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图表】安徽省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浏览量:时间:2016-08-13

 111.jpg

作者:陈小梅律师  金亚太律师机构专职律师  法律硕士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的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量刑情节

增加刑罚量

 

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

 

犯罪情节一般的

 

(1)每增加一天,增加1-2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3-6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1-2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3-6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10至7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1-3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年有期徒刑

致一人重伤一级的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4年有期徒刑

致一人重伤二级的 

10-13年有期徒刑

致一人死亡的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从重处罚(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金亚太一分钟系列之:一分钟看懂挪用公款罪

下一篇:【图表】刑事诉讼中主要期间的规定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