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安徽省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标准
浏览量:时间:2016-08-27
(图表)安徽省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标准
作者:杨晗春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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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 |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
十年以上 |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 |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 |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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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基准刑20%以下 |
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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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基准刑20%以下 |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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