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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涉嫌强奸罪何以不予立案?

浏览量:时间:2021-08-26

作者:夏炀(执业证号:13401201610870966),王娟娟(实习)

最近娱乐圈的“瓜”一个接一个,令广大吃瓜群众应接不暇,前有“吴某凡事件”,现有“钱某事件”。不少网友表示信息量太大,不知后面还有多少故事等待发掘。任何一个社会热点事件,每个都是法治教育的极佳样本。

具体故事线如下:

1.2021年8月24日,网名“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以下简称“小艺”)发帖称,自己曾遭湖南卫视电视节目主持人钱某强奸,引发广泛关注;

2.“小艺希望坏人被惩罚”公布部分监控视频;

3.涉事饭店店员称,事发后警方曾去饭店取证过;

4.2021年8月24日晚间,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对此事进行通报称:专案组综合证据情况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的事实。

5.未完待续.....

 

 

根据警方通报的内容,同样涉嫌强奸罪,为何钱某不予立案?今天我们来从刑事证据角度分析一下,为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一、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现有证据梳理

根据网上爆出的信息来看,目前该案的证据可能有以下几种:

1.小艺个人陈述;

2.钱某的陈述;

3.网约车司机证言;

4.钱某小区、酒店部分监控视频;

5.验伤报告(下体撕裂伤,检查报告存档在上海古北警方处);

6.警察局录音资料;

7.警方现场勘验笔录。

三、证据层面分析

基本原则:

在进行证据分析之前,需要先说一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三大原则,分别为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辞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首先,证据裁判原则,简言之就是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认定。例如,上文罗列的《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些都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规定,当然法律规定中还有更多对证据裁判原则具体实施更加详尽的规定,在此不再展开。

第二,直接言辞原则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原则简单理解就是所有的证据必须直接经过法庭的审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包括诉讼参与人应当亲自到庭参加庭审,对案件作出审判的人员必须亲自到庭审理案件。言辞原则,简单理解就是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审理,而非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案件我国《刑诉法》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都必须开庭审理。《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三,无罪推定原则,应当是大家最为熟悉的原则了,美国世纪大案辛普森案,向全世界宣传了这一基本原则。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该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任何人都不应当被当作有罪之人对待,依法享有各种诉讼权利。同时,无论客观事实如何,如果证据无法证明其有罪,不得判决其有罪。简单理解,“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个”是对该原则要求的直白的体现。上文罗列的《公安程序规定》中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事实上也是对该原则的一种体现。

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说这么多,是想说明,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定是需要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对现有证据进行的审查。公安机关在审查时与社会公众吃瓜时最大的区别可能就是遵循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导致的思维方式上的差别。因此要想理解公安机关的决定,除了能够理解分析过程,首先确立基本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

证据分析

回归本次事件,笔者从网络上了解的信息进行分析,相关推测不一定严谨和周密,如有疏漏的地方还请谅解:

第一,从证据本身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角度来区分,可以将现有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上述证据除了证据1、2个人陈述属于能偶直接证明是否存在强奸事实的直接证据外,证据3-7为间接证据,无论是网约车司机证言、监控视频抑或是录音材料,均无法直接证明钱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而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间接证据直接定案必须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立案。而目前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钱某在车上对小艺动手动脚,将其连拉带拖带回家中。

第二,关于验伤报告,目前由于无法了解更多信息,无法给出准确判断。比较大的可能是伤情属于多种原因都可能形成的伤情,无法证明一定就是事发时间形成或者一定能够证明系钱某造成,不排除其他因素存在的可能。而小艺提供的录音资料虽然是在警察局录制,但录音内容没有涉及到钱某是否自认实施强奸行为的类似陈述,也没有警方关于案件定性的表达,甚至不具有证据资格,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根据上海警方通报内容,接警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展开了全面调查取证的工作,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勘察、去饭店取证等,可能警方的调查行为没有获取有利的线索。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时间报案的强奸案件,通过痕迹鉴定特别是DNA鉴定确定发生过关系并不是很难的事情。笔者注意到小艺陈述第二天回家后洗过澡之后才去报案,而第二天钱某住处也可能已经打扫,可能对DNA提取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根据上述事实推测,若钱某承认双方之间发生过关系,根据笔者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公安机关依据现有证据一般情况下会以强奸罪进行立案侦查。因为根据小艺描述,以及视频截图显示,钱某等人劝其喝酒,并怀疑酒中被下药,在进入钱某家中之前其已经无法独立行走。结合出租车司机的证言以及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的证言,如果能够证实小艺确实已经处于深度醉酒状态,那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使妇女醉酒状态下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而与其发生关系,这种情况属于违背妇女意愿与其发生关系的情形。笔者判断,钱某可能没有承认双方发生关系,当然,也有可能其提出中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从长宁警方的通报来看,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证据问题上,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强奸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从证据角度来看,长宁警方的决定能够理解。同时,如果有新的证据加入,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那么这个案件还是有可能立案侦查的。

正如人民网所言:“真相如何,尚需调查。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如果钱某确实触犯法律红线,就该承担法律代价,而小艺如果存在污点,也难逃法律制裁。”作为广大网民的一员,我们不能简单将此次事件当成一件茶余饭后的谈资,在关注实事的同时,为他人留一点隐私。相信法律,让法律来驱散疑云、照亮人心。

 

附: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强奸罪规定中的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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