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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抡博”案(附一审刑事判决书)

浏览量:时间:2021-05-25

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抡博”案

明星的一条微博转发量过亿,这有悖常规的现象引起警方注意。经查,这惊人数据背后是人为在操纵流量,转发、点赞、评论数据均可作假。结案后,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积极推进网络空间治理——

聚焦全国首例“抡博”案

远程庭审现场

“90后”蔡某为明星应援开发的“星援”App,无需登录新浪微博就可实现对某条微博的批量转发、点赞,且不受次数限制,该模式破坏了新浪微博的正常运营。

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对蔡某提起公诉,经审理,蔡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00余万元。结案后,丰台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网络空间治理。近日,检察官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据悉,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抡博”案。“抡博”是行话里的叫法,即用户可以批量操作在软件端绑定的账号,更加快速地对一条微博进行批量转发。

为追星开发应援软件

“我也是追星族,最初开发‘星援’App也是为了给自家爱豆应援,完成粉丝会数据任务。”2015年前后,蔡某大学肄业,出于对计算机编程方面的兴趣,开始自学软件编程,靠着天赋和努力也小有成绩。同时作为追星族的他,经常活跃在微博上,对偶像微博频频转发、评论、点赞。但微博官方对微博转发是有限制的,为了提高打榜效率,减轻应援负担,蔡某想到了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突破新浪微博的限制,开发一款可以批量绑定微博小号、批量发表博文的软件,让粉丝能够更“高效”地打榜。

不久后,“星援”App诞生了。2018年8月,蔡某设立泉州市星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就是运行“星援”App。

“星援”App操作界面简单易懂,与操作微博客户端类似,用户首先使用自己的新浪微博账号登录该客户端,添加需要提高转发、评论、点赞数据的微博链接,依次设置“内容”“随机表情”“转发内容”“周期时间间隔”“并发时间间隔”“转发数量”“分组”等参数,最后点击“启动抡博”,即可自动实现批量转发博文,自动提升微博相应数据。

“在这款App登录的微博账号被称为‘控制端微博账号’,控制端微博账号下可以绑定多个微博小号,绑定小号的数量从十几个到几千个不等。用户绑定后,只需点击一次转发,便可以实现批量小号的同时转发,轻松实现数据瞬间翻倍。”丰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亮向记者介绍。

由于操作便捷,这款App在明星、粉丝圈使用广泛。

绑定微博账号5000余万

起初,“星援”App免费开放。随着用户数量激增,软件的运行和维护需要成本,蔡某便想到采用“会员制”“购买爱豆”的运营模式。

用户可以进入“星援网络”的微信公众号,以扫码方式进行充值,充值后以1:100比例购买“爱豆”,即1元人民币可以买100个爱豆。“爱豆”的用途主要是绑定微博小号和开通会员。用户绑定1个微博小号需要10个爱豆(即人民币0.1元),绑定后可以无限使用转发功能。用户若要实现评论、点赞操作,则需要开通“星援”App会员,月会员费用为2000个爱豆(即人民币20元)。除了个人用户,在“星援”App内,还有粉丝群体管理员,通过发布任务“号召”粉丝集中刷量。

2018年11月22日15时许,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内部监测发现一款名叫“星援”的App影响了新浪微博网站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行,遂报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于2019年4月4日提请丰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1日,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6月3日,公安机关移送丰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统计,至案发,该软件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账号登录,上述控制端账号绑定微博账号5000余万个,蔡某获取充值金额人民币600余万元。

据蔡某供述,其违法所得除了承担公司的开支,主要用于购房,其在泉州购入一个住宅和两个底商,价值约四五百万元。

“蔡某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新浪微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违法所得人民币6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刘亮告诉记者,在互联网新媒体与大数据共存的时代,数据已经成为诸多行业发展与成功的重要指标,“虚假数据及其背后的‘刷数据’行为是对网络媒体平台公信力的危害,为行业的长期发展埋下了隐患,值得警惕。”

突破专业壁垒实现精准指控

本案涉及软件编程、反编译等计算机专业知识,为办案检察官带来极大的挑战。同时,蔡某从计算机专业角度提出相关辩解,也无形中增加了检察官的办案压力。

办理案件过程中,丰台区检察院充分借助专业同步辅助审查机制,申请北京检察科技信息中心的技术专家参与阅卷、进行专业指导并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解决技术认定方面的专业壁垒。

经过咨询技术专家,我们发现蔡某通过反编译等手段获取源代码,并从源代码中获取密钥和特定算法,从而使得‘星援’App得以伪装成正常的客户端与新浪微博服务器发生数据交互。”刘亮说,有了专业技术人士的“加持”,办案组顺利厘清涉案软件的功能原理,破解专业壁垒,准确认定事实,保障了案件办理质效。

2019年11月25日,丰台区检察院以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第一,‘星援’App与新浪微博服务器属于通信协议的交互行为,不是侵入行为;第二,蔡某使用的技术具有合法性;第三,本案中UA值限制、关闭微博登录保护、切换IP事项,不是‘星援’App具有的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第四,‘星援’App属于自动化操作,转发的结果与使用微博客户端没有区别。”庭审阶段,辩护人以“星援”App不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为由,提出被告人蔡某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对此,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现场展示“星援”App的功能原理和新浪微博的系统保护措施,进行回应。检察官指出,侵入的本质在于未经授权,被告人通过反编译等手段获取新浪微博服务器与客户端之间的数据格式,自行开发“星援”App,使得不登录微博即可实现转发微博博文等功能。微梦创科公司未授权蔡某设计开发具有相关功能的软件,又未同意将“星援”App介入微博平台,亦未同意用户可以绕过微博客户端而通过未经授权的软件登录微博并实现微博客户端的功能,故“星援”App具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质特征。“中立的技术需要合法的使用,使用中立的技术不一定不构成犯罪。”

同时,检察官还指出,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本案中,被告人蔡某通过反编译等手段获取源代码,并从源代码中获取密钥和特定算法,从而使得“星援”App得以伪装成正常的客户端与服务器进行交互,且在转发微博时随即生成不同的硬件设备信息,避开了微博服务器对同一客户端连续请求的限制措施。而且,“星援”App要求用户登录账号需要关闭微博保护,登录保护作为保障微博账号安全的机制对微博登录过程中的数据交互起到了安全保护作用,“星援”App的做法使得该项安全保护措施被避开,故“星援”App具备避开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

最后陈述阶段,蔡某表达后悔之意:“因为我的犯罪行为,让一家公司遭受损失,让自己身陷囹圄,无法和我爱的人完成婚礼,也错过了人生中第一个孩子出生时的陪伴……”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被告人蔡某未提出上诉。

检察建议助推网络空间治理

检察机关通过对全国首例“抡博”案件的精准打击,对类似流量造假的犯罪起到了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但是丰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进行网络环境治理的脚步没有停下。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该院发现微梦创科公司在技术防护措施等方面存在漏洞。针对上述问题,检察官进行了前期对口调研,并于2020年7月31日赴新浪总部大厦与其法务、技术、管理方面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并制发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从内容、技术防护、账号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建议微梦创科公司与相关的管理部门、公检法机关、商业公司、科技公司建立协作关系,携手共同治理,多角度识别水军,多维度打击黑产;应当加强内容审核的技术和人力投入,增加展示当前正能量信息的内容;实时监管并及时弥补程序漏洞,探索应用新技术;加强与相关单位合作,整治贩卖微博账号乱象。同时,检察建议还跳出案件反映的问题,从微梦创科公司的社会责任出发,建议其更多传播理性声音,弘扬社会正能量;科学设置议程,避免引发“群体极化”效应;积极疏导社会心理,避免虚假信息传播,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氛围,促进网络生态向好发展。

微梦创科公司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建议内容表示认可,及时完善技术防护措施和安全规划战略。2020年9月30日,微梦创科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将整改情况函复丰台区检察院,2021年4月,检察官对微梦创科公司进行电话回访,对方表示社会治理效果显著,类似行为数量有所减少,网络环境得到一定净化。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也是检察机关的使命与担当。”丰台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继征说,未来该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实现对相关犯罪的精准打击,同时勇担社会责任,为共同治理网络环境出一份检察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

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田春艳

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将“惩”“防”“治”结合,通过主动、充分履职,推动行业治理,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展现检察作为。

流量造假行为是在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蚀网络空间社会信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多措并举、精准治理,才能实现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平台而言,“守土有责”不容缺席,应该加大监控异常数据、屏蔽造假空间的投入;对于公众而言,也应自觉提升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成为犯罪帮凶。

北京市人大代表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万建中

该案是检察机关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范例,展现了检察机关维护网络秩序的积极姿态。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流量造假行为违背了诚信的基本原则,挑战了法律的底线,危害后果不容小觑。遏制数据造假,不仅需要依靠技术力量减少计算机程序漏洞,同时还需要执法、司法部门利剑出击,刺破买卖流量的毒瘤。针对目前严峻的网络犯罪形势,我希望检察机关继续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网络更加安宁。

北京市人大代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雪梅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自净难度加大。受到利益驱动,一些人片面追求“数据为王”“流量至上”,为了谋取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检察机关对全国首例“抡博”案件的准确起诉和有力打击,为广大明星粉丝、类似软件公司和平台敲响了警钟。这对网络空间治理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打击作弊,非一日之功,我希望检察机关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坚持全链条惩治、一体化惩治和专业化惩治。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附一审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蔡坤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京0106刑初1813号

案  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2019)京0106刑初18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坤苗,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大学肄业,泉州市星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正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坤苗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庭审前,本院召开了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以及就本案的管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程序性事项听取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亮、检察官助理李梦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坤苗及其辩护人赵正达、被害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俏睿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蔡坤苗在未获得新浪微博授权的前提下,自行开发“星援”APP,有偿为他人提供不需要登录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后大量软件用户以向“星援”APP充值的形式有偿使用该软件,并通过运行上述软件侵入新浪微博公司服务器。经鉴定,“星援”APP通过截取新浪微博服务器中对应账号的相关数据,后使用与其截取数据相同的网络数据格式向该服务器提交数据,完成与该服务器的交互,以实现在不登录微博客户端的情况下,可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也可以实现自动批量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经统计,至案发时该软件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账号登录,上述控制端账号绑定微博账号×××余万个,被告人蔡坤苗获取充值金额人民币600余万元。

被告人蔡坤苗于2019年3月8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海泰禾soho12栋2226室被民警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蔡坤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赵正达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不能成立: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星援APP系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星援APP具有避开或者突破新浪服务器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的扣押过程不规范,检材来源不明且过程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二)与新浪微博服务器发生交互具有授权。第二,星援APP不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一)星援APP与新浪服务器属于通信协议的交互行为,不是侵入行为;(二)蔡坤苗使用的技术具有合法性;(三)关于本案中存在争议的ua值限制、关闭微博登陆保护、切换ip事项,不是星援APP具有的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四)星援APP属于自动化操作,转发的结果与使用微博客户端没有区别。第三,使用星援APP的用户不属于犯罪行为,对被告人蔡坤苗定罪将违背共犯理论。第四,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本案应谨慎入罪。第五,如果认定被告人蔡坤苗构成犯罪,其具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等情节,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诉讼代理人张俏睿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并应赔偿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第一,本案与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4号)高度类似,应参照适用;星援APP属于破坏性程序;星援APP破坏了微博明星势力榜信息系统的排序功能;直接使用星援APP的明星粉丝实际上也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给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其中应急人工支出45986.2元、2018年第四季度因星援APP投入10376934元。第三,被告人蔡坤苗开发的星援APP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蔡坤苗未获得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而自行开发“星援”APP,有偿为他人提供不需要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服务。后大量用户以向“星援”APP充值的形式有偿使用该软件,并通过运行上述软件侵入新浪微博服务器。经鉴定,“星援”APP通过截取新浪微博服务器中对应账号的相关数据,后使用与其截取数据相同的网络数据格式向该服务器提交数据并完成与该服务器的交互,以实现不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以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经统计,至案发时该软件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账号登录,上述控制端账号绑定微博账号×××余万个,被告人蔡坤苗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6253752.86元。

被告人蔡坤苗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苏某证言证明:我和蔡坤苗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于2018年10月份到蔡坤苗公司帮忙,没有具体职务。公司靠星援和应援宝两款手机软件盈利,但我不清楚具体怎么盈利。星援软件获利的钱在蔡坤苗处,应援宝软件获利的钱直接打到我的银行卡里。我们通过应援宝获利人民币10万元左右,这些钱被我用于日常开销了。

2.证人曾某证言证明:我于2019年3月4日入职星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任UI设计师。公司地址位于泉州市泰禾广场**楼**。公司法人蔡坤苗主要负责写软件程序。员工陈某主要负责公司人事。员工苏某是蔡坤苗的女朋友,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平面设计。我也负责公司产品的平面设计,但刚入职几天。公司产品为星援软件,但我不清楚星援软件具体是干什么的、有什么功能以及公司靠什么盈利。我问过蔡坤苗星援软件的功能,蔡坤苗说软件就是一个社区,具体有什么功能以后再告诉我。

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8年8月至今,我在星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人事行政,担任主管职务。公司法人代表是蔡坤苗,主要负责程序开发和运营。人事主管是我,主要负责公司的人事和行政。UI设计是苏某、曾某,主要负责公司星援软件的界面设计。蔡坤苗是我表弟,有一次我俩吃饭时他说要成立一个软件公司让我过来帮忙,我就同意了。蔡坤苗在泰禾广场12号楼2226号房间租了房子,并将泉州市星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登记在这里。蔡坤苗负责研发软件,我负责招人。2018年9月30日,苏某应聘进入公司。2019年3月,曾某入职公司。星援软件是粉丝用来追星的软件,可以让微博用户批量点赞、转发和应援。我不清楚公司是如何盈利的。星援有些功能是需要爱豆的,用户可以充值购买爱豆,具体多少比例在APP上有。公司没有财务,支出项由我负责。工资是蔡坤苗转给我尾号9760的建设银行卡,我再转给其他员工。

4.证人蔡某证言证明:蔡坤苗是我儿子。蔡坤苗说的“花费100余万元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购买一处房产,花费300余万元以我父亲的名义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购买了两个底商”是属实的。该三处房产的实际支付人是我儿子蔡坤苗,购房价格大概300多万。我不清楚具体的金额。购房资金是我儿子的钱,可能是他开公司挣的钱。

5.证人崔某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工,负责网络安全。我们公司在新浪微博手机客户端的源代码有加密机制,防止其他非新浪微博客户端向新浪服务器发起请求。星援APP是一款不需要登陆新浪微博客户端,可以在星援手机客户端直接转发新浪微博的手机软件。这款软件没有得到我公司授权。

我们公司在新浪微博手机客户端的源代码有加密机制。星援APP利用非法的技术手段获取了我们公司的密钥,还获取了微博账号的唯一身份标识(UID),并破解了加密算法,伪装成不同手机硬件设备,最终实现不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而只登陆星援APP手机客户端就能够绑定大量微博账户、设置参数、实现批量转发。星援APP破坏了微博热搜榜单的真实性和稳定性。星援APP对我们的源代码没有影响,但是他在我们的服务器上增加了大量的数据。

6.证人李某证言证明:我们发现有一个叫星援的APP破解了新浪微博的技术参数、算法,能对微博进行转发、评论、点赞等,影响了正常业务和系统稳定。2018年5月份的一天,我用手机刷微博时发现一个叫星援的APP。这个APP可以大量转发或者评论同一条微博。我感觉这个APP可能有损我公司的利益,就跟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我们做了技术分析,直到现在才破解出来。过程中我们也收到用户的投诉,说星援APP影响了微博的正常榜单和内容,同时也影响了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星援APP是一款非微博公司授权的APP,功能主要是刷微博转发量和评论量,该APP每绑定一个账号收费0.3元人民币。使用方法是登陆大量的微博小号,绑定到软件中,设置完信息后,大量的转发或评论同一条微博。我用这个APP登陆的时候,系统会提示购买小号,我觉得部分账号是从网上购买的,我不知道具体什么情况。我们对该APP进行审计追踪,该APP通过黑客技术分析伪造微博技术参数、算法破解正常业务功能的请求,然后进行转发、评论等操作。我们把这个APP下载下来后,通过逆向分析该软件源代码、日志分析等技术手段,发现该软件破解了微博服务器通信加密算法以非法请求服务器。该软件破坏了我们系统的稳定和正常的运行,破坏了微博热搜榜单的真实性,引发用户的强烈投诉,间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7.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对泉州市星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及被告人蔡坤苗居住地进行搜查,并扣押红色苹果8手机1部、金色苹果6手机1部、黑色Meizu手机1部、银色苹果一体机2台、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银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

8.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19】鉴字第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人在星援网络的公众号上提取固定星援安卓安装包文件的过程。

9.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19】鉴字第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人安装运行【2019】鉴字第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提取固定的星援安卓安装包并进行鉴定。

(一)经对星援APP进行软件功能性检验,结果如下:(1)使用新浪微博账号信息登录星援APP,在不登录微博客户端的情况下,可实现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2)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登录星援APP,通过该软件提供的配置界面,在配置相关参数后,可实现自动批量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

(二)经对星援APP运行时产生的js代码进行转发功能原理的检验分析,结果如下:(1)星援APP通过绑定微博账号的操作获取到微博用户的账号信息后,请求微博的服务器,从微博服务器返回的请求中获取相应账号的uid等信息,再通过结合密钥和特定算法的方式,生成微博加密数字签名s值,结合其他参数,使用与“新浪微博客户端”转发微博时相同的网络数据格式,将该数据提交给“新浪微博服务器”,该数据被“新浪微博服务器”误认为是“新浪微博客户端”提交的网络数据,进而和星援APP发生了数据交互,从而实现了不需要登陆“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2)通过绑定多个账号、多次重复请求,同时在转发微博博文时随机生成不同的硬件设备信息,实现自动批量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

(三)经对星援APP转发微博时网络数据中的特征参数进行检验分析,星援APP在转发新浪微博博文时,其网络数据中存在如下特征参数:

10.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19】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人对扣押的手机、电脑进行数据恢复的情况。

11.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回函证明:阿里云IP:118.178.192.61的用户注册信息及该用户阿里云ecs实例id、镜像文件名、IP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民警对被告人蔡坤苗涉案的阿里云服务器(IP:118.178.192.61)提取的镜像文件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情况。

1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及截屏证明:民警加载阿里云服务器(IP:118.178.192.61)的数据镜像文件的备份文件,被告人蔡坤苗对显示数据进行说明。显示的服务器数据中,分别使用mblog、mblog2两个列表进行记录,其中mblog列表记录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微博账号共********条,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控制端微博账号共195141条记录;mblog2列表记录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微博账号共2902189条,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控制端微博账号共5652条记录。

1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交易记录及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借记卡账户明细证明:被告人蔡坤苗获取违法所得数额,其中微信收入人民币4765562.×××元,银行卡收入人民币1488190.62元。

15.涉案银行账户明细及冻结文书证明:截止2020年10月20日,泉州市星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尾号8209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9761.07元,蔡坤苗尾号1238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73798.83元,苏某尾号1427的交通银行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08元,上述银行账户均于当日被民警冻结。

16.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1)该公司租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服务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登录保护亦叫双重登录验证,是一套保障微博账号安全的机制。开启双重登录验证后,当在陌生手机上登录需要短信进行安全验证;当在陌生电脑上登录需要扫描二维码;当在其他陌生设备上登录时将收到微博私信提醒。(3)安全部门对同一客户端的连续请求有相应的限制措施,且该措施基于UA和IP产生,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限制原理在于短时间内大量同IP、同UA的请求可能是批量刷接口的行为。

17.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证明:(1)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微博运营方所发布的Robots协议。未经微博运营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方以违反上述规定的方式访问微博平台或收集任何微博内容。(2)未经微博运营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微博平台上实施自动化行为或发布垃圾信息。自动化行为,是指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自行或授权、协助第三方采用自动化手段或明显异于常人的、远高于正常用户频率地发布微博、评论、私信、头条文章或作出关注、点赞、抓取数据等行为。(3)未经微博运营方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用户不得对上述功能、软件、服务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等。

18.泉州市星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蔡坤苗、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系2018年8月13日等登记情况。

19.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以及户籍信息证明:本案破获、被告人蔡坤苗于2019年3月8日被民警抓获以及被告人蔡坤苗的自然人身份等情况。

20.被告人蔡坤苗供述:2018年3月,我自己做了一个名为星援的手机APP软件,并注册了一个网络工作室。2018年8月,我成立了泉州市星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主要经营两款手机应用软件,分别是星援和应援宝。这两款软件均是对接新浪微博的,客户通过这两款软件可以登录自己的微博账号实现批量转发、点赞和评论操作,而且绑定的微博数量没有上限,不用再人工登录每个微博账号进行重复操作。星援、应援宝两款手机软件通过用户的微博账号、密码登陆,登陆的时候不需要再另行注册。这两款软件的用户可以批量操作在软件端绑定的账号,更加快速的进行微博转发(行话叫抡博)、评论、点赞。微博客户端只能使用一个账号登陆进行操作,而星援、应援宝两款软件可以同时登陆多个微博账号进行相关操作。这两款软件在功能上是一样的,只是名字不一样,每次客户可以预充值一定数量的“爱豆”用于注册会员和绑定新浪微博账号。这两款软件分别对应一个微信公众号,星援对应的是“星援网络”,应援宝对应的是“应援宝”,这两款软件均是使用微信支付方式进行充值。

新浪微博没有授权星援、应援宝两款手机应用软件进行相关业务。我通过截取新浪微博的数据包,并对数据包进行反编译,之后获取到了新浪微博所使用服务器的接口,之后我将这些能够直接与新浪微博服务器进行交互的接口通过编码的方式写入到这两款手机应用程序内提供给我的客户。星援、应援宝是从微博客户端提取和微博后台交互的接口,实现在星援、应援宝和微博后台交互,通过数据交互时进行抓包,并通过反编译微博客户端得到星援、应援宝APP和微博后台的交互规则,实现在软件上进行登录,而且可以和登录微博有同样的操作。我自己测试得知新浪微博×××小时内,会限制同一个微博账号最多转发4条微博,超过之后会提示用户转发过于频繁。还有限制IP,在短时间内不允许同一IP地址多次请求相同接口。

星援APP在登陆账号说明中提到“账号登录需要关闭微博保护”以及“如遇到验证问题或登录错误,可以尝试切换IP或在微博内清除最近登录记录”。之所以设置该操作是因为开启微博登录保护,只能接收手机验证后才能登录,星援APP没有对接这项功能。这个操作就是为了节省星援APP的开发量。如果遇到验证问题或登录错误,可以尝试切换IP或在微博内清除最近登录记录可能是微博服务器对于IP或授权的缓存有问题。微博的安卓客户端是由Java编写,我通过Java提供的反编译工具对其进行反编译获取源代码,从源代码中获取密钥H和加密算法。星援、应援宝两款软件的数据存放在阿里云服务器(IP:118.178.192.61)内。民警使用电脑上的仿真系统加载我阿里云服务器内的数据镜像文件的备份文件。显示的服务器数据中,mblog列表记录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微博账号共********条记录,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控制端微博账号共195141条记录;mblog2是mblog的一个备份数据库,显示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微博账号共2902189条记录,所有绑定在星援软件内的控制端微博账号共5652条记录。

星援、应援宝两款软件可以加快明星粉丝,提升转发评论的数据量,满足数据的需求。我于2019年2月份查看后台数据,星援、应援宝共有微博“大号”用户17余万个,这17余万用户大约绑定了3000余万个微博“小号”。星援、应援宝一共有微博中的明星群管理员×××余个。微博“大号”是常用的微博账号,有粉丝的老号。微博“小号”是新注册或注册时间短的账号,也就是为转发增量而准备的账号。2019年2月份左右,我查了一下银行账户,星援累计充值人民币700余万元。前期公众号充值收入都进入我个人微信钱包内。2018年八九月份,我绑定了我个人的工商银行卡,充值收入都直接进入我的工商银行卡内。应援宝使用人数比较少,大概充值有10余万元,这个公众号绑定的是我女朋友苏某的交通银行卡。资金我主要用于买房和公司开销了。我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买了一处住宅,目前还在建设没有交房,费用大约100余万元。我还在泉州城东中骏世界城买了两个底商登记在我父亲蔡某名下,费用大约300万到400万之间,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其余资金用于日常开销、员工工资支出等。公司人事是陈某,每月工资7000元。UI设计是苏某和一个男孩,每月工资7000元。

21.诉讼代理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的证据:(1)星援App对新浪微博明星势力排行榜影响的说明,拟证明被告人蔡坤苗恶意开发的星援App在未经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大量转发的微博严重干扰了明星势力榜排行的数据,并导致排行系统功能受到实质性的影响;(2)星援App请求参数特征的情况说明,拟证明通过星援App转发的微博博文有自己的参数特征;(3)星援App造成损失的统计说明,拟证明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给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造成应急人工支出45986.2元、2018年第四季度的服务器支出10376934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本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侵入的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被告人蔡坤苗通过反编译等手段获取微博服务器与客户端之间的的网络数据格式,自行开发星援APP,使得微博用户仅登录星援APP而无需登录微博客户端即能够实现转发微博博文等功能。综合被告人蔡坤苗的供述、证人崔某和李某的证言以及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能够证实被害单位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既未授权被告人蔡坤苗设计开发具有相关功能的软件,又未同意将星援APP接入微博平台,亦未同意用户可以绕过微博客户端而通过未经授权的软件登录微博并实现微博客户端的功能。故星援APP具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质特征。辩护人认为星援APP与新浪微博服务器发生交互具有授权以及星援APP与新浪服务器属于通信协议的交互行为而非侵入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专门性的体现在于软件功能用途的单一性。从星援APP设计之初的目的以及最终实现的功能来看,该软件只针对新浪微博用户,使新浪微博用户不登录微博客户端便可转发微博博文,并能通过绑定多个账号、发起多次重复请求以及在转发微博博文时随机生成不同硬件设备信息,最终实现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该软件在日常运用中亦集中于用户在新浪微博中刷赞、刷榜、刷转发等,以制造虚假数据流量。故星援APP具备专门性的特征。

第三,避开或突破安全保护措施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方面,被告人蔡坤苗通过反编译等手段获取源代码,并从源代码中获取密钥和特定算法。星援APP在运行过程中通过调取上述密钥及特定算法生成微博服务器所需数据格式,从而使得星援APP得以伪装成正常的客户端和被害单位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且在转发微博博文时随机生成不同的硬件设备信息,避开了微博服务器对同一客户端连续请求的限制措施。另一方面,星援APP在登陆账号说明中明确提到“账号登录需要关闭微博保护”并载明在微博客户端进行关闭登录保护的具体操作步骤。从被告人蔡坤苗对该登录说明的解释以及被害单位出具的说明可以看出,登录保护作为保障微博账号安全的机制对于微博登录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的数据交互过程亦起到了一定的安全保护作用。星援APP因开发量问题未对接该项功能,而让用户采取人工关闭方式使得该项安全保护措施被避开。故星援APP具备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特征。辩护人认为星援APP未避开微博安全保护措施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在刑法已经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使用者是否构罪以及是否被追诉并不影响对提供者的行为评价,故对被告人蔡坤苗进行定罪处罚不违背共犯理论。在案发时星援APP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账号登录,在该19万余个控制端账号下共绑定微博账号多达×××余万个,被告人蔡坤苗由此获取充值金额600余万元。星援APP用户充值后使用该软件进行批量的博文自动转发,营造虚假数据流量,对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实名制用户的账户安全以及被害单位的服务器稳定等多方面均造成严重影响。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坤苗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在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已经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刑条款的情况下,对其定罪处罚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第五,关于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参照适用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34号)以及星援APP属于破坏性程序,故对被告人蔡坤苗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的意见。经查,检例第34号中被告人的行为系其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从而被评价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故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本案被告人蔡坤苗的行为主要系设计开发星援APP并将该软件有偿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本案行为模式与检例第34号并不相似。且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实星援APP属于破坏性程序,故对诉讼代理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蔡坤苗给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0422920.2元的意见,经查,相关证据均为被害单位单方材料,尚不足以证实与星援APP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

第六,星援APP的功能原理主要是将与微博客户端转发微博时相同的网络数据格式提交给微博服务器,使微博服务器误认为是微博客户端提交的网络数据,进而与星援APP发生数据交互,实现了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星援APP尚未达到控制微博服务器或客户端的程度,且星援APP系软件程序,故本院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选择性罪名予以准确适用,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对被告人蔡坤苗定罪处罚。控辩双方的其他合理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坤苗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蔡坤苗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坤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坤苗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蔡坤苗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二十五万三千七百五十二元八角六分予以没收。

三、在案冻结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四十二万三千五百五十九元九角八分及其产生的孳息并入本判决第二项执行。

四、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本院依法予以处理(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杨 堃

人民陪审员 马 靖

人民陪审员 王法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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