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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案为鉴 | 合肥二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浏览量:时间:2022-10-31

作者:张佩思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4日22时许,王某(装修从业人员)驾驶轿车从省外中高风险地区到合肥市三十头道口下高速,被防疫人员查出并要求隔离。但王某不愿隔离,自行返回后将所驾车辆停放在附近高速服务区,联系了在肥朋友王某庆(装修从业人员)将其从服务区接走,并冒用王某庆另一部无中高风险地区行程的手机供防疫人员查验后,于当日23时许从肥东县梁园高速道口下高速,进入新站高新区住处。

随后,面对防疫核查,王某谎称自己在省外某地,故意隐瞒仍在合肥的事实。10月5日至10日期间,二王均有不同程度的咳嗽、发热等症状,但仍前往肥东、新站、瑶海、蜀山等地,从事装修维修工作,并在有关商贸城、加油站、家具厂、大排档、超市、洗浴、饭店等公共场所活动;在逃避参加核酸检测的情况下,在多处公共场所活动,造成病毒长时间隐匿传播,引发多人被感染

2022年10月11日,二王在核酸筛查中结果异常,随后被送往集中隔离点隔离,经市疾控中心复核后确定为阳性。10月27日,肥东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二王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肥东县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案情来源于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王某、王某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刑事立案侦查的通告”)

相关法律

条文一:《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条文二: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条文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情分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这里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是实害犯,这里的“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是具体危险犯。

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中,是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条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行为主体看,王某系省外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王某庆系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存在密切接触的人,二者均属于高风险人群

二从行为方式看,二王均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瞒报谎报行踪轨迹、居住史、接触史,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进入公共场所,密切与多人接触等

三从行为危害后果看,二王在多处公共场所活动,造成病毒长时间隐匿传播,引发多人被感染,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经达到“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

综上,王某、王某庆行为已严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法律,且通报称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款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规定,本案的法定刑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涉疫犯罪的,需要从重处罚。同时,二王的认罪态度也会影响其量刑。

疫案为鉴

根据司法实践,妨害新冠疫情防治的主要行为类型有:(1)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拒不履行指定场所单独治疗、隔离观察及其他防控措施的行为;(2)拒不配合政府依法对疫点以及相关场所进行的卫生处理、戴口罩、测体温以及其他管制措施等行为;(3)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群体性活动的行为;(4)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停工、停业、停课措施的行为;(5)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闭、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禁止买卖、捕食野生动物等措施的行为;(6)拒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封闭相关场所措施的行为;(7)不遵守政府依法采取的对出入疫情区或其他区域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交通管制或封锁等措施的行为。有上述行为,并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实害或者有严重传播的具体危险,则可能涉嫌刑法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新冠肺炎是对人类健康具有极大危害的疾病,具有传播快、防控难、危害大等特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新冠肺炎传播,对于保护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重大意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之下,任性的是个别人,承担后果的却是整座城。希望类似案件不再发生,希望疫情早日结束。

 

文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

两高二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关于王某、王某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刑事立案侦查的通告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六批)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特征与类型》——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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