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狱内同性性侵”事件
浏览量:时间:2016-05-25
浅析“狱内同性性侵”事件
前段时间网络上曝光的“狱内同性性侵”事件引发了广大网友热议。据相关报道,未成年人小项2015年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受到了207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性侵犯,在一个多月里前后有四五次。报道中称他曾经像主管警察罗某反映过,但该警察表示:这在看守所里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在女监视也有这样的情况,让小项不要再反映此事。
在这起报道中,小项是否如他反映受到了性侵犯而民警不管不问我们不得而知,还需相关的司法机关进行调查,但这起事件所反映的同性性暴力问题却再次出现在了公众面前。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强制猥亵男性入罪,男性被列入强制猥亵的对象,填补了同性性侵法律空白。此项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改变了“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局面。
另一方面,在监狱中,服刑者与社会隔绝,被剥夺或限制了个人人身自由,其与异性发生关系的性权利自然也被剥夺了,产生同性恋的机会比较多,这也使得监狱中的性暴力发生几率大大上升,尤其是同性间性权利的侵犯。
1991年司法部颁布《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中曾明确规定:禁止服刑人员在狱内进行同性恋活动。但在近些年来,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和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权,新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删除了禁止同性恋的规定,不再明文禁止监狱服刑人员同性恋,旨在精神上不干涉,但在行为上服刑人员的自由要受到一定限制。
在本次事件中,还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受害人小项是未成年人,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有特殊的保护性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即对未成年人实施“三分别”,但显然,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没有认真执行“分别关押”的决定,导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处一个监室。
最后,如果真如小项所投诉的那样,民警对看守所同性性侵不管不问,甚至是包庇或者是暗中相助,那么该案民警可能涉及渎职犯罪,应当由检察院作出刑事追究,无论是性侵男性,还是包庇性侵,都已然涉及犯罪,都应当查清事实,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杨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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