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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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 徐权峰)
一、案例
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明知司马某某(另案处理)系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在司马某某向其询问时,称其自己暂住处S市平型关路某小区环境好,也较安全。后来司马某某和被告人胡某某(另案处理)以“谢某某”的名义租赁了本市闸北区平型关路某小区2栋1114室,作为其组织卖淫的窝点,组织近十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得知司马某某(另案处理)要组织他人卖淫,即称其自己暂住处本市平型关路某小区安全隐蔽,适宜作为卖淫窝点。在其介绍下,司马某某租借了该小区2号楼1114室作为其组织卖淫的场所和卖淫女住宿处,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表示其未说过用自己的住处作为卖淫的地方比较安全。也没有协助司马某某借房子找房源,也没有参与借房子的行为,她提供给司马某某的信息中只是说小区环境不错,这不能对卖淫起到实际作用,因为卖淫不可能在小区里进行。她们的谈话中司马某某也没有说借房子是要卖淫用的。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缺乏充分的证据佐证,遂宣告被告人余某某无罪。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分析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
体现在:(1)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卖淫罪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而且该协助作用足以使组织卖淫者便于实施组织、管理、策划组织卖淫行为。(2)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罪的过程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管账收银、打手、保镖等等。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体力或精神的帮助,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组织卖淫罪中,除管理者、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所起作用不一,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区分起来很难,界限不清晰。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管账、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者、管理者或卖淫人员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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