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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做客金亚太详解企业刑事合规

浏览量:时间:2021-07-19

——清风流水检察官

       一、概念拆解

     (一)啥是合规

合规,即合乎规定,什么是规定?实践中,规定基本上有四种类型,一是法律的规定,刑事法律的规定,叫刑事合规。二是主管部门规定,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些规定需遵守,不遵守规定就要被处罚,还有一些行政类的规定,俗称叫行政合规。三是行业规定和企业自己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比如工商联有工商联的合规,律协有律协的合规,比如说根据中国律师协会的章程,但如果律师故意犯罪判刑的话,会被直接要退会,这就是行业合规。还有企业自己订的合规,比如有些企业说出于对于员工的照顾,员工一天工作5个小时,可以章程规定,但如果企业又不履行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四是道德合规,比如说17年发生的WZX案件,很难去处罚BD,因为没有一个关于广告投放的明确规定。又比如说18年发生的滴滴事件,一个女乘客因为滴滴安全保障方面没有做到位离开了这个世界,这样的情况也反映出滴滴在安全保障上面缺乏合规,但是暂未看到主管部门去处罚。所以说这里涉及道德合规的概念。

为什么要讲这几种类型的合规?是因为要把合规的激励进行区分。比如说在刑事合规中,刑事合规到位了,是不是可以不起诉?比如说行政合规到位,是不是可以行政处罚从宽呢?如果行业合规到位了,比如说企业退会的情况下,能不能重新复会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现在,我们不叫刑事合规,因为对于企业而言,提刑事合规觉得不是很尊重,比如一个律所宣传说刑事合规团队进了这个企业,好像总觉得这个企业有点涉刑涉案的感觉一样,所以现在不叫刑事合规,一般就叫企业合规。

说到合规,很多人就会说合规是不是万能、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做了合规是不是企业就蒸蒸日上了?其实不是,企业做合规的话,一定要明确两点:(1)不是做了合规,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就可以不存在。实践中一个企业如果刚开始违规经营的,但可能做了合规以后,营收会不断下降。举个例子,比如说有些企业跟别人做生意,要求别人不开票,这样的话价格可以便宜一点,合规后你开票了,此时,你可能跟人家谈的价格就是含票的价格,支出的成本就上升了。所以实践中,企业做了合规后,整体的营收都是下降的。(2)就算企业实现合规,但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市场需求,照样得倒闭。因为这是市场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很多企业可能科学技术上面没有改进,导致企业整体跟不上时代的节奏,可能也会被淘汰,所以一定要理性地看待合规。

     (二)台湾地区:个人附条件不起诉

有人就说不起诉这个概念你还要解释吗?是需要解释的。以台湾地区的明星陈QE这个案子来看,陈在2018年1月的时候,在台北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135mg/100ml,台湾地区规定:不能安全驾驶罪,服用酒类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立案标准是50mg/100ml,120mg/100ml以上一般是要起诉的。很明显陈QE已经构成该罪名。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合肥的话,安徽不起诉标准是130mg/100ml。这个案件该怎么处理的?这个案件可能就要诉了,是不是这种情况?实践中检察官是不是只能诉还是不诉,其实检察官可以做得更多,台湾地区的做法:如果陈能够认罪的话,在两年里提供6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同时认定考核有效的情况下,就可以缓起诉,缓起诉就是附条件的不起诉。

有人就问:我们今天不是讲企业么为什么又说个人,其实对于企业的合规不起诉,本质就是对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所以说对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自然是要先讲个人附条件不起诉!在台湾地区,如果是你符合起诉条件,会给你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缓起诉考验期,考核符合要求后,就可以不起诉,这是台湾地区的不起诉。那么,合规不起诉与个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啥联系呢?原理是一模一样的,也就是说,如果涉案的企业作出合规的承诺,就可以对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这就相当于对企业进行了缓起诉。当然企业要进行整改,跟人整改是一样的,被监管着去做志愿者,被监督着整改,同时有效评估以后正式不起诉,因此对个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和对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原理相同。

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就是企业涉案+合规整改+有效监管+有效评估后=不起诉。一个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在合规承诺以后进行有效的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被监督、被监管,最终有效验收评估以后,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正式不起诉,这就是涉案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的本质。与个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是一样的。因为台湾地区的个人附条件不起诉也是从未成年人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实施效果显著后,慢慢推广到所有的自然人的。

     (三)美国:企业附条件不起诉

接下来一个问题,台湾地区既然有对个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台湾地区有没有对于企业的一个附条件不起诉?结论是没有。既然说到合规不起诉,自然要讲到美国的合规不起诉,美国是怎样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这里就有个两个概念,一个叫做DPA(撤回起诉协议),简单概括就是:起诉+申请延期审理+法官同意+企业整改+有效监督+有效评估----检察官撤诉+不起诉,也即检察官已经向法院审查起诉了,跟企业达成一个协议,达成协议以后,企业交了罚款十整改,检察院向法官申请延期审理,法官同意后,企业整改,经过有效监管、有效评估后,认为企业已经整改到位,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撤回起诉后不起诉,大家一听就觉得这个模式在我们国家绝对是不可能复制的。因为美国实用主义的文化传统,撤回起诉以后不再起诉,而且一般我们把DPA翻译成缓起诉或暂缓起诉,是不对的,应该是意译,意译就是撤回起诉协议。

还有一个概念就叫做NPA(不起诉协议)。什么叫不起诉协议呢?我们刚才已经讲过了,不起诉协议就等于附条件不起诉,对个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对企业也可以附条件不起诉,所以我们用台湾地区的案例和美国的案例,就把何为不起诉的一个原理讲清楚了。

我们要学的模式就是企业涉案以后,做出合规承诺,合规整改,然后有效监管、有效评估后,检察官作出不起诉,这就是律师要学习的模式,就是中国版本的合规不起诉。

     (四)老美为何可以搞企业合规不起诉/对自然人没有附条件不起诉——跟台湾恰恰相反

大家可以看到一个矛盾点,美国人是有企业合规不起诉,但是对个人没有,但台湾地区是对个人有附条件不起诉,对企业没有附条件不起诉,这是一个相反,为什么呢?有几个原因:第一,美国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而且行政机关没有处罚权限的,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决定是否处罚,同时它来执行,这是一个传统,是一个判例法传统,但是这样很麻烦。第二,美国行政机关处罚有协商和解传统,双方和解完后,申请法院处罚+行政机关执行(效率高)。比如某公安局想对某个企业罚款,但由于自己不能处罚,必须要申请法院来进行处罚,然后公安局再执行,这很繁琐。然后公安局跟这个企业进行协商,协商后到法院去,双方均同意罚款金额,法院一锤定音,公安局快速执行,这样效率更高就可以。第三,美国检察机关对市场主体的职务贪腐/扰乱经济秩序案件,侦诉一体/法院羁押(审查逮捕)。美国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类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类犯罪,比如说职务侵占案、合同诈骗案,这种犯罪可以直接侦查,不是审查,当然在美国的羁押,也就是我们国家的逮捕,是由法院裁定,这种情况下直接侦查、直接起诉,所以说它可以直接处罚,也可以进行协商,对于罚款可以协商,对于是否起诉(行政权力)也可以进行协商。第四,美国检察机关只“搞”超大型企业(执法经费+吹哨人保护计划)。为什么美国人只超大型企业?是因为美国有两个特点,第一,美国是零口供国家,是一个沉默权国家,所以对于经济类犯罪的侦查,是从外围到内围的,先通过吹哨人、举报人了解企业整体情况,然后再去找涉案嫌疑人,也就是从外到内推进,间接证据定案模式,这种情况下还有个证人保护计划,既然是污点证人,要确保这个人一辈子安全,因此需要很多执法经费。另外它从间接证据取证模式开始,成本很高,因为要查账、去外地出差,这都是成本,执法成本怎么来?请注意,是在美国,通过收支两条线,公安局罚款了很多的钱,交到财政局,财政收支两条线,可以给公安局一些返点,在这种情况下,执法经费上有了,就可以办更多的案件,所以这两个原因导致美国只针对超大型企业。第五,美国检警联合执法常态化。就是检察官和民警是直接在联合执法办案,没有像我们国家审查起诉和侦查泾渭分明,这6个原因导致了美国人可以进行合规不起诉。有人说你讲的美国很虚,其实大家可以看第1个,我们国家合规不起诉是检察院主导,主要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是滞后的,因为美国检警联合执法,侦查阶段就可以跟进行和解。另外,一般来讲,我们国家合规不起诉只针对于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很少有大型企业的或者上市公司这种企业的,这也决定了我们国家合规不起诉是有一些不同的。

     (五)刑事合规业务分类

很多人就说整体的合规业务,是不是只有合规不起诉这一种业务,其实不是这样的。因为整体的合规不起诉并没有太多的钱可以赚。整体来讲,可以把合规业务可以按照时间线分为4种类型:(1)一号刑事合规业务,AB之间,此时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安全期的企业,没有被行政机关立案,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动要求建立合规体系。(2)二号刑事合规业务,也就是行政机关立案,也即B和C之间,但还没移到公安机关的情况下,我们把它理解为行政机关立案以后的撤案业务或是反立案业务。(3)三号刑事合规业务,刑事立案以后到达检察院之间,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反撤案业务。(4)四号刑事合规业务,合规不起诉业务,EF之间,我们看这个图的目的是什么?从这个图很明显看出来风险系数在不断地增加,1号合规业务整体来讲,对一个安全的企业做一个合规体检,相对来讲,风险指数折中。

但是如果现在一个排污企业的已经被公安以污染环境罪立案了,怎么样才能把企业的立案给撤掉?其实今天的课程主题到现在才开始,只要做好合规不起诉就可以一通百通了,4个合规业务我们都会做,为什么是这样?因为本质上来讲,这些业务是殊途同归的,合规体检业务,整体来讲,是属于安全期的企业的合规体检业务,整体来讲它风险系数是最低的,又比如说已经被行政机关立案或被刑事机关立案以后要进行反撤案业务,这其实叫做危机处理,这个业务其实整体来讲风险系数是比较高的,合规不起诉业务整体来讲风险系数是比较低的,所以从安全系数来讲,合规不起诉业务其实是比较好做的,而所有的合规业务,在国内全部都是红圈所在做,特别是危机应对,包括反撤案业务、反立案业务,通过跟红圈所的同事交流,发现主要涉及的是一些涉外企业,包括一些大的国企、央企,这是不是一个独占的业务?我们今天听这个课的目的是什么?结论是现在开始这个业务已经不是独占了,我们今天的题目是蓝海还是自嗨,本质来讲,这个业务我们能不能做?我的结论是我们安徽的律师完全可以做,前提是只要是参与了我们检察官提供了一个框架,一个合规不起诉框架,就可以把剩余的,比如说第4个业务做好以后,前面三个业务都可以做好,我们在做这个业务的时候,只要知道两点就可以:(1)知边界,也就是说我们要知道一个红线,有些东西我们不能做,比如说林小青律师,告诉我们边界是很重要的。(2)求实效。既然为企业提供服务,就要有一个实际效果。

因此,我们律师做合规不起诉,不是最终目标,最终目标当然是为了触及危机处理这一现在为红圈所垄断的业务。

     (六)合规师

我认为合规师是一个团队,因为合规工作不是一个人能单打独干的,它是需要一个团队,但这个团队具体包括刑辩、非诉、技术派(执法出身/自学/学校学的专业)。技术派的人员,如税务师、会计师、环评师,或者没“师”但是主管部门业务骨干出身,比如说环保排污案件,自然需要环保局执法出身的人,比如说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当然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身的人,比如说骗取贷款案件,需要有银监分局出身的人,比如说内部交易案件,需要有证监分局出身的人。有些技术派,可能没有什么师的概念,因为没有这个职业,举个例子,串通投标案件,没有反投标师、反串通投标师,但是走私案件,可能有海关报关员,这种就是可以的,比如说虚开案件,可能税务师就比较合适。

总之,刑事律师相当于领头羊的作用,具有领导力,非诉讼业务就是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帮助企业控制好内部。技术派律师,这些人是从执法部门里面出来的,善于查问题,人社部正在制定合规师标准,高检也在与人事部的对接,合规师一旦出来以后,合规师事务所也即将要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要去找这三类人组团,这三类人找来以后就可以做合规不起诉的工作。

     (七)做合规不起诉最终到底是为了什么?

很多人说合规不起诉,就是对涉案企业进行整改,同时对其监管,有效评估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我们又听到过一句话,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这是美国的惯用做法,不起诉企业,但起诉个人,这就是切割。但在中国,既要放过企业,也要放过责任人,因为在中国,企业家和企业人和性很高,是一体的,把企业给放了,但是起诉责任人的话,企业会垮。

下面一个问题,既然保企业、保企业主、保业务骨干,保不保职工呢?举个例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会涉及会计的,会计算不算技术骨干?会计是可能临时聘用,或者是兼职,称不上是业务骨干,那此时保不保会计?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绝对是要保的。因为举重以明清嘛。

美国主要搞大企业、涉外企业,如西门子行贿案件,法定刑可能是100年,甚至200年以上,我们国家具体应该怎么操作?首先我们国家大企业涉案很少,几乎没有。当前律师的业务蓝海主要就是中型企业,不能太奢求对小企业会同意进行实打实整改,小企业可能难以支付整改的费用,有些小企业根本不可能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因此,第2批试点的中心工作就是围绕着中型企业做合规。如何界定中信企业?有人说看注册资本,有人说看年产值、看员工数量、看营收、看税收、看负债情况、资产情况。我们对中型企业下了定义:看它是不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是不是拟上市公司或正在上市公司,如果有这两类公司存在,就认为是中型企业。对中型企业做合规不起诉,是有很好的效果的。

举个例子,比如说合肥有一家上市公司,它有家子公司,比如说在温州排污,这个案件就是非常适合做合规的,第一排污案件涉及的是环保性的合规。首先,组建团队,有非诉+技术派+刑事辩护。其次,跟检察院申请做合规不起诉。先有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尽职调查,摸清情况,企业进行整改,买设备、换装备、换人,费用合计200万。中型企业可以接受,小企业基本上无法接受。因为如果小企业做的话,营收就没了,且中国企业平均的年限就5年,整改可能整改两年。因此我们只做中型企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现中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他有主动披露义务的,他也不希望下面的企业被判刑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共识,做合规不起诉。

      二、案例讲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的涉案企业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51w,没有从轻减轻情节,刑期是3~10年。涉案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物流公司跟货车司机做生意,由于货车司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价格便宜,所以物流公司从别的地方买票。如果作为辩护人辩护的话,此案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不判实刑。但这个物流公司是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需要主动思路犯罪判刑情况咯,可能影响股价。这就可以做合规从宽,整体的流程就是这样的。

有人说好复杂。因为张军检察长说过:要严管制度化,防止制度被滥用。要对一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的案件从宽处理,需要很多流程。合规不起诉比认罪认罚工作繁琐多了。合规为不起诉是律师蓝海,当然也会增加检察官很多工作量。这个案件主管部门是地市级的稽查部门,因为基层的税务局没有稽查的能力,不能处罚。现在全国部在做信用修复、信用惩戒和信用激励,打造信用中国。对于失信惩戒企业。如何快速修复信用?2018年4月,ZX公司由于走私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被美国检察机关处罚10个亿美金,10月份交完罚款后,就可以重新向美国出口,也就是说它的信用修复只花了六个月,是典型的快速修复案例,我们目标也是要做到快速修复。还有行业合规,企业涉罪的话,行业协会直接让你退会,包括让你丧失行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丧失金钱激励。

有人说了你说的到底是理想还是现实?高检联合9部委发布的文件,我们可以明确看到,其实高检要做的就是多维度的激励!企业合规,不同于传统的辩护业务,并不是一个纯粹的辩护业务,本质上是一个偏非诉讼的业务,这里面已经没有纠纷了了,检察机关和企业签合规承诺的时候,明确告诉企业第三方监管委员会给企业什么样的激励,此时,企业会愿意做合规整改。

下面说一个概念,第三方监管人。一个涉案的企业要整改,谁去监管企业去整改?第一检察官要管着企业去整改,但检察官可能也比较忙,怎么样能够监管着企业持续整改,此时有个第三方监管人,第三方监管人其实分为两类,一类是体制内的第三方监管人,一类是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体制内的第三方监管人,比如以刚才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为例,稽查局的业务骨干是体制内的第三方监管人。律师团队是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体制内的稽查局可能没有太多的时间去执法,使得体制外的人,如律师团队特别税务师团队去执法,去看企业整改的情况怎么样。比如企业从2011年的1月1号到2011年的10月1号,10个月时间整改。这10月时间分三步走,第一步企业先花两个月时间自行查。第二步体制外的监管人来查,花4个月时间审查。第三步,邀请体制内监管人再来查,查两个月,查完以后,没有查出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有效评估通过验收了,就可以从宽。

因此,第三方监管人分为体制内第三方监管人和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它们都是执法人员,有着相同的目标。

这里新出了一个概念叫法务团队,什么叫做法务团队?体制内的第三方监管人和体制外第三方监管人在管着企业进行整改,不断地随机抽查,但是企业自己不知道怎么整改,他需要请团队帮助企业整改,同时防止第三方监管人查到问题。此时就有一个对立关系,同样是体制外的人,有人充当第三方监管人,有人充当的是法务团队、合规团队。

首先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本质就相当于执法员,目标是为了查出问题。而合规团队、法务团队的目标是帮助企业不被查出问题,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钱由第三方监管委员会出,即由财政出,而合规团队的钱是由企业支付。

刚才的物流企业,是一个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虚开金额导致增值税款损失51万。第一步,企业可以主动申请整改,检察官会初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合规整改可行性,其本质是一种非诉讼业务,属于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对于企业的资产、涉诉情况、财务情况、负债情况、主管部门的观点进行审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这些大数据,对企业整改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实践中,企业整改会遇到三种情况:(1)企业整改到一定程度以后,资金紧张、不想整改;(2)企业主不想再经营,想卖股权;(3)企业职工也好,技术骨干想去别的单位求职,想辞职。在实践中面对这些问题时,需要在材料里面写清楚,起诉与否以企业整改能否通过验收为依据,可以离职、可以卖股权,此时类似于个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这是启动阶段。

整改的流程:第一阶段:第三方监管人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整改能力,如果有,企业向检察院递交合规承诺书。第二阶段,企业向检察院出具整改方案。第三阶段,让企业先自查,再派体制外第三方监管人去查,企业选择第三方监管人,实践中,检察院有人才库,库里面可能有若干个律师事务所,企业可以选一个与该企业没有业务往来的律师事务所做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第四个阶段,再请主管部门复核,复核以后没有问题就不起诉。

此时,评估验收标准有两个,第一个标准就是第三方监管人查不到问题,体制内和体制外第三方监管人都查不到问题,这就说明它整改到位。第二,给企业自我诊断标准和验收标准,这样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的判断,让企业知道整改的方向、是否整改到位。

灵活运用"主动披露"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主动供述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六稳六保"背景下,如果主动披露,更可免于处罚,包括免于信用处罚、行业协会使其快速赴会,恢复企业荣誉。一方面,坚持"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监督企业主动披露历史遗留问题、积极自行补税,获取主管部门的从宽处理。一方面,加强行刑衔接,监督主管部门在考察评估整改前提下,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从宽处罚。

对于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如果企业真的想整改,想通过合规换来企业的蒸蒸日上,此时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践中,通过跟稽查局对接以后,发了这张表(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也就是说,企业只要自行补税,税稽局就不处罚了。税收征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经侦办理的案件都是三年前的案子,所以从时效上来讲,也是应当不处罚的,前提是缴纳滞纳金和税款。前提这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同时这样做法对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也是直接有好处的。同时给企业一个主动披露报告表,跟企业约定:给你15天时间,将这个表给主管部门,把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保存好,15天以我们跟主管部门对接,实践中证明还是比较有效的,同时,我们会跟企业的法务团队对接,企业有历史遗留问题是很正常的。为什么要强调历史遗留问题?因为一个企业特别是涉案企业,它的违规风险点非常多,需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一旦不处理好的话,企业可能再次犯罪,或者说合规不起诉期间发现漏罪、新罪,此时更难处理。

第三方监管人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体制内的第三方监管人主要给检察官提供执法日志,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给检察官提供的是考察报告。我们再三强调企业是不是整改好了,有几个标准,第一个标准,大量的检查以后没有发现问题,可以判断这个企业整改好了。而且要求体制外第三方监管人,在整改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的问题必须要上报,我们不相信一个企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要求他对每一个阶段的整改情况全部要告诉检察官,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报告非常详细,把一些所有的问题都已经写清楚了。如果一个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如税务团队,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的话,检察机关第2次也不会聘用他,一旦他没有这样一个实务经验,回归刚才讲的4项合规业务,第4号刑事合规业务也即做合规不起诉的机会已经没有了,一旦没有的话,他也就不能做1、2、3号刑事合规业务了,因为1、2、3号刑事合规业务风险系数更高,所以需要尽力发现问题,同时该报告只给检察官和第三方监管委员会,只对这两个部门负责。

检察官主要做两件事情:开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看企业整体的整改效果,我们都知道尽职调查不是一个纯粹法律业务,我们一定要去获取完整的真实信息,这里面就有博弈的。比如说某个涉案企业排污,通过花200万进口了一套排污设备,检察官作出不起诉,两个月以后发现这个企业又在排污,后来才知道排污设备是租的、伪造一些相关文书,这个事情给我们一种反思:(1)合规不起诉以后,我们是否允许企业再犯罪;(2)一定要加强尽职调查的公立。合规不起诉以后是否可以再次犯罪?目前我也不知道是怎么样,但在美国,数次签合规监管协议的比例是非常高的,例如:某个企业因商业贿赂被罚了10个亿美金,签订合规监管协议后,整改了4到5年,不起诉后,又进行商业行贿,又签监管协议了,也就两次监管协议,两次不起诉协议(NPA)。但是我们国家是不允许的,这也是要求律师团队在做第三方监管人,要对企业整体的尽职调查要公立,要实打实的了解、调查企业,如果能做好,再去做危机处理、合规体检是事半功倍的。

再回到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这个案子需要对整体的商业模式进行改变,消除违规因素,物流公司不再跟货车司机直接对接,而是跟网络平台货物运输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对接,该企业是交通部下面的试点企业,相当于劳动中介,物流公司直接跟企业对接,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合规是一个团队,一是刑事辩护,是核心人物,二是非诉团队,对企业的商业模式进行转型转向,包括消除违规因素风险,当然,技术派的律师,比如说一些税务师,也会有这种工作能力。最后通过组织行业协会、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几类人听证,确定企业是否整改到位。我们自己内心要确信企业不会再次违规、再次犯罪。

这是整体的合规不起诉的一个流程。

检察官验收后,通过检查意见书的形式,给他从宽处理,同时包括行政处罚从宽,修复相关的信用。

合规不起诉,本身就是一种缓起诉,既可以适用个人,也可以适用企业。

      三、注意问题

在立法不变前提下,该十二个问题在理论实践已达成共识,无需争议。

     (一)合规不起诉的类型

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无罪不起诉、高检院核准不起诉都可以与合规监管融合。

通俗地说,企业同意检察机关合规监管后,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如上4种不起诉决定。在存疑不起诉中,本质是企业是存在违规问题的,只不过由于证据问题无法查证,故在企业认可前提下可以合规监管。

由于纯粹的无罪不起诉(无违法/无犯罪)由于不存在违规风险因素,故不需要整改。

立法修正后,会存在单独的对个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也即,符合起诉条件+监督整改+有效验收+不起诉后转起诉的考验期(3年最多)=附条件不起诉

     (二)第三方监管人与涉案企业合规团队的关系

第三方监管人是检察机关(或第三方监管委员会)指派去监管企业整改的,包括体制内主管部门与体制外的类似执法部门的专业人士。因为执法部门不可能经常去执法检查(俗称不可能天天针对你一家企业进行执法)。如涉案企业进口婴幼儿产品没交税,那么第三方监管人必然包括海关与体制外的有海关执法背景的律师团队。二者的工作是一样的,都是通过N次执法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只不过执法频率上,体制外的第三方监管人频率要高得多。

也即,只有不断执法检查通过了(执法日志多次显示暂未发现问题),才能认定整改有效。

涉案企业合规团队,是涉案企业聘请的(类似企业法务团队),可以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全方位的合规整改/合规建设,目的是为了不被第三方监管人查到问题,最终通过整改监管的验收。

二者是制约与配合关系,对抗中求得企业实质整改的共赢结果。

     (三)第三方监管人的经费

无论是体制内外的第三方监管人,最好都有经费,毕竟增加了大量工作。不可能执法检查1次就算验收通过吧。经费由财政出具。做不到的(或者让企业出具该经费的),不应该开展合规监管。

ZHONGXING那种由企业出钱的模式,是“不平等”条约,不值得学习。

     (四)合规监管的最终刑事激励只能是不起诉

合规整改+有效验收+缓刑,只是刑事激励的一个中间阶段(在立法未修正前提下)。对涉案企业主而言,缓刑无任何激励性。

故需要对单位犯罪立案标准做如何变化:单位犯罪中,对个人的起诉与否,跟整改有效性直接相关。

若有效整改并承诺在不起诉后的最多3年内仍接受监管(类似缓刑考验期,本该判缓刑的现在附条件不起诉了),检察机关应不起诉处理。

     (五)不起诉后续激励的跟进

走私/排污/采矿案件中,企业整改后被不起诉,仍要面临信用等级下调=执法频度上升、资金回笼周期增强与行政处罚的情况。故不起诉+附条件快速信用修复+行政处罚从宽的后续激励,必须跟进。否则涉案企业直接可以进行技术性合并分立注销,再搞出一个新企业进行经营即可。那么“六稳六保”的精神就落空了。

也即不起诉+信用激励+行政处罚激励+行业激励(再次入会/复会——犯罪后很可能被协会开除前提)。

     (六)合规不起诉常见罪名

虚开、污染环境、生销伪劣、串通投标、骗贷、违法放款、走私。一般涉实体性企业而非互联网/金融类起诉。

实践中,也存在涉第四方支付企业的非法经营案件在做合规,涉数据爬虫的互联网企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做合规。

只要能汇总常见风险点且该风险点不怎么因政策变化而变动,就可以做合规监管。

若存在蛀虫类犯罪“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也可以单位做合规监管。前提是单位同意,此时若单位存在违规文化的,本质是就是单位犯罪。

     (七) 非单位犯罪可以合规监管

最典型的就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不是单位犯罪,当然可以做合规监管!

立法修改后,类似附条件不起诉确立前提下,更是理所应当做合规监管。

     (八)合规监管是实打实的合规整改

“纸面合规”“文来文往合规”“粉饰合规”都是务虚的整改,真正的整改是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管着前提下的合规整改(类似托管),这才是真合规。只有这样的整改,才能使得企业整改有效。

     (九)第三方监管人可以阅卷

执法部门职能且本质是是检察机关派驻的,当然可以阅卷。保密问题,在第三方监管组织的授权聘任书上早已载明。

     (十)对企业诉否的标准应给与检察机关裁量度

涉案企业接受虚开进项+税款损失150W,宣告刑三年以上。可以否在合规监管前提下不起诉,现有法律模式下是不可能的!

立法修改后,可预期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将作为起诉与否的一个参考(数额标准不是关键起诉的依据),关键因素是合规监管能否经得起验收。在有效验收前提下,下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层报省一级检察机关的方式(巡回监管人),在获批前提下作出不起诉,且附带不起诉转起诉考验期。

     (十一)合规监管对单位犯罪理论的冲击

以往的“单位名义”被间接代理制度淡化、“单位利益”不需变动、“单位意思”如下述:

1.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如果这种结果是在单位的鼓励、教唆、纵容、默许之下引起的,单位和该组成人员之间成立共同犯罪,适用双罚制。这种情形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单位对其组成人员的支配、鼓励、教唆、纵容、默许,可以通过单位领导等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通过单位的制度、文化等体现。这种形式的单位犯罪通常表现为故意犯。

2.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如果这种结果不是单位教唆、鼓励、默许的结果,而是单位疏于管理的结果,则组成人员构成故意犯或者过失犯,单位对于其组成人员的行为承担过失犯(监督过失)的刑事责任。这种过失犯责任的承担,以刑法有规定为前提。

3.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如果这种结果既不是单位教唆、鼓励、默许的结果,也不是单位疏于管理的结果,则单位自身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其组成人员个人负责。但是,在查明单位管理人员对该下级成员的危害行为疏于履行监督义务的场合,该管理人员有可能要承担过失犯的刑事责任。

4.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引起了法益侵害结果,如果这种结果是在单位的操纵、支配甚至是胁迫下造成的,该组成人员可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为由,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减免刑事责任。但要注意的是,在单位组成人员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承担刑事责任时,单位自身并不能免责,有可能被判处罚金。

5.单位下级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引起了危害结果,事后查明,这种结果是在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命令、指使、教唆或者纵容下引起的,但该管理人员的命令、指使、教唆或者纵容违反了单位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不能视为单位意思的体现时,该从业人员的危害行为不能视为单位行为,单位对此不承担责任。该具体实施的单位下级组成人员与该高级管理人员要成立共犯,不过,该下级人员有可能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免责。

简单说,当单位内部存在纵容企业犯罪的内部文化时,推定单位具有犯罪故意;单位内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合规方案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推定单位具有犯罪过失。

很多商业贿赂案,药品企业本质是虚置了合规制度,积极故意要求行贿医院。当然是单位犯罪。

即使没有法律明文的“单位犯罪”字眼,也可以进行合规监管。立法修改后,单位犯罪很可能会普遍化而非明确规定化。

     (十二)合规监管的前提是涉案企业同意

检察机关与涉案单位(包括社区村、企业)可以签署合规整改协议(第三方合规监管协议)。在立法修正前,不建议用“协议”字眼。可以近义词替换为“合规监管保证书”“合规监管同意书”“合规监管具结书”。

PS:律师从事合规业务的分类,按照时间线来分:

一号合规业务,是图示上的A到B,指从企业创设开始,贯穿企业经营过程,一直到风险警示出现为止。一号合规业务是以预防为核心,又可称为预防性合规或合规体检(包括顾问、咨询、培训、反舞弊调查与合规建设)。

二号合规业务,是图示上的B到C,指企业收到行政监管风险警示,有行政机关界入调查,一直到行政违法行为被认为有刑事犯罪嫌疑而移送公安机关调查为止,这个阶段的业务核心内容为行政调查应对。

三号合规业务,是图示上的C到D,指企业收到刑事调查风险警示,到刑事案件正式立案之前。这个阶段的业务核心内容为刑事调查应对。

四号合规业务,是图示上的E到F,指涉案企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的业务内容核心为以整改为核心的合规不起诉下的合规监控与刑事辩护。

整理者:朱会平、王莉

编辑者:聂朋雷、杨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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