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研讨观点综述(陈瑞华、谢鹏程、孙国祥等)
浏览量:时间:2021-11-24
2021年11月20日,刑民交叉视野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研讨会在南京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东南大学刑民交叉案例研究中心、东南大学企业合规研究基地、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协办。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本次研讨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山东大学、苏州大学、常州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等高校科研机构、法律实务部门百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主旨发言
本次会议设主旨演讲环节,邀请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谢鹏程所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分别就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重大基础问题发表了观点,主旨发言由东南大学欧阳本祺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主旨发言
陈瑞华教授主旨发言题目是“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标准”。陈老师首先从域外刑事合规经验出发,提出企业合规的重点在于构建合规评估标准,包括纳入合规考察对象的标准、合规监管人监管依据的标准和合规验收的标准;合规整改的实践关键在于找到企业犯罪根源,从而实质性地针对企业经营方式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变革。陈瑞华教授认为,企业合规整改验收标准的构建应当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要考虑合规整改的目的。危机发生后的合规整改模式与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目的、性质、功能上不同,危机发生后的合规整改目的是对症下药,预防同类犯罪再次发生,而不是搭建一个全方位的合规体系。第二,有效合规整改的前提是进行充分的补救工作。涉案企业对犯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进行修复是合规验收的前置性条件。合规整改企业不仅要停止犯罪、认罪认罚、配合调查、积极披露违规行为和责任人、采取相应补救完损措施,还要对企业进行人事上的变动和整改。第三,合规整改必须重视犯罪原因的诊断。企业合规自查报告就是犯罪原因分析,至少应包括对企业基本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引发公司犯罪的管理漏洞进行调查分析。第四,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纠错。这主要是对公司的管理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克服有关治理结构的缺陷。第五,要进行最低限度的合规体系建设,在考察期短、多方都希望尽快产生效益的限制之下,要进行与犯罪有关的专项合规体系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谢鹏程所长主旨发言
谢鹏程所长围绕“行业协会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主旨发言,认为企业合规是“针对性合规”而不是“全面性合规”,尽管不同企业的组织方式、要素存在方式不同,但任何“合规”都应包含一些特定的基础要素,比如组织环境、领导统帅、策划、支持、运行、绩效考评、持续改进等。针对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应建立合理的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分离模式。由于中国特色的单位犯罪制度的存在,我国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偏重于对单位责任的追究,未来应对企业家适度宽容。谢鹏程所长表示,我国目前采取的“行政监管为主、司法监管为辅”的合规模式还远远不够,应当把重点转向行业组织自治。任何一个企业的合规事务都与其经营业务与所在行业密不可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需要重视代表行业总体特点与未来发展趋势的行业协会的参与。现阶段我国存在众多具有相似问题、面临相似困境的行业,这些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互鉴对于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因此,未来的企业合规监管重心会逐步向行业自治转移,行业协会正是这一过程的中坚力量,行业监管将成为有关行政监管的基础,也是有关行业与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沟通接口,同时亦有必要进一步确认司法机关在企业合规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如完善对有关行业合规标准的司法确认制度,将行业组织对企业合规的认证、评估纳入司法考量范围等。
▲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主旨发言
孙国祥教授就“刑事合规的刑法学视角”进行了主旨发言,首先指出刑事合规研讨的重点在于合规改革激励的正当性以及实践中的落实问题,但仅从程序上思考的研究范式会导致脱离实体刑法的后果,产生一定的刑事风险,如整改对象无章法导致违反刑法平等原则、整改后处理单一导致涉案企业犯罪无代价、企业和企业成员捆绑导致导致单位成员搭便车、混淆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关系导致合规计划脱离预防特定犯罪的需要,等等。其次,刑事合规改革具有刑法基础。企业合规计划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意志存在联系,将企业的事前合规作为阻却犯罪事由或者从宽事由,符合现行刑法单位犯罪的规定;刑事合规改革契合单位犯罪的刑法目的;企业犯罪的涉罪主体与涉罪企业成员具有相对独立性,单位犯罪和单位成员犯罪可以分开进行处理,单位成员犯罪并不依附于单位犯罪。最后,刑法需要对刑事合规激励进行限定。不能把合规改革和不起诉直接挂钩,合规改革后不起诉只是一种处理模式,而不是唯一的处理模式,在刑事合规中对犯罪性质评价不能模糊,不能否定对单位涉罪行为的违法性评价;对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应该加以剥夺;需要评估企业的需罚性、刑罚的社会目的,不判处刑罚能否达到刑罚目的;对企业合规激励程度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注重对企业家适度宽容。
理论研讨环节(一):
企业合规的基本理论与体系构建
本研讨环节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蔡翠英副主任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尹吉,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主任李本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于冲,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陈珊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毛逸潇先后发言,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常州大学合规研究中心主任赵赤,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李美佳担任与谈人。
尹吉教授对“涉案企业合规”这一概念进行细化分析,指出目前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存在检察本位、部门法学过重、政治经济视野缺乏等问题,主张对诉前和诉后的企业合规制度进行深入探索,构建一体化企业合规制度。同时,对中美刑事合规制度进行辨析,提出合规制度不必溯源于域外,而是源于我国长久以来的司法实践和内在需求。
李本灿教授以“企业合规激励路径的选择”为题发言。指出刑事合规中检察建议路径存在的问题,应当对该路径进行限定性适用:一是从违法性程度进行限定,先起诉、后执行检察建议的方式只适用于罪行极其轻微的案件;二是就企业合规的紧迫性和辐射范围角度来说,该路径应当适用于小微企业;三是刑事合规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重点在于通过量刑激励方式进行企业合规,量刑激励存在刑法规范的根据,但同时要警惕量刑程序滥用问题;四是在将挂案清理与企业合规建设相结合问题上,应当采取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附加企业合规的检察建议并要求行政机构予以特殊监管。
于冲副教授认为,刑事合规存在平等性问题,合规行为是否会使企业获得不公正的优惠待遇尚有待探讨;可利用“黑名单”制度、法院介入等手段规制“假合规”“合规不达目的”等问题;应当进行实体法与程序上的全链条建设,以发挥刑事合规的价值和能量;小微企业合规实施较为困难,需要建立针对不同体量企业的差别化处理体系。
陈珊珊副教授指出,中美刑事合规模式具有相似性,但仍具有一定差异,美国实行一种高压立法,导致案件管辖范围广泛,再通过执法主体程序上的操作、执法对象的自我觉悟等形成闭环;我国刑事合规模式具有应急性的特点,仅通过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进行操作,在短期内难以大范围推广;以行政合规替代刑事合规并不现实,行政合规成本高,企业在多头管理的行政合规上可能更缺乏动力。
毛逸潇博士以“专项合规计划构建原理与数据保护合规规定”为题进行发言,从管理体系设计和企业合规计划决策等方面介绍了专项合规计划构建的基本原理与底层设计,强调了数据合规保护在专项合规计划构建中的重要意义,并探讨了数据保护的相关经验与实践难点。
与谈人赵赤教授指出,企业合规的研究不能仅聚焦于个别国家,应当意识到企业合规是全球趋势;企业合规内驱力欠缺是由于外部激励机制不够,企业合规的发展应吸收各种创新的观念;企业刑事合规发展应带动刑法的系统性整合,国家应给予各种政策性的正面激励;中国的企业合规模式未来不仅要超越检察模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监管,也要聚焦于中国腐败犯罪的重点领域。
与谈人李美佳律师对前述学者关于企业刑事合规概念的定位表示认同,并以“功能的广泛化”与“问题的具体化”为关键词进一步展开论述,认为“功能的广泛化”表明对企业刑事合规的社会治理作用认识越发深入,其在广泛领域内具有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轻罪法治化路径与法律保护前置化两方面;“问题的具体化”则主要体现在关注企业个性与深入研究不同领域特点等方面。
理论研讨议题(二):
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的制度构建
本阶段研讨由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钱小平副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所研究员董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韩广强、无锡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张斌、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刘文先后发言,安徽师范大学暨北京师范大学周振杰教授、江苏汇鸿集团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助理杜方正博士担任与谈人。
董坤研究员指出,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有利于合规时间的提前和合规考察期的延展,通过法律理论基础和规范性文件依据两种路径可以证成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正当性;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挂案清查中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等三种模式,为涉案企业合规构建具体的工作流程。
黄滨副检察长根据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的案件实践,针对不同案件类型,总结了三种不同的合规考察模式。具体包括“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再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第三方监管+刑事合规专业监管+不起诉”以及“检察建议+听证+不起诉”等模式。这些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策略,符合企业合规建设的总体和目标,也回应了企业合作建设的积极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要求。
李勇副检察长从企业合规的概念出发,认为企业合规的“规”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还包括民事、行政法规、行业准则等;应当发挥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中的主导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是基本方向,合规承诺与认罪态度互为表里;应当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即使做出立法完善;在具体路径改革上,既要行刑衔接,不捕不诉、量刑从宽一体化,还要建立行政处罚、国际制裁、刑事处罚层层递进的激励制度体系;企业合规应秉承尽量放过企业但严惩责任人,但是在我国当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落后的情况下,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倒了企业家就倒了企业,所以合规整改有效的情况下,基于保护民营企业的考虑,对企业家也要慎捕慎诉、轻缓化处理。
徐艳副检察长对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推行企业合规的实践状况进行了介绍,提出该院在了解小微企业的真实状况及其需求、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和人员组织构建等企业合规方面的积极探索。中小民营企业具有人事管理高度集中的特点,在涉及刑事犯罪时,一般直接还原为企业家个人的犯罪;对于检察机关来讲,企业合规中最重要的是要进行理念的引导。
韩广强主任指出,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自去年3月开展试点以来,着力打造以机制建设为基础、以典型案例为核心、以试点合规为补充的企业合规章程样板,并着重介绍了张家港市检察院在企业刑事合规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
张斌主任重点介绍了无锡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企业合规经验:一是企业合规应当与现有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于合规相协调的办案评估、认罪认罚和检察建议等制度;二是企业合规应当持续跟踪监督,利用公开听证会和引入合规监督人的方式限制检察机关的权力;三是及时出台制度指引,明确刑事合规制度的具体范围和程序。
刘文检察官分析了在矫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存在的问题,认为该现象将导致“七个不利于”的负面影响,包括不利于民企规避风险、不利于维持客户的信任、不利于民企自主经营等。应对该现象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审慎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暂缓法人变更;二是由省级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建立涉案企业合规不予变更法人的工作机制。
与谈人周振杰教授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发表了看法:一是针对如何保证监管有效性的问题,提出了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解决方法;二是就行业标准与法律判断的关系问题,指出行业标准是事实判断,而法官以及检察官的结论是法律判断,不应当绝对承认行业标准;三是应当将刑事合规的主导机关扩展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察机关。
与谈人杜方正博士分别从合规管理建设、合规对象、合规价值三个方面对未来企业合规制度改革提出展望:企业管理既要进行制度建设,也要进行体系建设;在合规对象上,检察机关应对已开展合规和未开展合规的企业进行区别;应当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等制定具体化的激励性措施,以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利益和公司制度的优化。
研讨会议题(三):
刑民交叉领域企业刑事风险预防与合规制度建设
本阶段研讨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主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成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董彬、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赵辉、北京建筑大学法律系讲师孙鹤源、江苏冠文(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吴羽纶先后发言,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讲师陈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万方担任与谈人。
胡莹主任以私募基金行业为切入点,报告了本院在事后合规方面做出的积极探索,并就检察机关介入金融企业合规的正当性问题,从国家政策、行业风险和私募基金企业规模三方面作出回应,指出在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合规过程中,检察院应当由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推进,从个别企业合规向行业整体合规推进,联合行政部门助力企业形成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兼容并包的合规计划。
成华主任强调建筑工程领域企业合规的可操作性问题,认为企业合规主体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扩大;施工企业和行政处罚的对象企业都可以作为企业合规的治理对象;因企业施工安全培训的不完善可以成立“管理过失”;企业不仅对直接操作的人员在人事上有管理权,而且对防范危险发生具有安全保障的监管权。
董彬副主任指出:企业合规建设不是为了防范单位违法犯罪;企业合规的重点不在于刑事合规;企业合规的选择应优先考虑企业自身情况;针对企业的追责应重点追究责任人,应当对企业予以适度宽容。
赵辉副主任以衢州市辖区内的化工企业为起点,探讨了刑事合规作为犯罪一般预防手段在风险社会中的作用,提出了在事前引导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切实发挥检察监督作用、运用合规不起诉刑事激励政策等构建方向。
孙鹤源博士探讨了刑事合规制度之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制度优势,分析了建设工程企业存在刑事合规风险的成因,并提出了建设工程行业刑事合规构建的法律路径。
吴羽纶律师指出,在刑法中对破产管理人责任进行规制是更优路径,在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合规性措施,既能防止管理人的权力滥用,也能防止破产管理人过于保守,怠于履行职责。
与谈人陈萍博士指出,合规的有效性问题亟待解决,要避免企业合规表面化、形式化。同时,事前合规的奖励机制也值得探讨,主张事前合规可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缓起诉的条件之一。
与谈人万方博士认为,国际法学界对刑事合规的概念能否成立存在争议,是否应将其引入我国法律实践有待商榷;合规本质上是国家强制企业构建实施的内控机制和治理结构,旨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合规的核心目的在于实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与治理水平的提升而不是“成就”企业家。
闭幕式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尹吉作总结发言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尹吉进行了会议总结。尹吉教授总结了本次会议的五项特色:一是关注了基本概念问题;二是形成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共识;三是细化了企业合规制度的相关标准;四是进行了拓展性研究;五是探究了相关司法从业人员的功能定位。尹吉教授对于目前的刑事合规制度发展给出建议,即在刑事合规制度改革最为火热之时,更需要理性而冷静地对制度进行反思,防止刑事合规制度异化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和司法腐败的温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