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应当赔偿的法律依据

浏览量:时间:2016-04-2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应当赔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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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权峰,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有权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具体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有的则驳回。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精神损失不赔偿是各地法院的共识,但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赔偿,持否定态度的法院多半认为支持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而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仅应当赔偿,而且存在法律依据。下面以两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为例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A与被害人B发生争吵,在被害人B用凳子砸其未中的情况下而将被害人B推倒,致其被破裂的瓷砖刺中而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A虽没有直接伤害他人的故意,也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经济损失: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交通住宿费计288612.18元,符合事实,依法予以支持。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不予判赔。

案例二:被告人C受他人雇佣驾驶闽C*****号中型货车载石材运输到某石材厂,在该石材厂装卸区内倒车欲卸下车上石材时,因未能察明车后情况并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该车后部碰撞到背向该车的被害人D,造成被害人D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D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案经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C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C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请求赔偿因被告人C交通事故造成的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部分扶养费、丧葬费、办理丧事误工费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故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因被告C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办理丧事误工费合计176 567. 77元。

从以上两起案件可以看出,同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赔偿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案例一的受理法院机械的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而案例二一审法院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死亡赔偿金依法予以支持。笔者同意案例二的观点。

二、死亡赔偿金应当赔偿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死亡赔偿金有法律依据

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大多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认为该条款并未规定死亡赔偿金,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殊不知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亦是民事诉讼。从实体上看,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法规定,犯罪行为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从程序上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刑事诉讼才能确定;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则需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确定,虽然这种民事诉讼是“附带”在刑事诉讼中,但在程序法意义上说仍是民事侵权之诉,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这种较民事侵权更为严重的行为引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是侵权责任,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排除死亡赔偿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而实践中亦是按照此方法处理相关案例,比如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当刑事诉讼法未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时,也是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抚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均是依据民事法律及解释予以确定。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死亡赔偿金,若不存在类似于象排除精神损害赔偿一样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支持。

(二)不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做出的《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法办〔2011〕159号)作为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做出的《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法办〔2011〕159号)(以下简称答复)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其理由更荒谬,认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应作为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的重要原则,换言之,对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考虑死亡赔偿金金额过高不能执行,影响判决的权威性,遂对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的诉求不予考虑。笔者认为,首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并非法院判决时应当考虑的问题,更不存在说因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导致法院作出的判决影响法律权威的问题。况且,被告人有无赔偿能力以及赔偿能力的大小往往很难以认定。其次,一些法院认为支持死亡赔偿金后导致赔偿金额过高,判决无法执行,导致空判,有损判决的权威性、严肃性,甚至如该《答复》所说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但殊不知,如果真如该《答复》所说,以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对应当支持的死亡赔偿金,因为数额较高而不支持,才是对判决的权威性最大的伤害,使被害人及家属不仅因为犯罪行为受到伤害,还要受到判决的不公平对待而再次受到伤害,反而不能息诉止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所以,该《答复》不能作为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被支持的依据。

综上,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失的范畴,而是财产损失,是以死者生存能够为家庭收益、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用而能够取得的财产补偿,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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