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请谨慎选择当庭“翻供”
作者:吴晓凡,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翻供,通俗的讲就是被告人推翻原来自己有罪供述的供词。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
实务中,辩护律师会时常遇到翻供的情况。被告人的当庭翻供,不外乎以下几点理由:1、出于逃避罪责或推卸责任的翻供;2、出于掩盖他人罪责的翻供;3、出于澄清事件真相的翻供;4、纯粹出于对自己的口供笔录的更正的翻供;5、抱着不翻白不翻的侥幸心理的翻供。
一旦翻供成功,司法机关自然能还案件以本来的面目,也能还被告人一个公道。
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甚至“认罪态度恶劣”的指控,在量刑情节的考量中就会变得非常被动。因此,提醒那些准备翻供的被告人,如果没有以下几种条件的出现,尽可能保持供述的稳定性,争取一个较好的认罪态度,不要轻易翻供。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难的事情。
经验丰富的律师总结认为,要想成功翻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翻供前所作的认罪供述不是事实或严重缺乏证据;2、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与案件中的其他有罪证据并不能完全吻合、也不能完全印证;3、翻供时形成的新供述与其他无罪的证据完全吻合、完全印证。
鉴于司法机关办案的日渐规范化、严谨化,非法取证的情形也越来越不多见,很多当事人选择翻供的理由往往也只是出于自保。一些明知自己有可能被判处极刑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一时冲动的准备在庭审时当庭翻供,认为“不翻白不翻”,翻了或许还有保命的可能。这时,辩护律师就需要帮助当事人冷静剖析,得出处理建议。
一、审查当事人有无被非法取证
先看有无发生过非法取证的情况,主要是办案人员有无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如果没有,只是当事人自己出于某种其他顾虑或动机,在审讯时说了现在他不再认可的内容,那么一般情况下建议当事人不要考虑翻供。
二、审查有无证据或线索对翻供内容加以印证
只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的合理解释还远远不够,律师还要通过审查了解清楚翻供后的事实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包括现有的控方收集的证据,以及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能否取来新的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有利证据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翻供内容,甚至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翻供之前的原来供述内容,那就要劝阻当事人翻供。
另外一种常见情形是,因为控方现有的客观证据太弱,无法在缺乏口供的情况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犯罪事实,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翻供后的事实,那么合理的翻供就可以使控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是充分利用了控方的举证不能,也是可以翻供的。
三、审查翻供后的结果是否对案件有利
在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翻供不一定对当事人有利。翻供后导致事实不清,司法机关就有可能继续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长时间羁押问题,最后可能原本只判半年的,却在看守所呆了一两年甚至更长,对多数人而言不太划算,所以也应当权衡利弊后再考虑翻供。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旧规定早已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新的刑事诉讼法翻开了新一页,它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也就是说司法机关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坦白和认罪,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人身危险性降低,对于主动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将在量刑上从轻处罚。但倘若被告人翻供不认罪,法庭不能因此而从重处罚,因为这就是新刑诉法赋予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可以不认罪,不再被“强迫自认其罪”。也就是说,法庭只能按照被告人所犯的罪,严格遵守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该判多少就是多少,既不从轻,也不能从重。
最后不得不说,官方统计数据显示,被告人当庭翻供被法庭采纳并改判的“翻供成功率”还是非常低的,基本上是属于小概率事件。因此,律师认为,一旦遇到被告人有翻供的想法时,切忌跟着被告人的思路走,务必要仔细分析、调查取证,对全案的证据作出综合研判后给出专业的律师意见,如果没有最大的把握翻供成功,倒不如说服其主动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在量刑上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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