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艳照门事件刑事法律上的思考

浏览量:时间:2014-10-18

网上疯传的庐江艳照事件将安徽省庐江县这个默默无闻的小县城推上了风口浪尖。淫秽不堪的照片、县长书记的传言、腐败案件的猜疑、网络人肉的强大,让我们不得不考量: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在哪里?多人淫乱、网络传言、人肉搜索,这些只能依靠道德约束吗?
2010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审判了一起聚众淫乱犯罪案件,判处马晓海等22人聚众淫乱罪。但据新闻消息,马晓海等人对其聚众淫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学者李银河也认为换妻行为是少部分人的个体行为,相互自愿,不妨害别人,也不造成社会危害。时隔两年,相对于上一次仅仅是聚众淫乱罪的第一次判决实刑(马晓海等人是第一个以聚众淫乱罪判决实刑的案件),这次的换妻艳照事件可谓是暴风骤雨,因为在艳照疯传初期,还涉及庐江县委书记等国家公务人员这一敏感话题。
对庐江艳照事件,从刑事法律上能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一、聚众淫乱参与人涉嫌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序良俗。客观方面,该罪有两个要件,一是聚众行为,也就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二是淫乱行为,即从事足以引起一般人羞耻、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与的行为人。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先提议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多次参与,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的行为人。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庐江艳照属实,当事人中的召集人或者多次参与的,涉嫌聚众淫乱罪,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网传艳照当事人汪昱称该照片系2007年拍摄,距今已超过五年,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该观点系认识错误。依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十年。聚众淫乱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同时刑法规定以上、以下、以内的均包括本数。因此聚众淫乱罪的追诉期适用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规定,追诉期是十年。
二、发布、传播淫秽照片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规定:对于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图片、短信四百件以上;或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或者利用会员制传播,注册会员超过四百人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图片等出版物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在庐江艳照事件中,对于照片发布者、传播者而言,如果上传淫秽照片超过四百件;或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或者利用会员制传播,注册会员超过四百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诽谤他人者涉嫌诽谤罪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在客观方面,诽谤罪的要件是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并且是针对特定自然人的;捏造的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造成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损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刑事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捏造事实或者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情形。
庐江艳照事件在疯传网络的初期,上传、传播者表述艳照参与人可能是庐江县委书记王民生,如果该行为是故意捏造的虚构事实,从而给王民生的人格、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则上传、传播者涉嫌诽谤罪。诽谤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该行为的发生会产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以为是真实事实而加以传播,则不构成诽谤罪。庐江艳照事件发酵之后,网民“anhui1234567q”在百度庐江吧发表声明:“本人在新浪微博上看到的一组未经证实的照片,其中一张像庐江县委书记,所以误以为真,无心说了像庐江县委书记,没想到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向王书记深表歉意,跪求王书记原谅,纯属无心之举,特此说明。”此声明是否可以认定为是将虚假事实误以为是真实事实而加以传播,还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事后调侃,还需要相关部门查实。
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即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庐江艳照事件中,如果庐江县委书记王民生、县长刁吉润等如果认为某人行为严重损害自己的人格、名誉权利,可以向法院告发。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犯罪,比如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或者引起群众公愤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应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结语:庐江艳照,从网络疯传的热门话题到被人遗忘的笑话谈资,从政府三番五次的澄清到网友人肉搜索的狂热,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裸照、淫秽、猜疑、不解,还有政府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公民对国家公务人员的信任危机,还有社会文化的多元和道德思想的碰撞。
我们在寻求一种健康生活方式的同时,更要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在做自己的事情,但是违反社会基本行为规范、伤害他人的事情,还是少做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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