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那些事(之八)
浏览量:时间:2016-09-02
无罪辩护那些事(之八)
---兼评河北女教师陈文艳上访被判敲诈勒索罪
陈文艳老师又回到她心爱的教室。
十八大之前,在我们中国大地是“信访不信法”,为了截访催生出“私人监狱”,截访是为了维稳,有传言“维稳经费超过军费”。每到重大节日来临,各地的上访“专业户”被重点保护起来,管吃管喝管报销,也确实有极少数借机敛财之徒。
2013年5月31日凤凰视频在《全民相对论》节目播出“信访之困”称:2003年,前国家信访局局长,他在一次谈话里面还讲,说是关于信访有三个 80%,第一个就是80%的信访具有合理性,这是一个肯定;第二个是80%的信访案件的兴起,是由于地方官员的行政行为不当所造成的;第三个80%就是许多信访案件,是可以在基层解决的,不必要到上面来的。这个评价应该说客观的、中肯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因此,结合媒体报道的内容,河北女教师陈文艳上访,完全是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一审法院判决其有罪,完全沦为当地政府的傀儡和附庸。好在二审法院坚守法律底线,将案件发回重审!在此我们祝福陈文艳老师!但愿此类事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后不再发生。
作者:亓林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合伙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团成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