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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不当可能涉及的犯罪

浏览量:时间:2021-02-21

 

作者:周孟雨律师

日期:2021年2月21日

解放军报发布报道,对在去年6月15日发生的中印边境冲突中为国壮烈牺牲的英烈事迹进行了报道,披露了我一线边防官兵在遭到印军突袭时英勇无畏、绝不后退而壮烈牺牲的细节,追授三名壮烈牺牲的战士一等功。

在全国人民向英雄、英烈们致敬、表达哀思之时,有网友“辣笔小球”,多次发表言论对英勇的边防官兵进行造谣、诬蔑、诋毁。总而言之,“辣笔小球”(真名仇某某)造谣我边防官兵在6月15日当天牺牲的有近70人了,这是公然造谣我边防官兵、诋毁牺牲英烈的行为。

仇某某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信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它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但有的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仍然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的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这些行为都涉及刑事犯罪,会被刑事拘留、判处刑罚、留有案底。

在这里,笔者以信息网络空间的言论为切入点来分析网络言论不当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一、侮辱罪、诽谤罪

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二、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三、侮辱、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1.从犯罪对象上来看

侮辱、诽谤罪针对的是特定自然人、侵犯的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

寻衅滋事罪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2.案件管辖权来看:

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侦查机关不应主动介入,除非诽谤行为达到法定的标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寻衅滋事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抓捕,并呈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四、侮辱英雄烈士犯罪

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仇某某就是因为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多次辱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因而公安机关侦查抓捕,将其刑事拘留。但是,因为寻衅滋事罪第一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侮辱英雄烈士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即侮辱英雄烈士犯罪处刑较轻。根据《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若本案在3月1日后审判,仇某某的行为符合侮辱英雄烈士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将可能对其适用新罪名侮辱英雄烈士犯罪,并根据仇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来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判处刑罚。

信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在利用网络受益的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底线,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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