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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

浏览量:时间:2022-02-28

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

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心中要永远充满正义感,永远追求最妥当、最合理的解释结论,这也是每一个刑法人的使命。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包括侵害自己的利益。学习刑法一定要抓住问题的实质。
学刑法学,对于一个成人来说,既是一次思考社会的机会,也非常考验他的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甚至是数学能力。
 
首先,要尽可能熟悉《刑法》的重要条文。当然,只看条文肯定是不够的,还要联系具体案件和社会生活事实,才能发现条文的真实含义。
 
其次,要不断训练自己的“判案”能力,即判断案件事实和《刑法》条文对应性、符合性的能力。在“判案”的过程里,直觉是很重要的,要利用好直觉。但是,也要警惕错误的直觉,因为这会导致错误的解释结论。
 
最后,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心中要永远充满正义感,永远追求最妥当、最合理的解释结论,这也是每一个刑法人的使命。
 
这么说可能比较抽象,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还原一下这个过程。
 
张某和同寝室的陈某发生矛盾,张某对陈某怀恨在心,想报复她。于是,张某把陈某的照片发给网上认识的男生刘某,指使刘某晚上潜入她们寝室去强奸陈某,还给刘某转了 1 万元钱。结果半夜的时候,陈某因为肚子痛去了校医院。刘某进入寝室后,发现宿舍里只有一个女生,这其实是雇他实施强奸的张某,而刘某没有看清对方的脸就对其实施了强奸,并且强奸既遂。事情发生后,张某报了案。
 
这个案例中,雇人强奸的张某和实施强奸的刘某构成犯罪吗?你可能会认为,两人都不构成犯罪,因为人是张某自己找来的,她被刘某强奸是活该。但是,这个结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理。因为我们不可能说,凡是教唆他人犯强奸罪的女性,都可以被她教唆的人强奸,而强奸她的人不犯罪。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自己的愤怒当作认定某种行为构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也不能简单地把自己的同情当作理由。
 
如果对刑法比较了解,你可能会认为,刘某和张某都不构成犯罪,这就像我让张三去偷东西,结果张三恰好偷了我的东西,这种情况下,张三就不构成犯罪。没错,在这个例子中,张三确实可能不构成犯罪。把有争议的案件和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比较,也确实是个学习刑法的好方法。但是,类比一定要恰当,而这个案例其实至少要分两种情形来讨论。
 
一种情形是,你让张三偷东西,你们商量好偷来的东西都归张三,然后张三偷了你的东西,还把你的东西据为己有。这时,你肯定有财产损失,张三拿走你的财物也肯定违背你的意志。不管你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张三偷东西的行为一定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情形是,你让张三偷东西,你们商量好偷来的东西都归你,结果张三不小心偷了你的东西,然后把东西还给了你。这时, 你并没有财产损失,有可能认定你们两人都不构成盗窃罪。
 
前面说的强奸案应当和哪一种情形类比呢?显然是前一种情形, 因为刘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了。所以,学刑法一定要善用比较,既要比较法条,也要比较案件,只有这样,才能使结论公平合理。
 
那么,在这起强奸案中,教唆他人强奸的张某构成犯罪吗?
 
有人可能会认为,刘某和张某都构成犯罪,刘某是强奸既遂, 而刘某的强奸既遂是由张某教唆的,所以张某是教唆既遂。这听上去好像很有道理,但仔细想想就有问题了。
 
一个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这能构成犯罪吗?比如,一个人故意毁坏了自己的电脑,这构成犯罪吗?当然不构成。那么,刘某强奸了张某,可以说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既遂,但进行教唆的张某就不能对这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了,因为她的行为损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不过,张某有可能构成对陈某强奸预备的教唆犯。

 

要记住,犯罪的本质是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包括侵害自己的利益。学习刑法一定要抓住问题的实质。

 

 

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案例可能有不同的判断,而我们必须得出最公平、最正义的结论。在这个追求最优解的过程中,需要反复练习和独立思考,而在书中,我们就会学习这些方法,并且灵活地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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