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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的“七宗罪” ——海外代购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浏览量:时间:2021-06-30

 

海外代购的“七宗罪”

——海外代购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高档商品在国内外有着较大的价格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海外代购应运而生,也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链。海外代购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也隐藏着巨大的刑事风险,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今天笔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相关判例,就海外代购行为中可能涉嫌的刑事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一、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风险

根据《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第54号)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如果不是个人自用,而是用于销售赢利,无论价值多少都属于货物,需要向海关申报入境。以藏匿、伪装、瞒报、低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均属于走私行为。一旦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例一【(2020)湘01刑初53号】2019年10月26日,郭某某、徐某某二人携带行李选择了绿色无申报通道,未申报缴税。后在行李检查过程中,发现劳力士手表、梵克雅宝首饰等应税物品价值347313.99元,偷逃税款152718.59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例二【(2019)浙07刑初58号】2014年4月,程邦杰伙同潘莹,通过直邮或者雇请水客,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将奶粉走私入境,后在其经营的“爱宝德国代购”网店上销售,总计偷逃税款123381.05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例三【(2020)苏刑终54号】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林立武将手表从香港走私入境,安排他人等“水客”采用人身携带不入关申报方式,将手表从香港运至深圳,偷逃应缴税款35012867.82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例四【(2020)苏刑终54号】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修受人雇请,从印尼、斯里兰卡等地经厦门高崎机场口岸,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观赏鱼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594092.96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例五【(2020)川01刑初116号】2016年12月起,邓璐将其在意大利订购的品牌服饰、箱包等通过意大利物流公司运抵香港一致物流公司。后委托康威物流公司,以“包税制”为名,组织“水客”将上述货物走私入境,邓璐偷逃应缴税额148343.9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风险

海外代购中存在许多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如代购大牌包包,但其实是从某些加工厂购买的高仿,后以高价出售,我国刑法对此立场明确,“知假卖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海外代购中存在许多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如代购大牌包包,但其实是从某些加工厂购买的高仿,后以高价出售,我国刑法对此立场明确,“知假卖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一【(2017)粤0103刑初484号】2014年起,麦章焕经营淘宝店铺,销售假冒的“施某世奇”手表、项链、手链和手镯等饰品,销售金额达4539251.38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二【(2020)冀0105刑初210号】2019年10月至11月间,林某某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英特士雷德贸易有限公司“FOREO”注册商标的LUNAMINI2代洁面仪,销售金额共计164226.41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三【(2017)渝0112刑初1570号】2015年起,黄大为在香港注册成立“Westnewyorktradinglimited”等境外公司,以上述公司名义申请入驻“京东全球购JD.HK”,在京东全球购发布、销售商品。随后,从广州等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四【(2020)浙0681刑初754号】2018年9月份左右,陈伟凡以海外代购之名,将假冒名牌包当真包销售。为让客户相信确系海外代购真包,向客户发送虚假购货视频、提供伪造的国际快递单号及购货小票等,共计销售500万元左右,其行为构成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五【(2018)粤0305刑初697号】2017年,胡文镇从他人处购得假冒香港美心月饼30件(720盒)后,通过淘宝网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9754元。经权利人鉴定,未授权淘宝店在网络上销售美心食品商品,其行为构成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三、涉嫌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在海外代购的对象中,尤其需要注意烟草跟药品类商品。我国刑法规定,若未取得相关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相关商品,如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擅自销售卷烟、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但擅自销售药品,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修订,取消了“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的相关规定,但我国对药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对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仍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2020)浙0784刑初298号】2018年3月起,刘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从国外代购的万宝路、HEETS牌烟弹,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二【(2018)苏0205刑初623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非法销售从国外购入的吉非替尼(又名“易瑞沙”)等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三【(2017)赣0103刑初659号】被告人盛美娜在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出售从国外代购的隐形眼镜和“美瞳”,销售额为71384.60元,非法获利1035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四【(2018)新4023刑初1号】2013年下半年起,马尧利用常年在埃及开罗从事汽车出租及翻译工作的便利,使用银行卡在埃及和中国向他人提供人民币兑换美金及人民币服务,纳雪涛在国内负责收款,从中非法获取汇率差,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数额共计11260526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五【(2019)黑0691刑初132号】2015年7月起,邹某与他人共谋,在没有取得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的方式实现货币价值转换。通过使用银行卡,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累计282238209元,获利1818434.21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涉嫌诈骗罪的风险

海外代购也成为新型诈骗常利用的一种手段,如谎称从事代购工作,帮客户购买商品,但实际上并没有海外代购,也无法提供任何相关产品,但仍然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事后逃匿或者将财物挥霍一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一【(2015)开刑初字第00600号】2015年2月,朱某某对外宣称在韩国专门从事代购工作,下载他人代购图、商品图发布在其朋友圈,在明知无法提供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要求别人支付货款,获取3695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2015)开刑初字第00600号】2014年5月29日至11月期间,李杰虚构了其向京东、一号店等电商供货需要本钱为由,允诺高息,骗取被害人借款200万元,后陆续还款,截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杰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7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三【(2019)浙0702刑初446号】2019年2-3月份,楼彬锴欺骗被害人廖某、谢某,谎称可为二人提供海外代购鞋子的服务,隐瞒其货款实际用于充值游戏“梦幻西游”的事实,骗得货款8509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四【(2020)渝0108刑初731号】2018年11月,陈梓欣虚构有上家返点或可以海外代购,向被害人低价推销化妆品,收到货款后,部分用于到专柜购买化妆品销售,或发送假的快递单的方式进行拖延,累计诈骗1289525元。

案例五【(2019)苏0191刑初83号】2018年8月,施某冒充海外代购,谎称可以代购LV、Dior牌包等物品,骗取被害人38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电子商务法》的施行,使得海外代购变得“名正言顺”,同时也将相关的衍生产业都纳入法律的监管框架之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因此,建议相关的从业者要做到依法申报、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只要依法经商,就有法治护航!

附:本文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 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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