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绑架与抢劫,怎样数罪并罚?[下]

浏览量:时间:2016-05-23

绑架与抢劫,怎样数罪并罚?[下]

197c8d79c13a27b6199d20c43cc4a9db.jpg

作者:吴晓凡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分析下面这一个案例:

[案例二]2012年7月8日上午8时许,易某尾随进入陈某家中,用卧室找到的衣服和帽子将自己伪装好,然后盗得4500元现金和价值437元的银项链两根。后陈某发现易某,被易某用绳子捆绑在床上。随后易某想借此勒索一笔钱财,便打电话给陈某的儿子儿媳,以陈某的生命安全为条件,索要赎金80万元,经过协商,易某将赎金降低到50万元。当日14时许,在公园等待赎金的陈某被当场抓获。

抢劫罪与绑架罪如何数罪并罚?

经过上一期的讨论,我们已经对绑架罪与抢劫罪到底该适用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到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没错,我认为在上面的案例中,就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款“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之规定了,而是应当认定易某同时触犯抢劫罪与绑架罪,应数罪并罚。

分开分析,被告人易某主观上犯意转化,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第一行为:尾随被害人陈某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将陈某用绳子捆绑在床上,致使被害人陈某不能反抗;第二行为:以陈某的生命安全为条件,利用陈某儿媳对陈某的担忧,向陈某儿媳勒索财物。很显然,第一行为已经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第二行为也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被告人易某向被害人陈某的儿媳索要赎金时,绑架罪已经既随。也即被告人易某的第二个绑架行为,是以“开口索要赎金”为入罪条件,而并非以第一行为造成的被害人不能反抗为入罪条件。因此对第二个绑架行为的评价并不影响对第一行为的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的原理并不冲突。同时,被告人的两个行为也分别触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种不同的法益,应当同时以抢劫罪和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实为妥当。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实施盗窃被被害人陈某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陈某捆绑在床上,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易某以被害人陈某为人质,勒索被害人陈某家人钱财50万元,其行为构成绑架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

总结:

综上,我认为对罪名是否构成、是否能入罪的问题还是应当回归到最基础的构成要件中去分析,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一个被告人同时符合数个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可以先单独分析,分析后还要特别注意刑法上对犯罪行为的评价问题,不能笼统的认为一律是数罪并罚,切忌对行为的重复评价,这样才能做到罚当其罪,罪刑法定。

延伸讨论:

[案例三]2012年5月的一天,王某等人将一家洗浴中心的女服务员洋洋骗到其租的房屋里,并将其捆绑上,拿刀逼她,管她要钱。她说只要你们不伤害我,我的钱都给你们。他们一伙人从她的包里拿到了一条价值10000多的白金项链和一部手机,现金2000元以及一张银行卡。王某等到人问她卡里有多少钱,她说有9000多。王某等人说钱不够,太少,让她拿给50000元,并让她给家人打电话筹钱,汇到指定的账号。后来被害人家属将钱汇到了王某指定的账号,他们取款后将被害人放了。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绑架与抢劫,怎样数罪并罚?[上]

下一篇:浅析“狱内同性性侵”事件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