人家属考虑到最后我可能要做代理人,拒绝了这位北京老大哥律师要求和我们一起代理的建议。这位老大哥还录了像放在网上,亲自过来慰问受害人。
而另外一位北京律师很厉害。专程来到合肥并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可能和我们看病一样吧,总想多找几个医生看看。被害人家里一直也向这位律师咨询。这样,会导致我们增加很多解释工作。因为,北京这位律师常常对我们的代理工作提出不同意见,但被告人家里一直没有让这位律师介入。直到开庭前,看代理无望了,这位律师再也不搭理被害人家里人了。当然这位律师我不知道姓名,但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要代理的肯定是北京的易律师。易律师说他没有要代理这个案件,该不可能是易延友教授吧?易教授也是律师。其实,想代理也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
案件到了法院,因为是刑事附带民事,所以,被告人家里出庭四个律师,被害人小姨也想出庭,我们要求被害人和附带民事原告人共委托三个代理人。某某某又开始频繁的发微博质疑我们律师想“露脸”,认为,一个律师就可以搞定了,为什么非要三个人出庭?毛立新博士在微博说了公道话,某某某才不再做声。
案件判决后,当时的合肥市公安局长兼分管司法局的合肥市副市长到处说我们律师炒作此案,给合肥带来了不良影响。我知道后当即把办案经过和法律文书发到了我的新浪实名博客上以正视听。这位市长当时还在位,而且是我的大学师兄,我上大学时就认识他。不是我落井下石,这位局长是非常仇视律师的,现在他在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的位子上被双规了。但当时,我们矛头指向他时,他还在位。
案件判决后,某某某又在我的博客后跟帖,说了很多。大家感兴趣可以看看。
所以,冤有头债有主。不是因为@梅老板,因为前面的两个行为构成了一个被某某某怀恨在心的事实。@梅老板只是一个事实的三个行为之一。
我都讨厌自己了,感觉到自己像祥林嫂一样喋喋不休。
最后还是回到营销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我们的管理经营水平很差,有待进一步地学习和提高。为此,我曾经和我们团队的成员去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学习律所的管理和营销。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包括总所、法学研究所和一个刑事辩护分所。这个刑辩分所是安徽目前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刑事辩护专业所。我们律师事务所实行三级分科,下面分为职务犯罪辩护、暴力犯罪辩护、有组织犯罪辩护、毒品犯罪辩护等多个业务部门,坚持办案团队化、精细化和标准化。因此,我们在本地不愁没有案源。
我们也有自己的“王亚林刑事辩护网”,需要强调的是,“王亚林刑事辩护网”不是我个人的网,是我们团队在我反对的情况下,取的这个网站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设立于1993年,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设立之初,我就提出:“做一个尊严的法律人”是我们金亚太文化的核心,那时还不流行这句话。不勾串赃官、结缘市侩,不奴颜婢膝,拉拉扯扯,我们靠经典的案例和正常的营销接案件。
但我想,对于没有什么经典案例的律师来说,适当的吹牛皮,只要不损害委托人权益,不攻击同行也是可以接受的。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方圆法治》【大律师名片01】中,称某某某和田文昌一起被评为中国最顶尖的十大诉讼律师,是“全国十大优秀律师”,“十大优秀辩护人”等等。我入行三十年,知道我们行业没有评过“全国十大优秀律师”,“十大优秀辩护人”。有些机构交一些费用可以给出这些名号。我觉得虽然不真实,也可以理解。
需要说明的是,我这个“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和“合肥市首届十佳律师”可是没有花一分钱的。名誉好像是捡来的,有的还是被通知要申报的。可能司法行政和律协领导觉得,虽然他是个“有个性”的人物,但毕竟为律师权益维护和协会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毕竟是行业的某类代表。至少连续三届,大约十五年以上,我所领导的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在各专业委员会无记名打分中都是前三名,大部分是第一名。全省律师只要因为刑法306条被抓,我都会免费辩护,提供法律援助,会利用一切社会身份为律师权益鼓与呼。另外,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嘉奖证书也放在我的办公室。这些名誉可不是吹牛。
现在每天都有五个以上的盈科律师微信加我,甚至有人给我爆料:说某某某以“占山头”的方式推销自己,我不知道什么是占山头。还有多个盈科律师说,某某某会把当事人约到同一时间段,采取叫号的方式接待,以营造自己炙手可热的假象,收取较高律师费。虽然这种做法有些下作,但我认为不损害同行,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前提下也未尝不可。当然,大部分律师都不会这样做。
在现代的营销手段的前提下,我们团队一直在学习,希望学习到先进的营销手段,这样我退休了,我们这个团队仍然可以健康的发展。
总之,我觉得同行之间应该抱团取暖,相互提携,而不是相互排斥和诋毁。以上就是我今晚的点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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