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刑事诉讼中主要期间的规定
浏览量:时间:2016-08-18
刘宜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苏州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主要期间 |
内容 |
法律条文 |
拘传的期限 |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
《刑诉法》解释第115条 |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后通知的期限 |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刑诉法》第73条 |
拘留后通知的期限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 |
《刑诉法》第83条 |
逮捕后通知的期限 |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
《刑诉法》第91条 |
辩护律师会见 |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授权的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
《刑诉法》第37条 |
公检法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处理期限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收到申请后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刑诉法》第95条 |
告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刑诉法》第44条 |
告知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辨认。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刑诉法》第33条 |
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期限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
《刑诉法》第89条 |
一审法院通知开庭期限 |
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 |
《刑诉法》解释第182条 |
原审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上诉材料的期限 |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
《刑诉法》第220条 |
当庭宣告判决送达判决书期限 |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
《刑诉法》第196条 |
被害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期限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
《刑诉法》第218条 |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
《刑诉法》第219条 |
审查批捕的期限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刑诉法》第89条 |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刑诉法》第176条 |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
《刑诉法》第177条 |
执行死刑的期限 |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
《刑诉法》第251条 |
对证人拘留的期限 |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10以下的拘留 |
《刑诉法》第188条 |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 |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算 |
《刑诉法》第219条 |
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
《刑诉法》第165条 |
简易程序的审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
《刑诉法》第214条 |
对三类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的特殊期限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
《刑诉法》第89条 |
审查起诉的期限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们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刑诉法》第169条 |
补充侦查的期限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依照《刑诉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
《刑诉法》第171条、199条 |
公诉案件一审审限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刑诉法》第202条 |
二审审限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刑诉法》第232条 |
侦查羁押期限 |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刑诉法》第15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
《刑诉法》第154条、156条、157条 |
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 |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刑诉法》第253条 |
再审审限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
《刑诉法》第247条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刑诉法》第77条 |
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公告期 |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没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
《刑诉法》第281条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
《刑诉法》第2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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