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遗体捐献现状及法律分析 一例器官捐献手术有感

浏览量:时间:2016-05-26

 遗体捐献现状及法律分析    一例器官捐献手术有感 

徐权峰,金亚太律师机构刑辩分所专职律师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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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晨报李福凯摄)                 

      案例:今天在网上看到一篇关于遗体器官捐献的文章。2016年5月19日15时50分,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手术室内,医生在对捐献器官的遗体鞠躬致敬后,成功实施了器官摘除手术。器官捐献者捐献了一个肝脏、两个肾脏等器官。文章不仅讲述了捐献者及家属的凡人善举,也肯定了参与手术医生的敬业、专业精神。作为一位法律人,我在敬佩之余,也去了解了下我国器官捐献的现状,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遗体现状及存在问题

    人体器官捐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是促进器官移植技术进步,使人类生命得以最大延续的凡人善举,体现着人性的光辉和对生命的无上尊重。上面的事例表明器官捐献并不是遥不可及,而就发生在身边。但我国器官捐献的路还很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器官移植供体不足

    针对尿毒症、角膜疾病、白血病的患者,目前最好的治疗手段就是器官移植。而每年成千上万的患者因肾源、角膜和骨髓的供源不足,无法得以有效救治,甚至只能“等死”,因无法通过正常的器官捐献渠道获得供源,转而转战非法领域,滋生了“器官买卖市场”。而这一切正是因为器官捐献数量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

  第二,因传统观念影响,有些地方器官捐献者寥寥无几。

    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中的供体器官一部分大多来源于亲人的相互捐献,而其他则来源于遗体捐献。本事例即是遗体捐献。因传统观念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死者为尊”,所以不能在遗体上“动刀子”。笔者在医疗损害案件,常常就遇到因观念的原因拒绝尸检而无法查明死因的事例,最终也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导致合法权利受损。另外,还有生前已签署器官捐献文书,但因家属不同意最终只能作罢。

    第三,保障死者尊严不足。

    不管是在学医过程中,还是进入工作岗位,笔者在尸体解剖中时常看到在场人员对死者未有足够的尊重。其实作为一名普通人对逝者就应有足够的敬畏之心,更应让逝者保持尊严。我曾问过身边从事学医的朋友,他们对器官捐献非常的排斥,他们相比于普通人更懂得器官捐献对于绝症患者的意义,但就是如此,因为了解尸体解剖、器官捐献的过程无法让逝者得到应有的尊严,所以他们拒绝排斥。试问,一个相较于普通人更了解器官捐献的群体,不仅不能做到说服自己去捐献器官,还怎么去普及器官捐献的知识鼓励说服身边的人参与其中呢。

  (二)遗体捐献的法律分析

   器官捐献更多来源于遗体捐献,下面就遗体捐献经常涉及捐献意愿及捐献权的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捐献遗体须经当事人同意,但同意的形式及规定不尽相同,这即是捐献意愿和捐献权的问题。具体而言同意的形式有知情同意、推定同意、法定同意三种形式。我国目前主要适用的是知情同意原则,即器官的摘取须基于死者生前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是实践中,经常遇到死者未作捐献表示,但亲属作出捐献的意愿,这就产生了另一种同意原则——推定同意原则,即只要公民在逝世前未明确表示反对器官捐献,则其亲属可以向合法机构捐献死者遗体。但有学者提出质疑和担忧,诸如亲属对遗体的捐献处分是否构成对死者人格权的侵害。从法律上讲死者去世后,其权利即告消灭,死者亲属享有遗体处分权遗体是通过埋葬还是捐献使死者的社会价值得以续存、人格评价得以升华,为死者亲属的权利,当然该权利不得违背死者生前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不论是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的角度,遗体捐献不是对死者人格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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