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现状及法律分析 一例器官捐献手术有感
浏览量:时间:2016-05-26
遗体捐献现状及法律分析 一例器官捐献手术有感
徐权峰,金亚太律师机构刑辩分所专职律师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江淮晨报李福凯摄)
案例:今天在网上看到一篇关于遗体器官捐献的文章。2016年5月19日15时50分,安徽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手术室内,医生在对捐献器官的遗体鞠躬致敬后,成功实施了器官摘除手术。器官捐献者捐献了一个肝脏、两个肾脏等器官。文章不仅讲述了捐献者及家属的凡人善举,也肯定了参与手术医生的敬业、专业精神。作为一位法律人,我在敬佩之余,也去了解了下我国器官捐献的现状,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遗体捐献现状及存在问题
人体器官捐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体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是促进器官移植技术进步,使人类生命得以最大延续的凡人善举,体现着人性的光辉和对生命的无上尊重。上面的事例表明器官捐献并不是遥不可及,而就发生在身边。但我国器官捐献的路还很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器官移植供体不足。
针对尿毒症、角膜疾病、白血病的患者,目前最好的治疗手段就是器官移植。而每年成千上万的患者因肾源、角膜和骨髓的供源不足,无法得以有效救治,甚至只能“等死”,因无法通过正常的器官捐献渠道获得供源,转而转战非法领域,滋生了“器官买卖市场”。而这一切正是因为器官捐献数量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
第二,因传统观念影响,有些地方器官捐献者寥寥无几。
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中的供体器官一部分大多来源于亲人的相互捐献,而其他则来源于遗体捐献。本事例即是遗体捐献。因传统观念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死者为尊”,所以不能在遗体上“动刀子”。笔者在医疗损害案件,常常就遇到因观念的原因拒绝尸检而无法查明死因的事例,最终也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导致合法权利受损。另外,还有生前已签署器官捐献文书,但因家属不同意最终只能作罢。
第三,保障死者尊严不足。
不管是在学医过程中,还是进入工作岗位,笔者在尸体解剖中时常看到在场人员对死者未有足够的尊重。其实作为一名普通人对逝者就应有足够的敬畏之心,更应让逝者保持尊严。我曾问过身边从事学医的朋友,他们对器官捐献非常的排斥,他们相比于普通人更懂得器官捐献对于绝症患者的意义,但就是如此,因为了解尸体解剖、器官捐献的过程无法让逝者得到应有的尊严,所以他们拒绝排斥。试问,一个相较于普通人更了解器官捐献的群体,不仅不能做到说服自己去捐献器官,还怎么去普及器官捐献的知识鼓励说服身边的人参与其中呢。
(二)遗体捐献的法律分析
器官捐献更多来源于遗体捐献,下面就遗体捐献经常涉及捐献意愿及捐献权的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捐献遗体须经当事人同意,但同意的形式及规定不尽相同,这即是捐献意愿和捐献权的问题。具体而言同意的形式有知情同意、推定同意、法定同意三种形式。我国目前主要适用的是知情同意原则,即器官的摘取须基于死者生前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是实践中,经常遇到死者未作捐献表示,但亲属作出捐献的意愿,这就产生了另一种同意原则——推定同意原则,即只要公民在逝世前未明确表示反对器官捐献,则其亲属可以向合法机构捐献死者遗体。但有学者提出质疑和担忧,诸如亲属对遗体的捐献处分是否构成对死者人格权的侵害。从法律上讲,死者去世后,其权利即告消灭,死者亲属享有遗体的处分权,遗体是通过埋葬还是捐献使死者的社会价值得以续存、人格评价得以升华,为死者亲属的权利,当然该权利不得违背死者生前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不论是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的角度,遗体捐献不是对死者人格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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