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刑事辩护那些事(之十)

浏览量:时间:2016-09-02

刑事辩护那些事(之十)
-----从“福建黄政耀贪污案”看严格执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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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网》报道: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在任职期间,与妻子为福清市公证处涉外公证翻译文件,并收取每件20元的翻译费。此案历时12年,2015年5月18日终于有了结果:福州市中院二审宣判,认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劳动报酬,并非国有资产,宣告其无罪,当庭释放。
黄政耀获释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02年6月份被关,次年7月取保候审;2009年4月再次被逮捕,4个多月后取保候审;2014年5月底再次被逮捕关押,至2015年5月18日二审当庭释放。“三抓三放”,前后共计被羁押806天。对此,不少网友纳闷:“翻译费是劳动报酬还是公款,有关部门为何这么多年还理不清?”
因此,司法机关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习近平同志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告诉我们,当前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就是有效地实施法律。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的主体,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无疑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心从“有法可依”逐步转向“有法必依”,特别是突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既是法治发展一般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历史阶段的要求,更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不同于政策,不仅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而且具有制度刚性。执法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自由裁量的弹性比较小,有时甚至没有自由裁量余地。执法司法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秉持和坚守法治的职业伦理,只服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秉公执法,不枉不纵。正是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习近平同志强调政法队伍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执法为民是秉公执法的前提,秉公执法是执法为民的保证。一旦离开了法律,脱离开秉公执法,执法必然受到权力、金钱和私情等因素的腐蚀和影响,执法为民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甚至蜕变为执法为权、执法为钱、执法为情。因此,面对权力干预、金钱诱惑、私情影响,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政法队伍只有树立起捍卫法治、坚守法治的职业信念,才能“不信邪”,做到刚正不阿、勇于担当。同样,政法队伍只有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才能逐步提升执法公信力,使得老百姓逐步信仰法律,在整个社会培育出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法治建设承担着克服传统人情社会弊端、构建新生活形态和新社会风尚的重要使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法机关就必须与传统人情社会陋习进行坚决斗争。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从政法机关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关键是要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这就意味着政法机关要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事业中成为开路先锋,起到率先垂范的模范作用。
 相信,这一天的到来不会太久。
 
作者:亓林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所刑辩分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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