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构建前科消灭制度 孙舒维 毕孟琪
浏览量:时间:2014-04-22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构建前科消灭制度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孙舒维 毕孟琪
内容摘要:
在我国,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就会有犯罪前科,在其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但是,永久保留曾经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未成年犯和轻刑犯的犯罪前科,不利于其完全回归社会,也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构建合理有效的前科消灭制度。本文中,笔者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对在我国如何构建该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相信前科消灭制度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充分发挥作用。
主题词:
前科消灭制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回归社会;社会危害性;构建
正文:
我国现阶段所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刑事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主要包含双重含义: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依法应当宽大处理的就要宽大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恶性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互补、区别对待的原则,而前科消灭制度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坚持和丰富发展。前科消灭制度体现的是对未成年犯和轻刑犯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充满了浓重的人性关怀,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另外,对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恶性刑事案件犯罪人不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前科消灭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在我国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该项制度,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如何在我国打破长时间的前科记录传统从而全面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现在我们就从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入手,谈谈如何在我国构建合理有效的前科消灭制度。
一、 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及其来源
(一) 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
前科消灭制度又可以称为犯罪记录销毁制度,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在其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在此制度下,该行为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将被视为不再存在,其复归社会的不利因素消失,正常法律地位得以恢复。所以,前科消灭制度是对犯罪标签的事后摘除,有利于犯罪行为人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从而消除社会矛盾,对犯罪行为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
(二) 前科消灭制度的来源
前科消灭制度最初起源于法国,是17世纪后半页在君主赦免权基础发展起来的。最初是通过国王的赦免行为,被处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之后,可以从有损声誉的污点中解脱出来。在取消国王的赦免权之后,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把该权力赋予了法院,并在以后历次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逐步完善了该制度。在法国的现行法律中,除1994年的《刑法典》中设专节规定前科消灭内容外,还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专门对未成年人前科的消灭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法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确立后,由于成效显著,世界各国纷纷仿效,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另外,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该制度对于预防重新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二、我国应当全面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原因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并无明确的前科消灭制度。相反,我国《刑法》第100条还强调,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所以,在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今天,全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具有一定必要性和紧迫性,具体原因如下:
(一) 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求
现阶段,我国致力于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社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但是前科人员在社会上的大量存在及其所诱发的较高的重新犯罪率已成为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因此,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有条件的消灭行为人的犯罪前科,撕掉其“罪犯”标签,可以尽力消除社会对前科者的身份歧视,为其排除新生的障碍,架起其复归社会的正确道路,从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最终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二)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全面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我国一些基本法律都规定了这一原则,而《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基本法律则更加贯彻这一原则[3]。所以,平等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平等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但是犯罪前科的无限期存在使得有前科者永远是“二等公民”,他们在就业、受教育等方面遭受社会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一个刑罚已执行完毕并诚心悔改,一直保持良好品行的人,应当有权利享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待遇,而不应因其曾经犯过罪而终身背上沉重的枷锁,承受着种种不利的后果。所以,前科的消灭可以为有前科的人和其他正常人一样平等地就业、入学和入伍等提供条件,从而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三)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蓬勃发展时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力量的支持,各行各业都大量需求各种技术人才,但是前科的永久存续把前科者特别是有一定技术的前科者和正常的市场活动隔离开来,一系列资格与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以及社会的歧视、不信任使得前科人员成了社会的“局外人”,那些真正拥有相关技术的前科人员不能投身于经济建设之中从而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给予那些诚心悔改的犯罪人一个用自己所学的科学技术报效社会的机会,从而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稳定有序的发展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四)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并降低再犯率
对犯罪人而言,这是前科消灭制度最现实的意义。众所周知,犯罪前科的存在,将犯罪人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导致当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保留前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为犯罪人提供再次犯罪的机会,但对于诚心悔悟的轻刑犯以及未成年犯而言,无限期地保留前科,将给其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打击其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有可能使他们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所以,有条件的取消曾被刑事处罚的行为人的刑事污点,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降低再犯率。
三、在我国如何合理有效的构建前科消灭制度
根据上文所述,在我国全面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但是,前科消灭制度不能被滥用,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不论罪行大小和性质都可以适用该制度,也不是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适用该制度,构建前科消灭制度也要体现宽严互补、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只有合理有效构建该制度,其积极作用才能够充分发挥。如何合理有效的构建前科消灭制度,使得适用该制度的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 从适用对象上进行归置
以下几种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消灭其前科不会危及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可以酌情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1、未成年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未成年犯除外)
从犯罪原因来分析,未成年人由于社会化程度较低,文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缺乏,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容易受到不良社会环境的侵蚀和毒害,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未成年犯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以及可改造性较大,正确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极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如果因其初犯、偶犯,而终生被贴上“罪犯”的标签,等于切断了其回归社会的路径,使其容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那么今天的未成年罪犯,可能变成明天的成年罪犯。所以对未成年犯适用前科消灭制度意义深远[4]。
2、过失犯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相应的犯罪结果[5]。我们认为过失犯的主观恶性较故意犯而言较小,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如果永远保留其犯罪前科不利于该犯罪人复归社会,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应此可以对其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3、被判处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
这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不大,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酌情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保护其复归社会的权利。
另外,为了保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累犯和惯犯不得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严重刑事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因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人以及犯罪手法极端恶劣的犯罪人不适用前科消灭制度[6]。
(二) 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应当具备一定的悔改条件
悔改条件是前科消灭制度实行的关键,只有从内心完全悔改,才能减少甚至消灭其人身危险性,使其在回归社会后不再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真正实现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价值。有犯罪前科的行为人是否真正悔罪,改过自新,可以通过观察其在一定时间内是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来确定,主要表现为在消灭其前科之后没有再犯新罪以及没有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另外,有其他特别突出表现的也可以视为悔罪,如阻止他人重大的犯罪行为,见义勇为;在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诚心悔悟,不致再次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三) 应当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定程序全面推进前科消灭制度的正确适用
应当制定严谨的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套程序,只有这样,该制度才可以落到实处。目前我国暂时尚无相关的程序,应当及时填补此方面的空白。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配套程序。
1、撤销前科的申请
申请的提出者应该是有前科者本人,应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消灭前科的申请,有前科者有特殊情况不便提交申请时,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也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交。如果有前科者是未成年人的,申请人也可以是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受理前科消灭申请的机关应该是确立前科的人民法院,即作出最终判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该建立专门的前科消灭审查部门,由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来审查消灭前科的申请。另外,人民法院接受消灭前科的申请后,应在半年内进行审结,并依法作出是否消灭前科的决定。
3、撤销前科决定的执行
法院在经过审查和确认后,若认为前科消灭的申请符合前科消灭的条件并做出前科消灭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保留前科记录的机关注销该犯罪人前科记录,并且及时将撤销前科的决定通知该犯罪人。
通过以上途径,我们可以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下合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使其有利之处充分发挥,促进曾经的犯罪人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的社会集体生活。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部分省市,前科消灭制度已试点实施,并取得了可喜的效果。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该制度一定会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大放异彩!
注释:
[1]2006 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政法工作会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构建和谐》,载中国平安网,引文URL:http://www.Chinapeace.org.cn/Zfdt/2006—ll/28/content—734l.htm
[2]马克昌:《刑罚通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1页。
[3]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4]朱胜勇:《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247页。
[5]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6]喻伟:《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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