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刑事和解不等于“花钱买刑”

浏览量:时间:2016-05-27

刑事和解不等于“花钱买刑”

作者:杨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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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刑”可能是多数人在听到刑事案件中出现刑事和解的第一反应,当金钱于自由乃至生命直接挂钩时,民众往往会出现忧虑,认为法律失去公正,司法机关执法失职,容忍富人们用金钱去交换生命、交换公正。虽然官方解释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但在民众内心里,刑事和解始终还存在着“花钱买刑的嫌疑”,往往在有重大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更加可能会容易引起民愤。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像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和解情况作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能否划上等号呢?

首先,刑事和解是双方自愿、同意的结果。刑事和解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案件范围只包括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轻微刑事案件或部分过失犯罪案件。同时被告人需向被害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仅有一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和行为,都不能达成和解。

第二,我们要明确,对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是因为被告有悔过之意,以认罪认罚认赔的方式,来降低犯罪后果。因被告人有悔罪表示,认罚认赔的态度,人身危险性得以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变小。另一方面,在公诉案件中,如无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缺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和赔偿的动力,导致被害人很难甚至无法实际获得赔偿,不利于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使得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更加紧张和对立。

再者,应当注意到,赔偿不等于谅解,谅解也不一定必然需要通过赔偿的途径进行实现。对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其决定因素绝不在于“钱”,而是被害人的谅解。在有些案例中,被告人提出高额的赔偿金,被害人或其家属不同意、不谅解,其当然就达不到刑事和解,不能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只愿意花钱赔偿,而不愿意认罪悔过,那么其既不会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也不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可见,“花钱买刑”的观点是片面的、不成立的。

综上,我们应认清刑事和解制度的本质和立法目的,其绝不是“花钱买刑”,而是“谅解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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