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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事件的思考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6-08-28 19:14:21

 校园暴力事件的思考

作者:吴晓凡

一、校园暴力事件频发

    校园欺凌暴力事件频发,让人触目惊心,这种暴力倾向已经严重影响了学们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身心健康也受到严重威胁,更削弱了学校的教育成果,一时间学校也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以下是我整理的2015-2016年校园欺凌暴力的典型案例。

多人围殴女生事件

    江西永新县发生一起多人围殴女生事件,受到网友广泛关注。据了解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学。年龄都在1216岁之间。

初中女生遭扒光羞辱

    四川资阳乐至3名未成年少女对一女孩施暴,图片显示,一赤裸上身少女被另外三名少女包围,有两女孩还对镜头摆剪刀手。

甘肃女生6分钟被打38记耳光 围观者:太精彩了

    QQ空间、微信朋友圈热传一则视频,视频中一个中学生模样的女学生在短短的6分多钟里,遭38次掌掴。据了解,这个视频发生在张掖市山丹县第二中学校外,而打人者与被打者均为该校学生。视频画面之外,不时传来阵阵狂笑。

其中,因暴力事件启动司法程序的案例也不时见诸报端:

重庆女生太邋遢被5同学围殴打成十级伤残

    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多名初中女学生共同殴打另一名女生兰兰,导致其伤残。这一事件的起因,竟只是兰兰在住校期间因不注重个人卫生,而引起同寝室其他女同学“公愤”,5名女学生随即一起打耳光“教育”兰兰,导致其十级伤残。

女生遭围殴 1人被刑拘

    一起名为“网曝女初中生打架”的视频曾在网络广泛传播。视频中,多名初中生模样的女孩对着另一下跪着的女孩连扇耳光,不时用脚踹其身体,殴打时间长达5分钟。此次涉事女生有8人,年龄都在1116岁之间。涉案人员刘某已被刑事拘留。

二、暴力事件产生的原因

社会快速发展、人心浮躁

    社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带来的是越来越浮躁人心。这在青少年身上最大的体现就是,攀比心严重。孩子们都是家长的心头肉、掌中宝,物质生活条件越来越优越,吃饱穿暖早已不再是问题,吃好的穿好的用好的才是他们最大的追求。家长“一切为了孩子”的观念促使他们无节制的满足孩子的各种需求,“你穿的好,我要比你穿的更好”的思想在孩子的心中滋生并越发强烈,严重的攀比心极易导致孩子产生嫉妒的心理,处于青春期的学生往往无法处理好这种情绪,最终变成了怨恨、报复,非常容易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

道德滑坡、不良网络媒体诱导

    形形色色的网络媒体、网络游戏也是造成校园暴力的重要原因。网络媒体中常常有很多暴力元素,其中杀人、抢劫、暴力、色情等情景很常见。信息的快速流通导致网络监管难度大、效果差,青少年由于心理并未成熟,经常受网络暴力的影响,久而久之就养成习惯,并慢慢开始对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习以为常,时刻影响着他们的价值观。

父母、长辈的言行、习惯和价值观

    据心理专家分析,由于未成年人身心还没有发育成熟,所以,他们的行为很明显地带有模仿性和习得性,也就是说,他们本身的一些行为很可能是通过模仿、比照学来的。之所以产生暴力行为,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其模仿性在作怪。这种模仿首先可能来源于家庭,例如父母习惯用喊叫或者武力解决问题、夫妻吵架等家庭暴力。长此以往,孩子们很可能会不把暴力当回事,完全出于好玩的心理而见怪不怪。所以,父母、长辈有可能无意中就培养出了校园暴力者。

唯成绩论、缺乏内心认同感

    学校的教育多数存在“唯成绩论”,成绩较好的学生往往可以  在同学和老师间得到良好的评价,获得自信心和内心的认同感;而成绩较差的学生却总不得志,得到的批评远多于得到的表扬,得不到足够的认同感,逐渐陷入恶性循环,滋生怨恨情绪。全国政协委员、北京语言大学教授石定果说,要调整青少年教育的标准,不以学习成绩、分数作为教育评价的标准,更要注重情商的培养、思想的培养,形成社会共识,全社会共同参与,重视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尊重他人、敬畏生命的思想培养。

三、施暴者与学校承担到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都有可能遭到施暴者的侵害,施暴者往往都会直接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严重结果的,还会侵犯他人的生命权,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另外,一些好事者还会将施暴的视频发到网络,引起广泛的传播,泄露受害者的个人隐私,会侵犯到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需要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就是说学校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对施暴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施暴者除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有可能触犯刑律,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八种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负完全刑事责任,对所有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就校园暴力来看,施暴者有可能触犯的有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如果施暴者已满十六周岁,那么等待他的就有可能是严苛的刑罚。根据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即使是老百姓口中“18岁以下的孩子”触犯了刑律,他也要对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

四、域外处理校园暴力的方法

日本

    日本观察员黄学清:在日本学校中,同学的关系是学校生活中的一个重点,一些孩子会因为恐惧被孤立。被欺负而惧怕上学,甚至拒绝去上学,家长通常对此很无奈,这是日本多年来都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甚至出现过多起学生因无法忍受校园暴力而自杀的事件。每次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教师和教育机构的失职和故意隐瞒常常成为舆论声讨的焦点。很多帮助受欺负孩子的民间机构团体,NHK电视台发起了百万人行动宣言,号召人们更加重视校园暴力问题,号召孩子们不欺负人,也不做暴力的旁观者。政府专门成立了检查小组,监督教育那些无事甚至纵容校园欺凌的教师,文部科学省还制定了防止校园暴力问题的指导方针。为了鼓励受到欺负的孩子不要一个人承担痛苦,还开通了24小时对话热线。

韩国

    全球华语广播网韩国观察员南黎明:韩国学校暴力主要发生在小学高年级和初中,性质越来越恶劣,引发被害学生的自杀事件逐渐在增加。自杀的男孩跳楼前他留下一份4张纸的遗书,遗书的内容主要是写自己被同班的两个男生暴力行为的这种控诉,大大小小的非礼行为就不必说了,比如让他代替去给人买烟等等,灌水、捆绑、夺钱物、强迫吃地上的食物,甚至还强迫对方代替自己在网上玩游戏,给自己挣分。那么学校暴力成为所有家庭关注的问题,事发之后,胆战心惊的父母们纷纷开始送孩子去学习跆拳道和武术,希望能够通过这种方式锻炼孩子的力量和意志,也不至于成为施暴的对象。

    施暴的学生当然还是未成年,但韩国的民众却要求政府予以严惩。巨大压力之下,事件最终是如何发展的?南黎明:按照韩国的法律,因为未满16岁,属于未成年。本来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前一般这种情况都是要接受一段时间的社会伦理教育就可以出来了,但是因为国民和受害者的家长要求严惩施暴学生的呼声非常高,有史以来首次对未成年学生施以实际刑法处分。施暴的男生是23年的刑役,对一所女中的校园暴力事件当中,施暴女生也被判处了1年到2年的实体刑役,韩国的法院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告知社会,今后对于这种校园暴力事件将绝不手软。

美国

    最后去美国看看。美国观察员高琦:未成年犯罪,即使是犯了像杀人这样的重罪关进牢里,25岁之前也会释放。那么此外,15岁到18岁之间的未成年罪犯,法官是可以考虑把他们当做成年人来对待,但这主要取决于案情的严重程度。具体来说法官会考虑到6个因素,分别是未成年罪犯的独立思考能力,还有认罪态度,是否有前科,罪行严重程度,以及家庭环境的影响等等。这方面我特别想提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在美国,司法机构还有医院这些公立机构,是将疼痛用一到十级来量化界定的,还不包括那些心灵、人格上的侮辱,也许这种在中国某一些地方可能比较极端的一些学生打架情况就算被校长知道,最多也就是被教训一顿,甚至都不会开除学籍,但是到了美国同样的事情发生以后,不仅要坐牢,而且开除学籍,还要缴纳天文数字的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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