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那些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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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那些事(之六)
----兼评湘潭大学研究生曾爱云杀人案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洪克非2015年7月26日报道:7月2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第四次审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该案被清华大学评为“2015年十大无罪案件”第二案。
这个无罪判决,曾爱云等了10多年。宣判后,已38岁的他,被立即送回了老家湖南邵东县。曾爱云在电话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那段被当作杀人嫌犯关押的经历,他不愿再回首:“母亲是残疾人,含辛茹苦把我养大。没想到遇上这样的事情,又让她忍受10多年的折磨……”
洗冤路上,同样韶华不再的,是曾爱云的辩护律师钟致远。从一头青丝到慢慢谢顶,为了“险些冤死”的曾爱云,钟致远从免费司法援助到担任辩护律师,也卷入了这场持续10年多的司法漩涡。10年间,钟致远律师的一头青丝已经褪去。
根据记者洪克非的调查,2005年6月28日,时年54岁的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钟致远,接到了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要求他为一名叫做曾爱云的犯罪嫌疑人做法律援助。钟致远律师经过阅卷,一开始就发现这是一起“冤案”:
其一,曾爱云被警方初次讯问时,坚称当晚“始终和李霞在一起”。几经讯问后,他改变口供,承认杀害了周玉衡。但在2004年7月14日,湘潭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曾爱云曾当庭翻供,称遭受刑讯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此后历次庭审,他都否认杀人。
其二,2004年11月,关键证人李霞因为“故意作出曾爱云没有离开自己的供词,意图为曾爱云杀人案开脱罪责”,被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其三,警方的侦查逻辑经不起推敲。钟致远律师认为,警方认定曾爱云杀人的证据——凶案现场留有与曾爱云所穿皮鞋的鞋底花纹种类同一的残缺鞋印,椅子后背有曾爱云手印,曾爱云裤子口袋中还发现一根与作案的棕绳种属一致的纤维——都存在疑点。“口袋里的纤维,是在没有任何人见证的情况下取得的。”钟致远说,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是,只能认定口袋里的纤维与棕绳上的纤维“种属一致”,不能认定就是杀人棕绳上的纤维。两者没有必然性,不能就此认定,杀人的棕绳是曾爱云购买、当时使用了。
其四,警方称,在现场有一枚残留脚印与曾爱云的鞋底花纹相同。“但那只是一块2×4厘米左右的痕迹,而且曾爱云的鞋子在市场上随处可买,308室有众多师生出入,警方在侦查时,却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至于椅背上的手印,该室老师赵又红证明,室内打扫卫生时从来不擦靠背,也没有看到别人擦过椅子背面。而在事发前几天,曾爱云曾来过该室,并在周玉衡椅子周边停留过。
其五,被害人的手机、喝安定药的杯子、擦拭药液的卫生纸、杀人的绳子、购买安定的病历本和处方,都是在陈华章的抽屉里发现的。湘潭市中院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也认定,陈华章一直在现场,并且陈华章买安定药用的是假名,案发后取走周的手机卡、并给周的同学好友报平安,试图制造因情变出走的假象。案卷中陈华章写的多篇日记,字里行间,陈对于周玉衡因自己推荐而结识导师,反而从导师那里夺走自己宠爱一事“如火焚心”,这显然有足够的杀人动机。
其六,警方认定是两人合作杀人,可陈华章的交代却是:当晚他在308室看书时,曾爱云勒死了周玉衡,他听到椅子倒地声音后,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两个人如果约好杀人,肯定有分工、有协作。而按照警方的调查,是曾爱云在杀人,而作为“副手”的陈华章则在后面安静地看书学习。这合乎情理吗?就算是如此,但勘察现场可以发现,身高仅1.56米的陈华章,因书桌隔板挡住视线,是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的。
当时,对于钟致远的抗辩,虽然引起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在2005年8月1日,裁定湘潭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但是直到2015年7月21日,该案几经重审、上诉,历经10多年后才得以甄别。由此说明,辩护律师观点的正确性,再一次在死刑案件中得到印证,辩护律师在人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不容小觑。
作者:亓林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合伙人,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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