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团伙犯罪涉案人员取保候审
浏览量:时间:2016-08-01
如何办理团伙犯罪涉案人员取保候审
——以合肥北城3.14传销人员打砸案为例
作者:黄新伟,金亚太律师机构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安徽省律协刑委会秘书,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2016年3月14日,合肥市北城打传办工作人员在双墩镇北城世纪城清查租住在该小区内的涉嫌传销人员时,被调查的数百名涉传人员拒不配合,冲击小区门卫值班室,砸坏小区门禁、护栏等设施,推搡、殴打物管和执法人员,推翻并砸毁多辆警车。公安机关连夜组织警力配合打传办对该小区进行清理、现场处置和带离审查,后期陆续刑事拘留近百名涉案人员。2016年两会期间合肥市政府相关领导曾表态要完成“合肥无传销城市”目标。此案发生,相关政法机关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严查。现在部分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的表现形式也花样百出。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伙、犯罪组织、犯罪公司出现,相比较以往“单打独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涉案人员多、社会危害性大。仅以合肥市近年案发的典型案例来看,除了广告都打到央视的“e租宝”之外,“牵手网”婚恋诈骗案刑拘近150名、起诉96人;2016年初浙江海宁公安出动150多名警力、7辆大巴,在合肥摧毁了有155人的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警方报道称这家公司行政、业务、培训等多个部门的老板、主管到底层话务员无一漏网;2016年3月,合肥一家专门诈骗收藏爱好者的诈骗团伙近80余人全部落网。
在类似团队犯罪中,公安机关在初查时往往采取“一锅端”的做法,这其中会包含一些情节较轻甚至是显著轻微的涉案人员。这也给律师辩护提供了广泛的空间。笔者在合肥北城3.14传销人员打砸案代理了两名涉案人员(因为涉嫌的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传销和寻衅滋事,办案机关分别是经侦大队和刑侦大队,因此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两名涉案人员都被取保候审。现以该案为例,分析如何办理团伙犯罪涉案人员取保候审。
一、办理委托手续注意事项
特别要注意委托人的身份。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人必须是近亲属,但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规定亲友可以委托,浙江省公检法司联合发布的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了亲友可以委托律师。第二、注意委托人可能是涉案人员或委托人实为刺探消息而委托律师。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当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如传销的案件往往存在“全家总动员”现象,这些委托人在委托律师时也希望从律师处寻得如何规避自己责任的方法。最近广东省茂名市车律师因为接受非家属委托、帮上账、会见时带口信被判包庇罪,虽然笔者认为使得该律师锒铛入狱的事实仅仅只是会见时带口信故意做包庇他人,非家属委托、帮上账并不是犯罪行为,但这也应当值得律师警惕。第三、往往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为多名嫌疑人辩护的情形,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被利益所蒙蔽,方能正确履行辩护职责。
二、律师会见
会见的一般性规范和要点此处不在赘述。会见此类案件当事人了解案情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点:第一是当事人是如何加入到犯罪团伙中的,是否是通过大学校园招聘、网络求职、亲朋介绍、陌生人欺骗等,这些能显示当时加入的动机和主观恶性,有时也能博得办案人员的同情。第二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根据违法性认识的基本理论,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往往是当事人认识的基础,工作时间越长、工作内容越重要往往就越容易发现涉事的违法性。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否老员工、有无担任主管、部门经理等要职是判断罪行的重要标准。如果是清洁工,即使干了三年五载通常最终也不会被追究。第三是有无获取违法收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收入往往是判断一个人在团伙中地位和作用的依据。比如在开设赌场等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未取得高额报酬的涉案人员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团伙犯罪,往往都是形成一定规模、造成严重损害后才被查处,因此,对于部分员工级别的嫌疑人来说,在此期间有没有直接造成他人的重大损失也是重要的依据。
三、与办案人员沟通,申请取保或不予批捕
侦查阶段辩护人应当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并说服接受有利于嫌疑人的观点。结合到团伙犯罪涉案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正确认识和协调专案组、挂牌督办等与具体承办警官的关系。团伙犯罪通常情况下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相关政法机关往往成立专案组、联合工作组等表示对案件的重视。而具体承办这些工作的往往是某一责任区普通刑警或派出所警察,但这并非意味着最基层、最辛苦的侦查人员没有话语权,有时恰恰相反,他们的意见对于部分涉案人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道理其实很简单,领导往往干的是统筹工作嘛。
第二、要正确利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相互分工的诉讼制度。在类似团伙犯罪中,公安机关除了那些显然不构成犯罪或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的嫌疑人不会移送批捕外,通常会选择报捕。理由可能是为了案件侦破连贯性的需要,可能是取保程序比较繁琐浪费时间和精力,可能是公安对自己刑拘的人有点“舍不得自己放”。律师就需要充分利用相互分工的诉讼制度,只要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就必须释放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三、消除办案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的顾虑。如果嫌疑人是外地人或犯罪团伙中有同案犯未归案,往往会成为办案人员是否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纠结点,特别是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法律没有规定这类情况就必须逮捕,但确实存在影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嫌疑。因此,律师可以要求检察员讯问嫌疑人,面对面的接触可以让检察员心中对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等有个基本的印象,律师也可以作为家属与办案人员联系的纽带,尽量消除办案人员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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