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解释新规定中终身监禁不应成为官员犯罪量刑特权
浏览量:时间:2016-04-21
两高解释新规定中终身监禁不应成为官员犯罪量刑特权
作者:杨晗春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规定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外还规定,有上述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因此,出现了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简称“终身监禁死缓”。
2016年4月18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此外,终身监禁一旦做出,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还强调说,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
对此规定和两高出台的解释,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虑,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中间缓冲地带是否会成为官员保住性命的特权。
官员贪污是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特权,而中国官员从不缺乏特权。在实践中对官员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已然很少,现有为此量身定作终身监禁死缓刑,很难让人不禁怀疑,这可能是为了减少或限制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几率或机会。同时,解释新规定量刑节点分别为3万、20万、300万,相比较其他财产性犯罪其量刑起点已经很高,而贪污受贿类犯罪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相比一般的侵犯财产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但在此情况下相比较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不论是量刑或立案门槛相比较都是比较宽松的。现在拉高门槛的同时,又量身定作“终身监禁死缓刑”,实在是可怕。
在现高调反腐、严厉打击的政治背景下,贪污贿赂案件存量过多,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处理。在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时,也并非重刑重判就能达到良好的效果,更何况在实践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成本高,且也并非就能更好的解决贪污贿赂犯罪问题。从这一个层面上来说,解释新规定的“终身监禁死缓”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并且,最高人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颁布《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中也明确:“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在其具有一定法治进步意义的同时,是否应当去除“量身定作”,消除特权,更多的适用于其他类犯罪,而非仅仅只针对官员。相信待等到公平的阳光平等的照耀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上时,正义也一定会到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