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质疑动机? ——与易胜华律师助理王小艳商榷
浏览量:时间:2016-09-03
为什么不能质疑动机?
——与易胜华律师助理王小艳商榷
曹富乐
(作者:曹富乐,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与任职单位无关。)
少年皆梦江湖好,江湖恩怨知多少?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近日,易胜华律师的《煮酒论英雄——戏说中国刑辩江湖》(下文简称《戏说》)一文使得刑辩圈热闹非凡。今日,易胜华律师助理王小艳同仁又发出《不质疑动机是讨论问题的基本原则》(下文简称《动机》)一文,用易律师的话说“与这些天天批判我的那些檄文相比,小艳同学的这篇文章,无论文笔、观点还是格局,都超出太多”,如此评价不禁让我认真拜读了一下。事实上,于我个人而言,《戏说》一文中所涉律师都是我仰慕已久的前辈甚至是偶像,即便是处在风口浪尖的易胜华律师,也因《别在异乡哭泣》一书对其慕名已久。因此,作为入行不久的新人,我深知自己既无资格更无能力在诸位前辈面前指手划脚,更没有资本点评一二。但对于《戏说》一文中对于我所在团队的评价以及《动机》一文所做的“理性中立”的点评,我倒是觉得可以就事论事的争辩一二,不涉及资历,无关经验,更无需担忧未来,因为“理不辨不明,事不鉴不清”,相信只要言之有理,前辈们定当不会计较。如此说来,你要战,那便战!
虽然说,“律师是一个崇尚独立思考的职业”,但情感倾向难免会为所处的位置影响,因此,我不敢妄言自己一定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阐述观点。基于此,同时也出于团队办案所养成的习惯,关于整个事件过程的叙述,本文不引用任何人口说无凭的言辞和事后似是而非的解释(包括本团队的),只希望能够通过“事发当时”保存的诸证据尽可能地还原事实的真相。
“合肥少女毁容案”
“芜湖女大学生跳楼案” 再后来,就如大家所看到的那样,正如《戏说》开场所说:“这是一个不留口德的发言,不怕得罪人,多年的江湖恩怨,借着今晚做一个了断。” 对于《动机》一文中提到的:“这自然很正常,你能批评我,我当然也能批评你,大家都有言论自由,只要不涉及侮辱诽谤,言者无罪。但我觉得,这两种批评还是有区别:易律在其讲座中指出王亚林律师艾特盈科老板、‘打小报告’的行为不够光明磊落,建议青年律师行走江湖时不要这么做。作为王亚林律师,当然可以反驳,但我觉得,反驳的重点应该是:艾特盈科老板的行为是否属于‘打小报告’,或者艾特盈科老板的行为是否正当。而不是易律是不是在营销,有什么企图,有什么阴谋,或者易律办案水平不行,人品不行,这也不行,那也不行。但是,我很失望地看到,理性的法律人没有就事论事,却陷入了翻旧账、营销论、早有预谋的洪流中。”我觉得至少存在以下疑问: 一、易律的“批评”是否正常? 《戏说》和《动机》一文都避重就轻地选择性忽略了整个事情的起因,这是为何?我们可以对别人承办的案件“指手划脚”,但评论中饱含质疑和不信任的语言是否超出了合理界限?前后三次讨论,都是由谁挑起的?答案不言而喻。 事实上,团队所有的回应文章均在网站中予以刊登,内容均是就事论事,我们只是在填补被“抛弃”的事实以还原真相(有图有真相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第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九条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可以说,我们是严格地遵循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办案,敢问易胜华律师的步步紧逼是正常的么?到底是“言论自由”还是刻意刁难?这是不是已经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是不是非要逼着别人也违背职业操守,违规披露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信息才算是正常的权利让渡?那他为何不去追问陈有西律师为何不披露“雷洋案”?问到这里,不得不让人质疑动机啊。既然如此,那我不禁恶意揣测一下,“据悉,(芜湖女大学生跳楼案)家属在委托之前,有北京易姓律师曾主动打电话给家属要求无偿代理该案,被家属婉拒了”,不知道是否与此有关呢?
二、所谓“两种批评有所区别”,区别在哪?
《动机》一文说“两种批评有所区别”,我的理解是:易律对事不对人,我们对人不对事。真想呵呵了~
请大家再看一下上文的微博内容:“代理律师看到了什么,为何一言不发?”“如果证据少,警方为何不做深入调查?如果证据够多,代理律师这么快就能看完,并得出确信的结论?”“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能证明警方已经充分取证了吗? ”这就是对事不对人的批评?这种直指职业水平的质疑就是所谓的“言论自由”?
再看看《戏说》一文,是否光明磊落这种人格性的评价就是对事不对人?这就是理性的法律人?每一次被动的回应已经变成了翻旧账,我已经搞不清楚到底是谁一直在翻旧账了?说好的“多年的江湖恩怨,借着今晚做一个了断”呢!
还有,“办案水平不行,人品不行”这样的评价又是谁作出的?我们可不想随便背黑锅。
说到最后,到底谁是对事不对人,谁是对人不对事,我已经搞不清了。当然,所谓“两种批评有所区别”,区别到底在哪我是愈发糊涂了。
三、何为“小报告”?
我们再就事论事地讨论一下“打小报告”。什么叫打小报告?其是出于私心暗地里向领导反应别人不好的地方。在微博这种公开场合,在双方互粉的情况下,怎么就变成打小报告了?请问这种行为不正当在何处?如果这样的就事论事才能算是理性的法律人,那我情愿做一个感性的正常人。 四、为什么不能质疑动机? 重点讨论一下《动机》一文的立论依据:“不质疑动机是讨论问题的前提,质疑动机是在转移话题。”在此之前,我想请问易胜华律师在“合肥少女毁容案”和“芜湖大学生跳楼案”两起案件中的质疑是就事论事还是“质疑动机”?不过没关系,即使是“质疑动机”我也要为你们“辩护”。 事实上,我同意“对于一个观点不认同,应该找可以反驳它的论据,而不是直接说,提出此观点的人具有不可告人的阴险目的,所以这个观点是错的”这一观点。但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质疑动机”能否等同于“只质疑动机”?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文章都将立论根据放在质疑动机上,更不是所有带有“质疑动机”观点的文章都是仅仅通过质疑动机来进行辩驳的,《动机》一文显然偷换了概念。难道我们在就事论事地反驳你的依据之后,再质疑你的动机,就变成了“转移话题”?为什么不能质疑动机? 不质疑动机是著名的《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其主要出发点在于对动机的质疑一般是以道德名义进行,是不可证实的东西,而且事情才是审议的主要对象,而非人,对动机质疑毫无疑问偏离了议题。除此之外,之所以不质疑动机,也是出于对人性的考虑,即“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所以指责他人的动机毫无意义,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矛盾。”请注意,这里的“不质疑动机”以及“包容利己性”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哦! 毫无疑问,对于客观事物的描述,显然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动机当然无用武之地,而对于客观事物进行主观价值评判时,动机显然至关重要。须知,动机是一切行为的源泉。即便是在刑法之中,也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由客观到主观都需要综合分析。因此,作为主观罪过的重要评价因素,动机虽不是构成要件的要素,但也能够影响量刑。试问:是谁在戏说刑辩江湖,搅得刑辩圈腥风血雨?又是谁在祈愿刑辩没有江湖,律师没有门派和团体,不互相攻击,不搞阴谋论? 江湖好,江湖好,少年莫在江湖老。勿忘初心,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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