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原创:自信的国家从来就不缺质疑的声音

浏览量:时间:2016-04-19

  原创:自信的国家从来就不缺质疑的声音

 作者:张超敏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无关
 
昨天一则:在安徽,贪污受贿300万以上==盗窃40万以上==诈骗50万以上==十年以上法定刑?的朋友圈引发评论如下:
网友1、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我为窃贼鸣不平!
网友2、盗窃诈骗是没有生存门路不得已不懂法为之,贪污受贿是安居乐业知法犯法为之,此法不公。
网友3、当官诱惑大成本又低不贪都对不起头上的乌沙。
网友4、应该这样理解,贪污一般贪的都是国家的,国库目前比较充裕;盗窃嘛,一般私人财物居多,那被偷了一万可能就要揭不开锅了嘞~
网友5、祖国强大了,祖国不差钱。
网友6、刑不上大夫不就行了吗?这帮帮凶还有什么脸在最高法混?为自己合法的留退路罢了!
网友7、贼立法必须为贼立喽!
网友8、一切都在意料和掌握之中,就是这么自信。祖国如此自信,吾等欣喜若狂。
网友9、法律!呵呵!
网友10、说明还是当官好,犯罪成本低。
网友11、但是当官的门槛高啊,千军万马独木桥。
网友12、贪污受贿299万可以缓刑。
网友13、对于贪污贿赂是放纵还是豁免?
网友14、贪官的命更值钱了!
网友15、我为小偷们鸣不平,贪污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盗窃的社会危害性,通常盗窃只关于个体,贪污则关于大众!盗窃一万元判三年,贪污一万元不构成犯罪!盗窃三百万无期,贪污三百万十年!最高法,是不是也该修订下盗窃罪的量刑?按照贪污标准,我觉得盗窃五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立法何其丑陋!
平息上述民怨或许有两种解决方法:
一、同步提高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从2千提高到3万。此举不可行!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07年到2016年统计的数据:盗窃罪共764673起;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共计9798起。贪腐犯罪数量占盗窃罪的10.2%。如此就不可能将贪腐犯罪与盗窃等财物犯罪相提并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前提是中国共产党员,因此我国潜在的贪腐犯罪主体最多有8000万。但是全国13亿人民都有可能是潜在的盗窃罪的嫌疑人。
纵使在习大大的高压反腐之下经济迅猛发展,也不能提高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偷了2.9万不构成犯罪?2.9万可能是一个工薪阶层辛苦拼搏两到三个月的工资,被盗却不以犯罪处理?本来盗窃罪潜在的犯罪人口基数就如此之大,无门槛要求,提高量刑数额只会使得犯罪成本更低。成本低,收益高,如此一来成为盗窃之邦,不远矣。
 
二、同步降低贪腐数额标准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十年以上法定刑的起点从300万改为50万?
大众的观点是不应该把贪腐犯罪的量刑档数额提的这么高。但是按原来的量刑标准,100万和2000万都被判十年左右,这明显有利于重罪而不利于轻罪——数额越小处罚越重,数额越大处罚越轻,导致刑罚处罚的不平衡与不合理。当刑罚的严厉性到达一定程度时,刑罚的区分度就逐渐降低。例如,杀死一人判处死刑,杀死十人同样也只能判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杀死一人与杀死十人的法律评价无法再进行区分。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同样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一个国家的刑罚阶梯显示着这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这次《解释》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档的数额从三万到二十万到三百万拉开了不同量刑档的数额级差,满足了不同情节犯罪的量刑需要,更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罪轻与罪重的协调。
贪官既是人,也是党员,更是领导干部。法律在对其进行依法惩罚时,同时还要考虑到其作为党员应受到的处罚。毕竟在社会危害性方面,职务性犯罪与财产性犯罪的数额还是有所不同的。所以,一方面要考虑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导致的定罪量刑数额调整变化,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对于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党政官员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特殊情况。因为有双规的存在,因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记过、记大过处、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的存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5万元以下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已经较为少见,大多数消化在司法程序之外,以党纪政纪的处分结案。此次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也并不会因此骤然缩小。相反,数额的变化为党纪、政纪作用的发挥腾出了空间,尘归尘,土归土,党的事情由党先解决。这不仅可以强化惩治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也很好的区分了党纪政纪处理与依法定罪量刑的不同。二者相互衔接、相互协调,更有利于解决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的刑罚失衡问题。
另外,在目前刑事案件的办案模式之下,并不是所有的反腐都是正义的。当市委书记一手遮天,公安局长横行无忌,刑讯逼供泛滥成灾,审判独立荡然无存时,高压反腐之下难免有无辜者被牵连。很多贪腐案件,受贿的事实和数额数额,都是有很大水分的。党章、刑诉法给了办案机关极大的权力,重捶之下,求何不得。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贪腐多少数额、退赃多少数额,往往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这种强力办案模式无法改变,提高量刑档,相同数额时刑期短些,或许杀伤力会小些。不然贪腐10、20万就被判个十年、十五年、无期只会让人感觉国家不爱党,如此人民也不会幸福到哪里去。
愤怒的刷屏之后冷静下来才发现,当我们紧盯着修改的数额时却忽略了很多重要的细节。至少对于律师来说,职务犯罪的辩护空间小了,辩护难度大了。贪污贿赂定罪更重了,量刑更清了。《解释》通篇“严”字当头,集中体现在:
降低了入罪标准,对财物作出扩张解释。进一步明确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利益亦属于财产性利益。细化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情形: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和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都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表现形式。
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明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死刑依旧没有废除。(盗窃罪、诈骗罪均已废除死刑)
与渎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的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回或者上交的,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随时发现将随时追缴。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规定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采取绝对数和倍比数相结合的办法规定罚金刑的判罚标准,提高腐败犯罪的经济成本,剥夺腐败分子再犯罪的物质基础。
......
 
对昨天的民“怨”笔者表示理解,但是48小时之后,民众的狂怒就会随着一缕清风而烟消云散。因为当你用肾换取的苹果机被盗时,你的愤怒程度绝对会比得知大老虎贪腐1亿时要高100倍甚至更高。因为每个感知物都只注意他所认识到的危害,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他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规律。
当祖国的年轻人在关注什么时候不用再挤火车回家过年,什么时候不用再为孩子的择校而被迫赞助教育事业,什么时候不用担心家中老宅会被野蛮暴力强拆,什么时候不用再为房贷努力拼搏,什么时候不会因为爹不争气找工作被拒之门外时,除了老爷爷谁还在乎贪官被多判几年少判几年?不管是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还是郭伯雄,似乎和我们平民百姓没半毛钱关系。买得起房,看得起病,读得起书,食物无毒,空气清新,物价不涨,这才是我们真正希望祖国母亲帮我们解决的问题。拎来被打的老虎和苍蝇或许会让人们欢呼雀跃,但这会让国民幸福吗?会让群众信服吗?会永远的平息质疑声吗?总之,昨天的《解释》让我们看到了祖国的自信——宽容才能和谐,宽容才能强大。祖国如此自信,吾等不甚幸哉!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无罪辩护的又一力作(之二):公安部督办的临泉回民涉黑案辩护

下一篇:两高解释新规定中终身监禁不应成为官员犯罪量刑特权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