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择法执著 专意一行

浏览量:时间:2014-04-22

一、引言 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尚需努力
二、 法治精神的解读。
1、 法律的要义---行为规范
2、 法律乃正义、权利之学。
3、 法律至上、有限政府、程序优先。
三、 建立法治之障碍。
1、 政治、权力的统治地位。
2、 经济体制模式的复杂多样,小农经济尚有一定影响。
3、 人们思想观念、精神信仰、生活习惯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缺乏正确的择决。
四、 法律人应勇于为法治精神献身。
1、 法律人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 择法执著、专意一行,效忠法律。

一、引言
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被给与他应得的,因为那就是正义;我们希望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能实现对等,每一份付出都得到公正的回报;那就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就是法律的精神所在。而事实上人类历史上每取得一点进步,都凝聚着一些人艰苦的努力和无私的付出,而他们的付出与收获在他们有限的生命里从未得到过平衡。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这就是他们的情怀。只因为有这些高尚情怀,他们才能以高超的智慧看穿人生的短暂易逝,舍弃对个人名利的执著,立志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事业,矢志于为天下苍生谋福利,我们的社会才得以不断的发展、文明才得以不断的进步。人类历史上曾经有无数这样的勇士,这些如鲁迅先生所言的埋头苦干的人、拼命硬干的人、舍生取义的人,他们是我们民族的脊梁。而他们大都是默默无闻的,他们的努力只体现在他们奋斗的那一刻,或许只是一次伟大的尝试,或许只进行了一次勇敢的试错行为中,便永久的逝去了。而他们的精神得以传承下来,共同构成了我们这个坚贞不屈的民族灵魂。他们不仅仅是载入史册的屈指可数的历史人物,他们是有着勇敢精神、献身精神的一部分人,而在每一个历史阶段都生存于人民中间,因为他们不图名利,大多也就是默默无闻了,以致于人民根本就没理解过他们,因而他们也不是那个宽泛的人民群众的范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尚需努力”,孙中山先生为中华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奋斗一生,弥留之际的一句话说出了无数仁人志士的心声。除了这点期望外,他们是坦然的离去了,因为他们并没有其他的乞求。然而,与他们相对,我们的历史上也有过无数民族的败类、人民的罪人,他们以一己私利为重,伤天害理、残害忠良、鱼肉百姓,为尽卑鄙无耻之能事,指鹿为马、嫁祸于人、论心定罪。秦的罪丞赵高、岳帅膝下之秦桧,千夫所指、万人唾骂,千秋功罪,终有评说。但愿忠臣义士,在天有灵,不要再以世人为念,且将世间疲惫、烦恼的身心安息。逝者如斯,来日方长,杜绝悲剧的重演,我辈尚且任重而道远。如何使正义昌明,邪恶遁迹,谈何容易。谁人不知,历史上伤天害理、残害忠良之辈岂止于赵高、秦桧之流,更多的隐藏于历史的阴影里。或许就是时人,也难以正确区分辨认,因其唯利是图、善于钻营、蝇营狗苟,正直、朴实、本分之人,吃其对付还要向其道谢不止呢。他们披了一见虚假的外套,极其狡猾,见着“勇士的标枪”早已脱身,留下空虚的外壳,让你发泄,说不准他还在旁边为你叫好。“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大夫苦闷的心情我们是可以想见的。几千年的求索,寻遍了世界的东西,我们也终于找到了悲剧的根源,以及匡扶人间正义的宝剑。制度之弊是悲剧的主要根源,而人性本恶,在不公的制度里,二者互相交融、促进,恶人当道,自然就酿造出无穷的灾难了。法治精神饱含着人文关怀,力图构建合理的制度,并对人的行为予以善的引导,让人们走向了一条光明道路。而更可喜的是,我们的党和政府,站在历史的潮头,人民的立场上,克服了沉重的传统压力,大力主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宪政政府。 这无疑为我们走上法治道路赋予了极大的动力和信心。然而法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的、长期的、全面的工程,决不会一蹴而就,要克服重重困难。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法律代表和象征的法律人共同体,无疑具有特殊的任务。择法执著、专意一行,信仰法律、捍卫法律、竭诚为法律效忠,是法律人基本的操守和原则。
二、法治精神的解读
1、法律的要义——行为规则
法律首先是行为规则,而且仅仅是行为的规则。社会交往中能够在相互之间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只能是行为,包括个人的行为、组织的行为、政府的行为、国家的行为。行为是明确的,因而才具有可规范性,法律将对行为作出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途径。当然人们行为背后思想、心理、精神和信仰可能更说明一个人的事实情况,但那些都是隐藏的、易变的,因而也是可以主动改变和矫正的,因而只能有道德、宗教去引导和调整。内心应获得应有的宁静和自主,思想自由是绝对的自由。扼杀了人的思想自由就是扼杀了人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使人失去其为人的基本条件,是不人道的,也是不会得逞的。专制思想曾经试图禁锢人们的思想,以维护其统治,但终究被文明的浪潮所淘汰。马克思说:“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现行法的支配。”法律人作为法律的实践者,首先必须具备这个最基本的理念。任何以人们的心理、思想定罪的做法在当今都是有悖常理的,是法律精神所不容的。法律要求我们必须注重事实和证据,道听途说、论心定罪、妄加猜测、捕风捉影、望文生义、牵强附会、断章取义都是流言家的惯用伎俩,他们借用舆论的力量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法律人必须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以免法律的尊严让势利诡谔者践踏,让正直之人受到阴谋诡计的暗算,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心。
2、法律乃正义之学
法的字义之中本来就有正义的含义,东西方古代“法”字中皆然。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抑强扶弱自古一直是法律的当然职责,法律也因而被人们推崇和信赖。人心是自私的和理性的。那种将人性简单地归结于善或恶都是失之偏颇的,但是宁可人为将人性视为恶,而做出积极的防范,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人性自私的一面,人总会做出于己有利而对人不利的事;人性理性的一面又总是崇尚着正义、追求合理。因而人们通过理性的行为寻求共同遵守的规则,制定法律,其目的就在于制约人们恶的倾向,对人们行为的后果进行预设,对于危害他人的行为予以惩罚。人们总是试图完备法律,尽可能让其穷尽人们现实中的行为模式,以便人们能行为有据,人们之间的关系能得到合乎正义的维护。法律人在适用现行的法律时,就应该站在正义的立场上,敢于同一切邪恶势力作斗争,勇于纠正一切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公正和正义,杜绝偏私,惩治邪恶。
3、法律乃权利之学
法律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了行为规则,同时也是政府治理社会的主要根据和规则。政府依据法律管理社会,而政府是人们根据契约让渡权利而组成的,政府一旦形成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存在,就有可能做出有违于人民利益的事。而且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倾向,制约腐败、保护权利就成为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因而法律在当今就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维护人们的权力也是法律人的当然职责。权利与义务本来是一对矛盾,而在整个社会中,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更是错综复杂,如何配置权利义务符合“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正义规则,就更不容易。我们的做法只能是站在“人”的立场上,以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为基点,确定他应该享有的权利,那是作为人的必然要求,启蒙思想家称之为天赋人权。我们在法律中尽可能全面列举公民权利,并做出合理的保障措施。在法律实践中,也应该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根本宗旨。当然客观条件的限制,立法中必须对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实践中也不得不在冲突中适当地予以妥协和让步。而法律人的职责和宗旨就是要不断努力以完善法律,使权利得到最充分的法律的保障;在实践中完善法律的实施机制和技术,以保护权利。法律实际上就是权利之学。
4、 法律至上、有限政府、程序优先
法治精神内在的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同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人依法,而不是法依人。法律是众人理性的结晶,经过了严格程序的论证,普遍的要求每个人服从于他。而我国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更有充分的政治理由。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遵守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因而法律至上具有浅显而明确的理由。而那种认为能有违法的正当行为,其实就是一句谎言,只不过为自己的私欲寻找借口。法律为人们设定了最低的道德要求,作为一个道德底线要求都达不到的人,不可能有什么更正当的目的可言。有人凭某一条文或个别现象中与人们的习惯和传统冲突,而试图说明法律的缺陷和不公,那其实正是对法律的误解和亵渎。法律作为一个完整的规则体系,虽然确实未能详尽社会生活的具体模式,但其精神关怀犹如阳光般普照众生,无所不在、无处不公。对一切被认为是错误的、违法的现象和行为,仅依据合法的手段予以追究,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以非法手段对待非法行为,其实往往是以非法对待合法,或许就是公然的违法。 法律至上观念是建立法治的基础,是法治精神的当然要求。
法律是权利之学,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对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对与人们让渡权利而组成的政府,其职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政府一旦组成往往形成与公民利益冲突的社会实体,结果作出违背人民利益的事,因而法律作为社会规范,要求政府一如公民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行事。为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公民权利,法律要求政府“法无授权不得为”。政府之职权在于人民通过法律的授予,政府仅能在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而不能如专制政府那样为所欲为。而且作为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政府行为必须为公民的利益着想。既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还要积极地为公民的利益做出努力。政府管理缺位、怠于行使职权,与滥用权力同样是违法的行为。有限政府要求政府之权力为法律所限定,而且政府行为的方式和目的亦同样为法律所限定。
法律作为一个复杂而完备的规则体系,其制定经过了完善的程序过程,而且其实施过程中更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正当是实体正当的保证,程序价值还是独立的价值应该予以保障,程序优先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法律程序凝结着人们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智慧结晶和理论抽象,遵守程序办事才能大致人们所期欲的结果。程序体现了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的旧习惯不仅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而且还失去了对人们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应该优先得到保障。任何人不经过法庭宣判不被认为有罪,是法治精神保障人权的体现。证据不经过法庭展示和质证不具有证明力。非经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些简单的程序规则的违背必将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每个人对自己的事最有发言权,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凭着对优势的地位作出武断的结论,正是专制的体现,不管是独裁专制还是多数人的专制,都相同地与法治精神相冲突。非法程序也许能够获得所谓的事实材料,而非法程序本身就不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而应该予以禁止。非法程序排除了可能合法的因素的介入,因而其获得的事实材料的可信度也大打折扣,即使是众人之行为,也不能排除集体错误的可能。佘祥林一案判决的当初,办案人员以至于周边的群众怀疑其错误者,绝对很少。即使发生在眼前,谁也不相信会有这样的巧合的可能。而只有正当程序可以排除我们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错误,对法律了解甚少的人也许会因为这种法律的局限而略感遗憾,认为似乎让违法者逍遥法外。法律人就应该严格的遵守程序,那才是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程序优先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建立法治之障碍
1、政治、权力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
法治只有在和平时期才可能建立起来,战争期间没有法律可言。我国素有专制传统,实行封建集权统治。近代中国经历了长期的战争阶段,建国后也没有形成长久稳定的国内形势。那种源于动乱和战争期间的思维定势比较注重政治生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律的实施受到了漠视。人们对权力的关注,对动荡的担忧也促使人们对政治感兴趣。从而造成了以政策作为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政府占有主导地位,国家计划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仍然处于对国家的依赖状态,对权力的畏惧和崇拜,压制了公民自由人格的成长。1978年以来,我国社会逐渐步上了和平发展时期,然而一直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的威胁,国家的安全仍然是关注的重点,强调政治依然很有必要。这样长期以来的对安全的担忧,对政治稳定地强调,造成了法制建设的步履缓慢,而且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企图颠覆人民政权的阴谋。现在,国内国际形势基本上实现了稳定,社会治理的方式应向法治的道路转变,但那种政治生活在社会上的优先地位阻碍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政权的行使方式还不能迅速转变过来,对这种理性的治理方式虽然取得认同,但要完全实现还需时日。《反分裂国家法》的颁布表示着这种依法治理国家事务的方式已得到切实的践履,而且其对国家统一的维护作用深为人民所赞赏,也会对国家统一起到切实的维护作用,显示这种理性治理方式的优点,社会将能更稳妥地维持安定和应付变化。正确地对待政治和权力,提高法律的地位,既需要转变观念,同时也要积极地运用法治的方式处理重大问题。
2、 经济体制模式的复杂多样,小农经济尚有一定影响。
经济生活的现状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根本的影响,法治的建立也取决于经济生活的需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实现法治奠定了经济基础。在自由、竞争的经济生活中,法律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也为法律发展提出了现实需要。而我国现在的情况是,市场经济初步得到了发展。总体上市场化程度已达到了较高的程度。而地区、行业之间的差异巨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客观上对法治的统一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制约。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还处在徘徊不前的局面,人们的观念也就很难有实质上的改变。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没有对法律产品的迫切需要,这也促进了传统的治理方式占据着主要的地位。而且经济的落后也使得人们没有使用法律产品的资金,不得不继续转向对权力以及落后习俗的依赖。这些因素都在总体上限制着法治的发展。
3、 人们思想观念、精神信仰、生活习惯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缺乏正确的择决。
法治的建立真正的基础还在于广大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思维模式。人民是任何社会建设的基础,也是其目的。法治的建立依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也取决于广大人民自身的需求。忽视这样一个基础,任何努力都会注定是徒劳。借鉴于西方的法治思想,但我们的情况与西方社会迥异。法治思想在西方社会中自然生成,政府是被动的接受和参与。而我国在走一条政府主导型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法治和宪政首先约束的是政府本身,而由政府主动来推进和实施这一法治建设过程,首先就面临着对其自身的挑战。在没有民众基础的社会里,不是真正人民的政府很难想象这一进程能实实在在的开展下去。中国近代以来立宪、行宪的历史也可予以证明。因而我们应该看到我们党和政府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困难和阻力。不仅要应对自身的挑战,首先做到政府守法,而且还要保证法治的进程能符合国情和民情。不能与人民的需要相脱节,既不能落后于现实需要,也不能无视我们的基本情况,而要保持一个合适的超前和领先水平,并要做好人民群众的教育和配套措施,确保受到最好的社会效果。而我国人民当前的情况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有很大的差异性,而且人们面临传统与现代之间也有无所适从之感,对于两方面都没有确切的信心。因而人们的心理反复较大,这也是在这个激烈文化动荡时正常的现象。当然也有国内形势一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动荡不安造成的心理因素的原因。我们的人民表现出了严重的信仰缺失的危机,对党和政府也缺少充分的信心。我党开展的先进性教育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策都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关键是要把这些工作做到实处,作出实效。广大人民具有了对现实的清醒的认知,和发自内心的认同,才能配合政府主导的法治现代化的建设,真正健全的法治才能建立。
四、 法律人应勇于为法治精神献身
1、法律人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人意指,受过全面的法律系统教育,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思维模式,从事法律职业的群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育研究人员。他们以法律职业为生,他们最懂得法律,最理解法律精神,对法律具有高度的信仰,最希望法治的实现。法治社会中实行法的统治,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也就真正的依赖法律人的努力,使法律普遍的得以遵守,法律能得以不断地获得完善,法治作为社会的运行机制,并且能不断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在规范、有序的基础上继续向理想的目标迈进。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正是通过法律人实现对社会的统治。法律人的集体对社会的涉入已超过法律职业,法律人具备法律精神,法律人通晓社会各行各业发展情况,法律人掌握了高超的管理经验,法律人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对社会和人民高度负责任,能够主动的自我约束并对权力合理运用。因而法律人集体中孕育了大量的优秀人才,他们进入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治精神普遍得以传播和实践,社会完全进入法治化的轨道,在这种理性的、人性的运行道路上健康发展。法律人在法治国家中具有了实质上的统治者的地位,但是这种所谓的统治也只是作为法律的代表,作为体现公益、共同理性、共同理想的法律的代表。法治的建立和实现也就依赖于法律人的努力,法律的完善、法律的公正实施、法律的普及、法律地位的提高,都依赖于法律人职业群体对法律的忠诚信仰和身体力行。法治实际上首先就是法律人的事业,法律人在法治建设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首先,法律人在法律完善中能发挥出特殊的作用。人民是真正的立法权主体,但立法权主体与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并不是完全相同。大多是通过民选的代表行使立法权,民选的代表一般能代表人民的意志,但也可能由于一定的原因,民选的代表制定的法律不能反映人民的意志。而法律人由于最具备法律精神,对法律技术最精通,对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最了解,因而在法律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法律人最能够为法律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法律人在利益分配中最能够保持利益中立的立场,也就最可能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促进法律公正和合理。
其次,在法律的实施中法律人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法治社会中,法律作为社会的统治者,要求人们普遍的尊重、遵守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必须一体遵循。而法律人在整个社会成员中只占有很小的比例,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成员和社会上作为自由职业群体的律师队伍。司法机关人员主要行使着中立性质的裁判权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察、起诉权。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对于树立公正的法律权威有重要作用,也同时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获得国家权力有效的保护,这对促进公民信法、守法有巨大的影响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贪污腐败的政府官员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利益,捍卫法律的尊严,主张正义。广大的律师人员队伍,与普通民众联系最密切。律师站在法律的立场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真正使普通公众受到法律的保护,沐浴到法治的阳光,律师的工作才在真正群众的层面上使法治精神得以传播,建立起法治的社会基础。律师队伍坚持正义、不畏强权的形象,是抵制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最有效的武器,并且也能够使得司法权客观上真正的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律师队伍是法制建设中尤其重要的法律人生力军,是破除传统诟病、抵制强权勇士。
2、择法执著、专意一行,效忠法律。
我国政府主导下的法制建设面临着重重的困难,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上条件的限制。政府的管理方式上浓厚的封建传统,政府组成人员认识水平上的参差不齐,当今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多变都为政府行为方式的顺利转变增加了难度。在世界上法治建立的过程中,政府行为一直是关键。在初期,行政权严格地受到了法律,特别是司法权的制约,使行政法治得以确立,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自由放任的政策取向渐渐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又开始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干预。行政权出现了扩张的趋势,以至于目前各国普遍的出现了行政国现象。行政权的自由裁量、注重效率倾向难免给公民权利造成了威胁。围绕着政府行为开展了新的制度建设,以便既要发挥政府管理行为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给公民的权利造成伤害。 而我国的情况就更为复杂了。我国没有经过自由发展的阶段,直接由封建社会过渡来的。政府具有很大的权力,公民的权利一直受到漠视。不仅政府没有尊重公民权利的传统,公民自身也对这种情况习以为常,没有权利意识,对权力顶礼膜拜,这又促进了政府的专横。而现今国际化趋势也让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了新的情况,政府主动干预在很大程度上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需,这样政府行政观念很难有宽松的转变的机会,要把法治建设长久的过程在我国短期内实现,其难度就是可想而知的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就要发挥出特别的作用。法律人整体在我国社会上的地位不高,司法机关长期以来没有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司法依附于行政的传统没有根本改变。而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的管理也为司法独立造成了巨大阻力。实际上我国建立法治最大的困难就在于实现行政法治,克服行政权的专制。司法机关的现状根本无法同行政机关形成平衡的制约关系,法律人整体上就要为这一任务作出不同寻常的努力。法律人应该以超然的心态对待权力和利益,以我们人格中的力量支撑自己并得到人民的支持,努力克服行政权的干预并敢于纠正行政权的不当使用。法律人选择法律作为自己人生的追求,就要秉承法律精神把这桩事业经营好。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淡薄的环境下,法律人就应该勇敢面对这不利的形势,坚定自己对法律的信仰,不因任何困难和阻力而发生动摇,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敢于抵制。当然这首先就会面临社会对法律人自身的的考验,我们就不能以常人同样情况下的得失作为自己生活的参照标准,社会的误解和排斥是理所当然,否则就不存在建设法治的问题可言,也就不存在法律人特殊的历史使命可言。真正把服从法律作为自己最根本的行为准则,把公正作为自己对待任何事情的基本价值取向,主动抵制任何利益的诱惑、任何强权的压制。对法律至高无上地位的确信,法律人获得了充分的信心敢于同任何违法行为作斗争,敢于发表任何正当的见解,敢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保护任何合法权利,当然也就应该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坚持自己的生活方式,在内心里确信自己生活的意义。也许我们的执著只能换来世俗的嘲弄,但是我们良心可安,因为我们忠于了自己的思想、我们竭诚为法律效忠。我们勇于为人民的事业献身,虽然人民也许并不理解我们,但那本身就是我们的责任,这只能鞭挞着我们更加投入地为之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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