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限制警察权,是对警察最好的爱护

浏览量:时间:2016-06-13

限制警察权,是对警察最好的爱护

作者: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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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心中都住着一头怪兽,一旦有一天失控的怪兽和强大的警察权并肩而行,每一个人都可能处于水深火热中。

    还记得2012年王立军等系列案件审判时,民众们被曾经的当权者可以如此无限制滥用权力所震惊。不受限制的警察权自我繁殖,逾越其行政权力,而滥用在“一把手”机制下的“自许权力”,对社会进行吸血式掠夺,徐潜川在《王立军的遗产》中如是说。虽然看客们对王立军一类玩弄公权力唏嘘不已,但他们毕竟离普通民众还很遥远。直到最近从“人大硕士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强制措施后死亡”到“深圳两女孩被警察强制传唤”,警察权滥用的问题再次进入民众的视野,大家开始意识到,如果警察权不受监督和限制,以后我们可能被任何理由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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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作为警察们自己,面对负面的舆论导向,面对频繁遭受百姓质疑的声音,他们内心也是极其焦躁的,或许已经心理失衡到开始怀疑人生?对基层警察们来说,警察只是一份工作。民众们从上述热点事件中看到的是执法民警素质低下、警权滥用;警察们认为那都是个案,不能一杆子打翻一船人,毕竟打击犯罪以身试险、冲在最前面的依然是警察。面对负面新闻,警察高层们除了向公众道歉,又会迅速与涉事警察划清界限,停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基层民警们人人自危,看到有民警这样讨论“我感觉现在每一次出警,都在冒着被脱掉警服、坐牢甚至牺牲的危险”,那种有深深的底气说“因为我是一名警察”的职业荣誉感在此时的中国应该是只能出现在电影里了

警民矛盾恶化到如此地步,归根结底还是制度问题。邓小平“好的制度让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让好人变坏人。” 无须讳言,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中,警察权独大是一个基本特征。他既包含了司法权,又包含行政权。而司法部门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权极弱,警察权通常成为行政权贯彻其意志的得力手段。而世事总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均衡或公平,你得到了不受限制的权力,那也得承受无限制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在应对各种犯罪时,警察确实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权力,然而法治的核心是保护公民权利。任何一个民主的国家,警察权都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这才是对警察最好的保护和爱护

在行政领域,应加强立法进一步清晰界定警察权,特别是面对手无寸铁的公民,减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程序,保证程序的公正在限制行政权这一问题上,警察高层也作出过努力。2011年时为了减少行政机关对警察权的干预,公安部党委就曾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的相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在强拆上限权,不仅有效化解警民矛盾,减轻警察的非正常“维稳”负担,更对清晰界定警察权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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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限制人身权利的决定权交与法院。这一方面有利于贯彻“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交出不属于警察的权力,遵守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收容制度、劳教制度的废除都是在限制警察权发展进程中的跨越式进步。

警民矛盾冲突本质上就是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警察对案件的调查往往奉行的是“有罪推定”,强人所难,公民需要“自证其罪”。所以需要法律去赋予公民沉默权,彻底排除非法证据。公民违法犯法时,警察权处于一种膨胀状态,需要发挥功能纠正公民的犯罪行为。但这种膨胀不应是无限制的,恶性的膨胀只会让民众们产生错觉,“暴力也可能戴着法律的假面具”。所以即使是打击犯罪,公民的基本人权仍然应当是警察权的界限。

联想到美国警察打击犯罪与公民权博弈的最经典案例——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的泰利诉俄亥俄一案。在那个案子中,警察看到一个人在街上边走边往一家商店里看,走过去后又回头走,还是往这家商店看,然后再走过去跟另一个人窃窃私语,于是另一个人也来回往这家商店看。这两个人如此反复往这家商店看了十来次,然后他们跟第三个人一起打算离开这儿。这时候,警察觉得他们非常可疑,于是上前拦截,结果在他们身上搜出了非法携带的武器。泰利的辩护律师认为,一个公民来回看一家商店,并不是不合法的行为,警察没有权力怀疑这样的行为从而拦截和搜查一个并无非法行为的公民。但最高法院裁定,警察在对可疑行为有足够怀疑理由的前提下,有权在大街上拦截和搜查,这样的拦截和搜查没有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从此,这种拦截和搜查在美国法律中就被叫做“泰利拦截”。这并不是一个公民胜诉而大快人心的案例,却是维护警察职业尊严的案例。警察实行泰利拦截是合法的,问题是要判断怎样的理由构成泰利拦截的法律依据。这样的理由就是行使警察权的界限。

近日的“雷洋案”、“深圳女孩案”,让民众们愤怒的正是在没有这种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民警不仅行使了警察权,更是超越警察权践踏了公民的生命权、人身权,民众们感受到来自代表正义力量的威胁。

客观上来说,从事警察工作的民警们,他们的付出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得到的却未必都是称颂赞美之词,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使不少警察在心理上发生了一些问题和扭曲,这或许也是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会发生一些纰漏的原因。看到警察们也在朋友圈发声《涉警负面消息频发,黑暗当中等待光明》民警们害怕到了没人相信警察的地步时,也没有警察敢于挺身而出,保护人民了。

    警民毕竟一家,警察依然是保护社会的公器,国家也应当更多的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警察、爱护警察,也为防止警察滥用权力,要在公民权与警察权之间取得平衡,就需要规范警察行为的边界,需要有严格的司法监督,通过公正的司法制约限制警察权。或许如美国“泰利拦截案”一样,“雷洋案”、“深圳两女孩逛街被强制传唤案”也会成为司法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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