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轻律师再顶阆中法院
浏览量:时间:2016-03-20
某年轻律师再顶阆中法院
作者:张超敏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
郑重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无关。
信仰的缺失、阶层的裂变,贫富差距的拉大,形成共识的可能远没有造成群殴的可能性大。
上一篇题为《为阆中法院公开宣判点赞》的文章一出便遭到60后主任级别大律师的全盘否定,反倒是不谙世事的年轻一代90后新星律师稍显宽容一些。前辈们反对是因为他们深受文革的毒害与威胁也深知公权力任性的痛苦与可怕。就连最先发声的检察官也承认阆中法院此举让他联想到了文革的批斗大会。但是老一辈人的童年阴影不能阻止我们年轻一代就事论事。恩师劝我暂且收住话语,我也想就此平息。但是看到某检察官再次发文较劲,咄咄逼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迎合一边倒的舆论。我想说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公检法律本是一家,你如此相煎未免太急了吧?今天我就要为阆中法院辩护!人不偏执枉少年,你可以不赞成我的观点,但是你不能侵犯我说话的权利。
先不说到底有没有官商勾结,有没有恶意欠薪,有没有各种妨碍公务。我们就只说一件事,阆中法院在广场上对8名被告人公开宣判了,这是事实,而这公开宣判与以往在密闭三维空间里宣判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在需要旁听证,有若干排座位类似于电影院或剧场的密闭空间下,一个是在出于便民不需要旁听证没有座位的广场上,请问这样的司法剧场化和广场化有区别吗?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律规定的是公开宣判但是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在我们通常理解的有围墙有屋顶戒备森严的法庭宣判。设立公开审判、公开宣判的初衷是为了让更多的人闻悉其事,这样法院的判决才会使人信服。某副厅级检察官,在没有找到禁止在广场上公开宣判的法律或者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就凭一句欢迎知情者提供,然后就贸然对什么是法庭予以限制解释——不在法院的就不是法庭。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要尊重法律,更要尊重法官。什么是法庭?如果说有父母的地方就是家,那么有法官的地方就是法庭,不管是在广场还是在封闭的火柴盒里,只要有法官在。在没有找到具体法律依据,仅凭自己的主观解释就论断他人的行为,这让我不禁战栗,作为国家公诉人的你在以往或是今后指控犯罪的时候是不是都这样,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就治他人以重罪???
有网友问法院若是被讨薪者围堵,如果不在法庭外面宣判,就可能违反禁止延期宣判的规定该怎么办?对此检察官说“即便因特殊需要在法庭外进行,那被告人也应站在被告席面对法官,而不是面对观众示众。”天了噜,站在广场上面朝旁听的村民和站在法庭上面朝向全中国人民直播的镜头,这到底有几毫米的区别?
的确1988年和1992年通知中规定禁止游街示众,但我们不能据此推断它禁止示众。禁止示众与我国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制度是相违背的。如果说禁止示众,那么在小小的仅能容纳十几个旁听人员的法庭里不叫示众,在广场上千人列队就叫示众?我不服,什么叫众?三人即成众,不管在哪里只要有三个人在场就叫示众。如果今天问责阆中法院的某法官,那么之前全国各地开过示范庭的的法官你都要问责,因为他们都示众了,只不过所在的空间不一样而已。所以92年规定的重点是禁止游街而不是禁止示众。什么是游街?犯罪嫌疑人身穿囚服,胸前挂牌子,手铐脚铐,被捆绑,像丧家犬一样在大街上被遛,这是游街,这是侵犯人格尊严。但是我们要看清楚,此次阆中法院并没有游街!并没有游街!并没有游街!
很多人觉得不公平,你公判农民工为什么不游街示众官员?惩罚讨薪者为什么不惩罚恶意欠薪者???照你们的逻辑就是公判农民工是侵犯人权,游街示众贪腐官员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如此,你们不觉得矛盾吗?我们种种愤怒,根本不是因为觉得不公平,而是觉得自己处在不公平中的不利位置,我们不是想消灭这种不公平,而是想让自己处在不公平中的有利位置。你欠我工资,我吃不上饭去抢银行,那你就要跟我一起去坐牢。这是什么逻辑,那是骨子里的自私。这这这才是我们真正该反思的。
一听说启动调查问责程序,网友纷纷转帖,拍手称快。启动问责程序只能说明某些人心里有鬼,但是并不代表此次公开宣判是逆民意、悖正义或是逆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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