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关于毒品再犯的适用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6-04-06

关于毒品再犯的适用意见

王非律师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对毒品再犯的法律规定。本人在办案过程中,认为毒品犯罪的再犯法律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毒品犯罪再犯所犯前罪,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者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如前罪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其他毒品犯罪罪名,则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二、毒品犯罪再犯所犯后罪,必须是毒品犯罪。换言之,只要是毒品犯罪,又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毒品犯罪再犯,必须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判过刑,依据《刑法》规定,必须是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事处罚。如因涉毒事由被处以行政处罚、强制戒毒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则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四、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前科不适用毒品犯罪再犯的法律规定

1、《刑罚修正案八》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一般累犯之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是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性化角度出发所作的刑法修正。虽然《刑法》第三五十六条未作修正,但刑法总则条款无疑具有纲领性作用。

毒品再犯是关于毒品犯罪累犯的特殊规定。既然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一般累犯之外,那么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毒品再犯亦是其应有之义,这也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和当今司法发展趋势。

2、相关部委的配套法律规定要求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前科不适用毒品犯罪再犯

2010年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院、最高检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8项规定:对未成年犯对档案应该严格保密,建立档案的有效管理制度;可以实行轻罪纪录消灭制度。2012年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22条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纪录封存制度。依法监督和配合有关单位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免除和犯罪纪录封存制度。由此可见,相关部委的配套法律规定也要求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前科不适用毒品犯罪再犯,这和《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一般累犯的法律规定是相互一致的。

以上办案意见,谨供参考。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无罪辩护又一力作:公安部督办的安徽临泉回民涉黑案(一)

下一篇:致年轻女律师的二十七封“情书”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