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真诚与易某某助理探讨动机论与“打小报告”

浏览量:时间:2016-09-04

 真诚与易某某助理探讨动机论与“打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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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任职单位无关

今天看到易某某助理王小艳写了一篇《不质疑动机是讨论问题的基本原则》的文章,同为本家同为新人又同在刑辩律师界,虽然逻辑错误让人懒废口舌,但一方面前文《小女子也说刑辩江湖》中提到欢迎易某某发文来战,易某某在微博中也公开下战书“敢应战吗”,另一方面没有丈母娘、老板劝阻这些光明正大的理由,小女在此必须敢战。

先来说说“不质疑动机”的问题,这毕竟是王小艳律师整篇行文的论据。所谓“不质疑动机”,是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别人的动机。《罗伯特议事规则》认为:一动机不可证;二要审议的不是某个人而是某件事,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本身就是对议题的偏离;三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指责他人动机毫无意义。

也就是“不质疑动机”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我们来看引发如今争议的易某某《煮酒论英雄——戏说中国刑辩江湖》一文,易某某在文中对王亚林律师大加指责,称王亚林律师是反面教材,在一个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做法让他失望,既没有解开公众的疑虑,又借此发微博艾特他的盈科梅老板,并把这种行为定义为“打小报告”。我们暂且不讨论文中提及事件的是是非非,就易某某批评指责王亚林律师这个客观事实而言,已经违背了“不质疑动机”原则适用的基本前提。若如王小艳律师所言,易某某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批评评价是正当可采的,那王亚林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基于易某某对王亚林律师进行了指责这一客观事实所作批评评价为何又区别对待,就是阴谋论、不正当的呢?

更何况有些东西是客观的,比如空气的存在,讨论这些没必要去考察别人的动机;有些东西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本来就和动机密不可分同为刑辩律师,我们需要关注到法律层面,“动机”在哲学上讲是是一种意向性状态,在刑法学上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问动机和故意,会有“客观归罪”之嫌疑,有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遂联想到前段时间在朋友圈中流传甚广的段子,某人入室盗窃,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此种情形依法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后来他咨询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抢劫、强奸的定罪量刑,于是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再后来他找到某刑法学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其丑无比,便逃跑,可以被认定为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再后来他找到这个博士的导师,导师告诉他,你如果这样说,你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是犯罪,你可以是无罪。段子毕竟是段子,但由此可见,动机论在关乎价值判断的讨论中是多么重要。易某某给王亚林律师评价已经是一个价值判断,这个时候为什么不能质疑的动机呢?况且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会议规则,现在的情况是你有批评别人的权利,那别人就有反驳你的权利。

再来说说 “打小报告”的问题,也算是对易某某的回应。“打小报告”,是指暗地里向领导夸大或无中生有地反映别人的所谓缺点和错误。同为法律人,都是喜欢论犯罪构成请先注意“暗地”一词,在微博这个公开的平台上,只要不是私信,任何人发表的言论都是公开的,谁都可以看到。王亚林律师在微博上公开艾特盈科梅老板,又怎么能说是暗地?易某某在其微博公开“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评论“代理律师看到了什么,为何一言不发?本案涉及到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承担,有无结论?……难道所有的内容都是隐私?”“如果证据够多,代理律师这么快就能看完,并得出确信的结论?”“本案中,死者家属至少要公开解答自己之前的公开质疑,而非语焉不详。”不去质疑易某某的动机,就以上的评论,王亚林律师发表了“这起事件最后亲属接受了警方意外事故而非刑事案件的意见,竟有人认为家属的隐私权应当让渡公众知情权,回应网友的质疑,甚至认为家属的代理律师有义务回答公众的质疑”这样的言论,并艾特了江淮晨报、法医秦明、徐朝律师、安徽警方、北京律师以及盈科梅老板。王亚林律师所反映的问题相对易某某而言既没有无中生有,更没有夸大,完全是就事论事、符合客观事实。即使公开艾特盈科梅老板算是反映问题的情况下,那也是客观实际的反映,何来“打小报告”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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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纷争的原点,确实易某某已经把刑辩江湖的水搅浑这么久,而他一个心不甘情不愿的所谓道歉,绝无可能让风波平息、恩怨消散。如果他不用不实的言论、春秋的笔法、坐歪的屁股、混乱的逻辑,来讨论一个这么严肃的刑辩江湖我想诚如王小艳律师所言希望刑辩没有江湖,律师没有门派和团体,不互相攻击,不搞阴谋论。我们有一个共同且唯一的名字——刑辩律师会有这么一个大同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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