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安徽省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浏览量:时间:2016-07-31
【图表】安徽省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杨晗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量刑一般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量刑 起点 |
情形 |
增加量刑情形 |
其他 |
三个月 拘役至 一年 |
鸦片二十克以下; |
每增加鸦片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 |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 |
||
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 |
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
|
|
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 |
每增加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
||
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 |
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
||
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
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
||
三年 至四年 |
鸦片一百四十克; |
每增加鸦片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
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多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 |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
||
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 |
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
||
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 |
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
||
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 |
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
||
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
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
|
|
毒品数量未到达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
|
|
|
七年 至八年 |
鸦片二百克; |
每增加鸦片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
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 |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
||
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 |
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
||
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 |
每增加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
||
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 |
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
||
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
||
量刑起 点为 十五年 (不包括 无期 徒刑) |
鸦片一千克; |
|
无 |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
|
||
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
|
||
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
|
||
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
|
|
|
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
|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
||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
||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
|
||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
||
从重 处罚 |
未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
毒品再犯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
|
||
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
|
||
从轻 处罚 |
受雇运输毒品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
|
||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
|
||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