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观点碰撞:持刀取财一定是抢劫吗?

浏览量:时间:2016-04-26

观点碰撞:持刀取财一定是抢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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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进,金亚太律师机构刑辩分所专职律师 ,金亚太青年律师刑辩特训营营长

昨日,律所同事陈律师就某一案例--持刀劫财,发表了个人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抢劫罪,而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本人研究此案例之后,认为这种情况下,符某应属无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4日晚上8点左右,小李在单位楼下吃过晚饭骑电瓶车回家。在到某一路口拐弯时,与符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车相撞,双方均摔倒在地。从地上爬起来之后,符某便找小李赔偿修车钱和自己摔倒的损失800元,小李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符某非常气愤,对小李说:“等着,今天就让你知道大爷我的厉害”,随后其从自己电瓶车的后备箱拿出一把水果刀对准小李,说:“给不给钱?”。看到水果刀,出于害怕,小李就拿出钱包给符某,符某将钱包的里面所有的现金全部拿走(约)700元左右,银行卡之类的连同钱包一起扔给了小李,并且拿水果刀指着小李说:“臭娘们,记着大爷我的样子,下次不要让我看到你”,随后骑车扬长而去。后小李报警,现符某被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立案侦查。

本人观点:符某无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符某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属违法债权债务,相比较而言,符某索要的800元损失是具有合法依据的债权(起码在主观认识上其认为索要该800元损失系主张具有合法依据的债权),举重以明轻,如果符某向小李索要的800元没有明显超过个人损失,不应该认定为抢劫。

二、符某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虽为口袋罪,法律规定模糊,入罪条件很低,但是并非没有界限。根据《刑法》及两高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是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案中,符某与小李的纠纷系交通事故而引起,并非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同时,根据该《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中,符某与小李的纠纷是一般债务纠纷,故符某持刀恐吓小李,索要800元损失费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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