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安徽省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浏览量:时间:2016-08-13
作者:陈小梅律师 金亚太律师机构专职律师 法律硕士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的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量刑起点 |
量刑情节 |
增加刑罚量 |
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 |
犯罪情节一般的 |
(1)每增加一天,增加1-2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3-6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1-2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3-6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10至7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1-3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5年有期徒刑 |
致一人重伤一级的 |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4年有期徒刑 |
致一人重伤二级的 |
|
10-13年有期徒刑 |
致一人死亡的 |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从重处罚(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 |
|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