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使用暴力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

浏览量:时间:2016-07-20

 使用暴力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

IMG_6948.JPG

陈小梅,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有“威胁”这种行为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到底是构成抢劫还是敲诈勒索难以界定。比如,在一个案件中行为人当场使用了轻微暴力当场取得钱财的情形下,到底是应该定性为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司法实践和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的手段不能包含暴力,并且一直以“两个当场”,即是否当场实施暴力、是否当场取财作为区分抢劫和敲诈勒索的标准。主流观点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在一些使用轻微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场合当场取财也未必一定构成抢劫,也有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将这些本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的轻微暴力行为最终却按抢劫罪论处,这将有违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比如:张三欠王五10万元。为了不还钱,张三以王五与其妹妹李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多次对王五纠缠。某次在宾馆,张三打了王五两个嘴巴,并踹了王五几脚,王五被迫按二人要求写下“10万元借款已结清”的证明,其间,三人两次从宾馆出来一起吃饭。王五在离开后向警方报案。当问及王五有机会逃跑或报警而为何没有行动时,他称:因为长时间被他们纠缠,自己也想作个了断。

个人认为在这种存在轻微暴力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应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客观行为表现而定:

    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目的是什么。在抢劫行为中,

行为人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目的是当场取财。而在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排除他人抗拒,其使用暴力及暴力威胁手段的目的主要是对被害人施加精神上的压力,使对方内心产生恐惧被迫当场交付财物。

    暴力行为与取得财产的时空统一性。如果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要求被害人必须当场交付财物,不交出财物其当场就要暴力侵害被害人的,即同时符合“三个当场”,就应定性为抢劫罪。如果缺少“三个当场”中的任何一个,就不属于抢劫。当然,当场,应以行为人是否能够实际控制被害人为标准,而不应仅依据行为人与被害人空间距离的远近,以及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与取财行为时间隔的长短来判断。比如被害人是否有逃脱的机会或者有逃脱的空间和可能。如果在这个行为过程中,被害人完全有机会可以逃走或者报警,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程度如何。一般来说,抢劫罪暴力行为必须压制或者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对于敲诈勒索罪而言,即使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所要求的暴力程度较轻,只要使被害人内心产生心理恐惧即可。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暴力行为已经达到压制或者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也是一大难题。个人认为,应当通过考察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时间、地点、手段、作案工具,及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实力对比,如身高、体重、性别、人员数量、年龄大小等各种因素,以社会上一般人为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上述案例中张三和李四的行为是为了要王五出具“证明”抵销,从而达到不归还欠款的目的,二人的所实施暴力行为主要是“打嘴巴”和“踢了几脚”。而且,在此过程中,三个人曾经分两次从宾馆出来到外面就餐,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观念,这种暴力行为显然达不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且被害人有机会逃跑或报警,但他没有逃跑,也未报警。究其原因,被害人不是怕逃跑会遭到报复而不敢跑,而是本案行为人多次对其纠缠并敲诈,其想对此事做个了结,即他只是“不想跑”,而不是“不敢跑”。纵观全案,在案发前张李二人就曾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敲诈,所以,本案宜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因此,个人认为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里也可以包括暴力(轻微暴力)或者暴力(轻微)相威胁。

    (本人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律所无关)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从侦查老兵到律界新兵

下一篇:如何利用正当防卫理论进行无罪辩护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