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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调查是种怎样的体验

浏览量:时间:2021-08-31

 作者:屠士辉

近日,接到当事人委托,去云南昆明就一个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律师尽职调查业务。

尽职调查亦称"审慎调查",指在收购过程中收购者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

调查过程中通常利用法律、管理、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经验与专家资源,形成独立观点,用以评价并购优劣,作为管理层决策支持。调查不仅限于审查历史的财务状况,更着重于协助并购方合理地预期未来。

经过一周的取证、核实、谈话、勘察、查证等,算是圆满完成了任务,也是感触颇多。

在业务上,必须要有精通税收财务方面业务的人员。律师应当作为尽职调查的主体,只有律师能够从法律层面统筹考虑企业收购的整体架构,全面分析、解决和处理潜在的风险,决定这个项目可不可以收购。

但是,仅靠法律专业是不足的,必须配备了解精通税务财务的专员,对企业过去的财务、税收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

比如,本次尽职调查就发现,该公司最大的资产其实就是总储量约2000万吨的磷矿,但奇怪的是,该磷矿却没有作为该企业的无形资产列入企业资产。也就是说,收购方可能花十几个亿收购了这个公司的股份,而最想收购的核心资产——磷矿,却并不在公司的账目上。

历史的税收问题,也是必须重点核查的核心问题,在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上,还可以在收购协议中明确定由之前的股东来承担。但是在大多数矿山企业都不太严格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必然是公司,税务机关是没有兴趣去找以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不对企业以前的财税问题做一个明确的梳理和分析,就是对收购企业的不负责任。

这些问题,紧靠律师的专业知识是难以完成的。

经验上,必须要有通晓人情世故的“老江湖”。收购过程中,你面对的也是混迹商场多年的“老狐狸”,仅靠对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文件等是远远不够的,大量的有用信息要靠谈判商洽的过程中,通过蛛丝马迹的只言片语来分析甄别。

此次收购的复杂性,就是在谈话中发现,该公司的股东基本上全是挂名股东,背后有着为数不少的实际控制人。

而采矿企业背后又通过成立多个关联企业,将大量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一方面,规避矿业企业的资源税;另一方面,关联企业背后又有着大量的挂名股东,背后同样有着为数众多的实控人。

这些信息,如果没有敏锐的观察力,对方是很难如实相告的。

准备上,必须要事先了解该行业的具体背景和政策。,每次收购的行业不同,需要有针对性的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作为第一次对矿业企业做尽职调查,对采矿业的基本情况并不了解,就要对采矿行业的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进行一个摸底,事先对采矿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做一次全面的梳理。

比如,收购中发现采矿许可证上标注的是开采量是90万吨/年。目标方为了促成此次收购完成,提出如果我方入股该矿,可以通过提高年开采量的方式,尽快让我方收回成本。必要时,可以将开采额度提高到每年几百甚至上千万吨,在几年内将资源开采完毕。

而实际上,我方早就和自然资源厅相关人员了解过相关政策,采矿许可证上的年开采量是不允许突破的,是和该矿的储量和开采年限相匹配的。

“超采”虽然是采矿业的普遍现象,但是并不是合理合法的做法,一旦查实是有可能被行政处罚的。

工作上,必须要有对于文字水平较高的同志来起草调查报告。尽职调查的最终成果就体现在尽职调查报告上。报告的水平如何,决定着工作的最终效果。基础性的内容其实都很容易填写,像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诉讼风险、行政处罚情况等等,根据查询情况和对方提供的资料来如实填写即可。

但是最后的建议部分是最大的难点,也是最大的亮点。不光是带有极强的主观性,更是让收购方决定是否收购的关键性意见所在。

笔者看了一份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报告,提到的一个风险是: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然后花了一页多纸。浓墨重彩的详细阐述了这一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危害。

作为曾经体制内的材料工作者,笔者实在忍不住要说几句;这当然是一个风险,但是一两句话说明足以,亦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值得大书特书。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就像提到一个风险是,有人喜欢晚上散步,然后大书特书的说:晚上散步的风险很大,一方面,走在人少路灯黑的地方,容易被抢劫导致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当地池塘湖泊较多,天黑走路容易失足落水,引发意外事故;再次,晚上散步,出车祸的几率远远大于白天。

这些话纯属危言耸听。看起来报告详尽而充实,但实际毫无意义,对于一个高明的商人,不可能看不出这样的报告纯粹是为了凑字数而堆砌文字。

此外,回味此次尽职调查,还有几个心理感受很有意思。

一、暴富的感觉

虽然做尽职调查的人,并没有什么钱,但是从事尽职调查的人的态度,却可以决定一个几十亿甚至更高的收购项目的成败。

这种突然暴富的心理,用体制内的话来开玩笑,叫“身在兵位,胸为帅谋”。通俗点的说法,就是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二、责任之重大

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如果我们没有发现问题,收购如期履行,但在后期却发现出现很多问题是我们尽职调查没有查出的,会带来无数的风险和隐患。

但另一方面,如果因为我们的态度,影响了当事人收购计划,而事后证明该收购其实并无大风险,我们就影响了当事人的投资大计,同样有愧于当事人。

这种左右为难的风险,让团队格外谨慎。

三、愧疚之心请

这点心理,不光笔者,整个团队都有。

我们代表收购方去做尽职调查,自然要为当事人考虑,出于职业操守,往往还要着重强调收购中的风险和问题。

可是在代表收购方交涉谈判的过程中,对方总是好吃好喝好玩的尽情款待,给大家以极大地心里负罪感。特别是在调查后期,发现的问题越多,“吃人嘴短”这种心理就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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