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中客观证据的巧妙运用
浏览量:时间:2016-07-21
强奸案中客观证据的巧妙运用
作者:张运,金亚太律师机构律师助理
强奸犯罪一直都是个比较敏感的社会话题,因为强奸罪直接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主决定权。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舆论往往偏向弱者被害妇女一方;从一般的证据上来分析,大多数的强奸案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口供,就是只有所谓的言词证据,往往缺少有利于被告人实物证据,如何搜集和巧妙的运用强奸案中的实物证据,成为辩护律师在处理强奸犯罪当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辩护技巧。
证据的审查分析、鉴别判断的方式、方法、规程和标准的相对稳定的样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模式,二是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
所谓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是指在证明事实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重心,凭借其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证据特性,确证案件基础事实,并优先运用客观性证据进而引导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形成梯次递进的结构性事实的证明体系,通过逐次验证各项犯罪事实要素来确证整个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基本样式。
所谓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是指以言辞证据的真实性为审查中心,构建以言辞证据,尤其是以口供为主线,其他证据相应印证言辞证据的部分内容的线性证明体系,从而认定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基本样式,其代表性的词条是“口供中心主义”。
因此,在强奸案中重视客观证据是辩护律师的一个基本辩护思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客观证据,启发辩护律师对强奸案中有利于被告人定罪量刑方面的一些思考:
一、从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上考虑,在有些强奸案中双方之间往往存在着正当或者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例如:二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情人关系、暧昧关系、狎昵关系或者存在通奸、嫖娼行为等等。双方之间如果有以上所述的基础关系存在就会给辩护律师提供一个很大的辩护空间,因为一般的强奸案件都是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发生的,如果能够巧妙地运用以上关系进行辩护,即使存在所谓的犯罪事实,如果没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犯罪事实也很难成立。
二、运用相关的电子数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证明可以通过二人之间的交往信息进行证明,例如:微信聊天、QQ、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等等。电子数据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证据证明种类,如果相关的证据内容可以利用,会对案情的定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曾有有过性行为。如果双方之前有过性行为,基于此次的强奸行为就会出现一个漏洞可以进行填充,双方对此前性行为的说法一般持对峙的状态,就会出现口供的矛盾,留给辩护律师一个较好的辩护空间。
四、被害人在其案发后没有及时报案。案发后被害人往往出于对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气愤都会及时报案。如果出现被害人相隔了很长时间(例如:案发后十天)才去公安机关,对证据采集会出现很大的障碍,往往会构成对相关证据的采集不能的状况,很难因此认定被告人有罪。
五、被害人的反抗行为和被告人的暴力、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难以证明。被害人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明显的呼叫和反抗行为,身上没有明显的打伤或者其他伤害印迹,私处也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被告人身上也没有相应的抓痕之类的印迹。这在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条件上就缺乏明显的依据。
六、被告人在事后没有逃离行为。在正常的强奸犯罪中,被告人事后的表现就是及时逃离现场,被告人果如没有逃离行为可以推断为他自己并不认为到自己实施了强奸行为,也可以反推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常的关系,在此过程中没有被害人的反抗等等。
上述所列的各项证据是强奸犯罪中的客观实物证据,一般在证明过程中不是单一的运用,而是结合全案综合运用。运用客观证据引导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形成梯次递进性的结构特征。在强奸案中巧妙的运用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是辩护律师处理案情的一个重要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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