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是履行监督职责还是干预司法?

浏览量:时间:2016-05-13

  

 

是履行监督职责还是干预司法?

作者:张超敏   

 

“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领导干部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他们会糊涂到这地步。”

旁听副院长指挥法警传书,主审法官宣布延期审理。 

对此大通区法院关于被告人徐沛喜受贿一案庭审情况的通报如下:无标题.jpg无标题.jpg

   


其一、通报中称:副院长认为当庭通知新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程序违法,遂安排法警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递交合议庭。先不谈临时通知新证人出庭是否应该延期审理,但是作为旁听人员,副院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庭审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同时该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据此敲响法槌,法官的上级就只有法律,整个法庭法官最大,谁也无权指挥。
对于庭审规则烂熟于心的副院长不可能不知道,其指挥法警向主审法官传递法条的行为与旁听人员进入审判区无异。不是说发现问题不可以提,而是要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再向人民法院反映。
其二、通报中称:关于部分网文提出“副院长干预司法”的观点,本院副院长柴国武发现庭审活动可能出现导致程序违法的情形,及时提醒合议庭参阅相关法条规定,是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
 
 

一、无权行使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据此,监督审判工作的主体是检察院,法院院长无权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应在庭审后提出提出纠正意见。  
 

二、涉嫌干预司法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何为干预司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文规定:领导干部,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虽然副院长指挥法警递交的是法条不是纸条,但这有何区别,都是指示:延期审理,这是刺果果的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

或许副院长对本案的主审法官不自信,就像老律师在看到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总是提心吊胆深怕小牛犊出了差错,但是我想说这是真正的庄重严肃的庭审不是大学校园里的模拟法庭,法槌一旦敲响,除了法官没人有权涉足。副院长可能认为在辩护人当庭提出要求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时合议庭就应该合议延期审理。在公诉人没有提出异议,主审法官决定让证人出庭,在主审法官和公诉人都十分自信的情况下,副院长就应当相信自己的法官有能力控制庭审,即使是出于善意,也不宜再去指导。
法院庭审本是庄重而严肃的,在同步录音录像的庭审现场,旁听副院长递一本书,合议庭就突然当庭宣布延期审理,出现这样的场景,让人不得不把这位副院长和干预司法行为紧密联系起来。让我们不禁联想到司法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任何公权都应该有自己的行使范围,公权干预司法,属于跨界用权,是一种违法行政。这不仅妨碍了司法公正,妨碍了政治文明建设,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疏远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社会和谐。如此权力任性,如洪水猛兽般击碎的是法律人的信仰。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怎样保障司法公正?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 让权力尊重法律,让干部敬畏法律,让权力不敢干预司法,才能真正建立起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是特定的人对涉案行为法律性质及其后果的判断,是诉诸于“理”(法律逻辑)的精神活动,这种活动只能在服从内心良知和理性的前提下依法而为,在个案裁判中,法官除了法律,没有上级。服从领导的指示不叫理性判断,那是任性武断。 不是说领导的指示永远都是错的,而是说他们对个案的司法发话本身就是错的。权力不能自负任性地凌驾于法槌之上。

 

 最后我们再来论述一下:本案不延期审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哪些情形下可以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可以延期审理,这里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在证人已经到庭并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延期审理。

副院长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是针对无法当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所以才决定延期审理,但是本案中证人就在庭外,经法官同意在法警的带领下已经到庭,为什么还要浪费司法资源延期审理?延的是什么?给检察院找出庭作证的证人谈话创造时间吗?在中国,证人出庭作证需要一鼓作气,不然真的会再而衰、三而竭。如果二次开庭前检察院不去找拟出庭的证人谈话,证人们还敢出庭,还有勇气说出真话。那我就真的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问曰:是履行监督职责还是干预司法?答曰:是违反庭审规则的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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